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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的相关概念界定

2.1.1 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

2.1.1.1 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一词的渊源可追溯至西方经济学中的公共产品理论,西方学界也因此常把公共服务置于经济学的学科范畴。与之不同,我国学界更多把公共服务视作政治学与行政学学科中的概念,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公共服务在21世纪初被确立为服务型政府的核心职能。

虽然公共服务在近几十年里已成为公共事务领域和公共行政等相关学科中的关键和热点概念 ,但学者们对它的定义和理解一直处于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状态。当前界定公共服务的主流视角及其观点主要有如下四种:第一种是公共产品的界定视角,强调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和非竞争双重特性角度解读公共服务。如以马庆钰为代表的学者将公共服务定义为“由法律授权的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以及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 。第二种是公共权力的界定视角,强调从公共权力的政府施行、权威保障、履职义务等要素角度理解公共服务。如以莱昂·狄骥(LéonDuguit)为代表的学者将公共服务阐释为“那些事实上掌握着权力的人负有使用其手中的权力来组织公共服务,并保障和支配公共服务提供的义务” 。第三种是公共需求的界定视角,强调从社会公众需求的角度把握公共服务。如以郁建兴和吴玉霞为代表的学者将公共服务定义为“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总称” 。第四种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视角,强调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判断公共服务。如以杜万松为代表的学者把公共服务表述为“如果把政府服务作为我们判定公共服务的标尺,那么公共服务可以界定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提供各种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的活动”

作为上述多种观点的有力整合和推进,学者姜晓萍和陈朝兵沿着“价值—功能—过程—结果”的逻辑线索将公共服务的内涵补充拓展为六种,即实现公共利益、满足公共需求、运用公共权力、制定公共政策、配置公共资源和共享社会福利 ,大大深化了我们对公共服务的认知和理解。本书延续这一思路将公共服务定义为:政府部门为了保障公共利益,通过制定公共政策、运用公共权力和配置公共资源,提供满足社会民众公共需求的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过程。

2.1.1.2 基本公共服务

虽然能从国外学者的学术思想中探寻“基本公共服务”的根源,但其更多是中国语境下的特有概念,尤其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之后被用作与服务型政府、和谐社会、民生保障与改善等议题紧密相关的典型政策话语。在2012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基本公共服务被定义为“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这一政策性界定的意义在于,不仅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定义,而且清晰地阐释了基本公共服务中“基本”二字的含义:①共识层面——以社会共识为基础;②供给层面——政府主导提供;③社会阶段层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阶段;④民众需求层面——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

如果说上述关于“基本”的释义是从政策层面将基本公共服务与(一般)公共服务区分开来,那么学术层面将基本公共服务与(一般)公共服务进行区分的依据则是公共服务的“广义论”和“狭义论”。根据丁元竹 、郁建兴和吴玉霞 、薛澜和李宇环 等学者提出并被学界认同的观点,广义的公共服务包括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大职能,狭义的公共服务仅指政府四大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公共服务对应的是狭义的公共服务,其具有以社会共识为基础、由政府承担供给责任并主导提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和体现公民基本权利等特征,具体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公共产品和服务。本书中的“基本公共服务”概念,采用的是狭义层面的公共服务含义。 z1+YjrjlCwCfGWx0GExwBMdCmB/jyABjp4Bem5bXaK4x8FpgoMcGxatHVJ1F+y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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