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本书借助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二十字”具体要求,对乡村振兴的概念内涵进行系统界定,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首先,乡村振兴就是要实现“产业兴旺”,即通过完善现代化农业的产业、生产以及经营体系,为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奠定基础,进而为乡村振兴提供源源不断的经济动能(张广辉,2022)。其次,乡村振兴就是要实现“生态宜居”,即满足乡村居民吃、穿、住、行等物质需求之后,进一步对其生产生活的基础环境进行改善,增强乡村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再次,乡村振兴就是要实现“乡风文明”,即通过乡村文化振兴,使乡村焕发出文明的新气象,本质是“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两个维度在精神层面的具体体现(廖彩荣、陈美球,2017)。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培育现代“乡风文明”的关键所在,要积极建立良好的家风、淳朴的民风,努力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再其次,乡村振兴就是要实现“治理有效”,即通过改善乡村治理措施,提高乡村治理水平,实现有效治理。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要聚焦现代化、大众化,在体制机制与群众参与上寻求突破(陈万莎、沈迁,2022)。最后,乡村振兴就是要实现“生活富裕”,即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乡村居民收入水平,使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农民。基于此,本书认为乡村振兴即通过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使乡村发展重现旺盛的生命力,在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方面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
脱贫攻坚取得伟大胜利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又一重大决策部署。“五个振兴”(即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的振兴)是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产业振兴可以为乡村振兴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是乡村振兴的重点(席强敏、张颖、张可云,2023)。应全面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产业帮扶,推动乡村产业链优化升级,提升农产品供给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人才振兴能够为乡村振兴提供重要的人才储备,是乡村振兴的关键。应依据乡村发展实际需求,加大农业科研、技术以及经营等类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和深度,提升人才输送强度,为各类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文化振兴为乡村振兴提供内生动力(文立杰、纪东东,2021)。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继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以优秀文化带动优良社会风气,推动乡村文化振兴。生态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要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推动农业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一方面要持续推动天然气进村入户、农村厕所革命,坚决治理乡村生活垃圾与生活污水乱排乱放问题,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广农业绿色生产技术,减少农业污染排放和面源污染,努力提升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的根本保障。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好农村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政治引领作用,推动完善乡村治理体系,以党建引领振兴。总体来看,“五大振兴”同前文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的具体要求同根同源、一脉相承,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关键在“全面”,必须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谋划、科学推进,人力投入、物力配置、财力保障都要转移到乡村振兴上来。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后国内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界定以及组织形式等做了广泛研究,并形成了“三主体”“四主体”“五主体”等划分类型。王文龙(2017)从经营规模、生产技术、管理水平角度,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界定为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以及管理水平较高的三种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郭卫东、程安和李国景(2021)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四种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家庭农场。牛佳和蔡亮慧(2017)将农业经营服务性组织也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畴。王雅静和陆建飞(2021)按经营类型的不同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家庭经营类,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生产服务专业户等;二是合作经营类,主要包括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等;三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企业经营类。结合上述研究与贵州省实际情况,本书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具有经营规模大、技术先进、专业化和集约化程度较高等特点的专业农户和农业经营组织,具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不同的主体类型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同类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相关参与者遵循自愿、民主原则进行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专业大户是指初步实现农业某一产业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经营的农户,包括专业种植户与专业养殖户;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从事集约化、规模化和商品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主体,主要劳动力均为家庭成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并达到一定规模和指标的现代农业企业(李江一、仇童伟、秦范,2022;李江一、秦范,20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具备如下三个方面的重要特征:首先,专业化的经营模式。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拥有先进的装备设施和较高的生产技术水平,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能够实现资本要素、劳动力要素、土地要素以及技术要素的优化配置。同时,依据农业现代化发展目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积极开展专业化、组织化以及集约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可以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品质化、多样化以及标准化的农副产品。其次,具体化的功能定位。通常而言,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各自生产环节具备不同的功能优势,定位相较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更加具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者所采用的家庭经营模式在种养业生产阶段具备优势;农民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作经营方式,有利于农业生产资源配置、农产品产销以及其他农业生产性服务;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阶段适宜采用公司化经营,主要经营主体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最后,集约化的发展方式。中国农业现代化受到资源环境约束,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失,土地和劳动力要素投入受限,这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更高的资本、技术密集程度,从而实现集约化生产,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比较高,更加注重科学技术、管理、生态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
金融广义上是指资金的融通,表现为资金由盈余方流向短缺方的过程。而完成资金流动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参与,从微观角度来看,该过程不仅涉及为社会融资主体提供服务的金融组织、其提供的金融产品以及提供服务所使用的金融技术等;从宏观角度来看,该过程还涉及金融政策和金融市场(黄可权,2017)。而金融服务体系的最终目标是通过金融手段,提高市场主体投融资成功率和收益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因此本书将金融服务体系界定为在资金融通过程中与融资主体有关的金融政策、金融市场、金融组织、金融产品和金融技术等要素所构成的整体,具体可划分为金融政策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产品体系以及金融技术体系等。金融政策体系是指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出台的利用金融提升政府管理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支持政策的总称。金融组织体系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及金融制度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及其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职能和相互关系。金融市场体系是指由不同的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需关系和交易机制所构成的金融市场总和。金融产品体系是指各类金融产品的总和,涉及投资、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金融技术体系是指能够创新传统金融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升金融效率、促进金融发展的各类技术手段,当前新兴前沿金融技术包括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
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本质上是属于金融服务体系在农业发展领域的具体组成部分,承担着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需求,进而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职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一般是指金融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储蓄、保险、证券买卖、结算、投融资以及金融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具体包括农业贷款、农业保险、各类证券、债券、基金、农业担保、支付清算服务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的方向主要在于:首先,充分发挥金融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作用。要着力完善供应链金融建设,加强对农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信贷支持,为农机装备研发、制造企业提供融资债券发行咨询、担保等支持。其次,要紧密结合农业产业链发展特征,有针对性地提供投融资、信贷、结算以及保险等金融服务。不断创新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缓解信贷约束,发挥金融分散经营风险的作用,推动农业发展。再次,应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金融科技优势,推动农业生产信息化、农产品销售网络化发展。最后,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如提供长期信贷以及汇聚社会资金等,增强金融机构网点综合化服务能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与金融服务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