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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长春CS公司疫苗事件

一、案例分析目的及要求

(一)案例分析目的

(1)通过长春CS公司疫苗事件,了解我国首次就疫苗立法的事件经过。

(2)学会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中公共政策的表现形式和政策的主客体。

(3)理解公共政策议程设置、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决策程序以及政策合法化过程。

(二)案例分析要求

(1)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公共政策与政策系统、政策活动者、社会公共问题、媒体议程、公众议程、政府议程、政策合法化。

(2)仔细阅读和理解案例材料,完成案例中的题目。

二、案例分析内容

案例
长春CS公司疫苗事件

一、事件背景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接种疫苗是人类控制传染病最重要且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我国的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从此,疫苗的流通和接种等事宜有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2015年4月,公安机关破获了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2016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组织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部门联合调查组,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完善疫苗监管工作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真研究调查组关于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完善疫苗经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建议,起草了条例的修改方案,经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原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协调,完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并于4月23日正式公布。修改后的管理条例着力完善了第二类疫苗销售渠道、冷链储存、运输等流通环节的管理,加大了处罚与问责力度。但是,长春CS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CS公司”)疫苗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疫苗安全性问题的担忧。

二、事件发展过程

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2018年7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会同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吉林省食药监局”)对长春CS公司进行飞行检查;7月15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原吉林省食药监局组成调查组进驻企业全面开展调查。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长春CS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通告称,现已查明,该企业存在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的行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已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收回药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国家药监局会同原吉林省食药监局对企业立案调查,将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据疫苗业资深人士透露,此次事发源自长春CS公司内部生产车间老员工的实名举报。

2018年7月15日,一份由长春CS公司董事长高某某签发的内部紧急通知在网络上流传,通知主要内容如下:请各省推广团队立即通知辖区内的区县疾控机构及接种单位停止使用我公司的狂犬疫苗;立即就地封存我公司狂犬疫苗;公司立即启动召回程序,请各单位按召回规定予以配合;各推广团队采用传真、电话、网络等形式,通知到辖区各区县及接种单位。

2018年7月16日,长春CS公司发布公告称:“长春CS公司对此次事件的发生深表歉意。长春CS公司将密切跟踪事件进展,积极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开展后续工作,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8年7月19日,长春CS公司发布公告称长春CS子公司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①没收库存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186支;②没收违法所得858840.00元;③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 047.60元。罚没款总计3442 887.60元。

值得注意的是,长春CS公司此次引起争议的狂犬疫苗并未在上述行政处罚书中提及,行政处罚涉及的是2017年11月的一起违法事件,即由长春CS公司和武汉SW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各一批次共计65万余支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查明流向,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2018年7月21日,一篇自媒体文章《疫苗之王》引爆了整个舆论圈。新华社、光明日报、新京报等权威媒体针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质问相关问题疫苗流向;新浪、今日头条等网络媒体也针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大规模报道,而微博、微信、贴吧等社交媒体平台则纷纷跟进报道。

2018年7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吉林长春CS生物疫苗案件作出重要指示指出,长春CS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疫苗行为,性质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调查事实真相,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要及时公布调查进展,切实回应群众关切。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要求,国务院立刻派出调查组,对所有疫苗生产、销售等全流程全链条进行彻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不论涉及哪些企业、哪些人都坚决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重拳打击,对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坚决严厉问责。尽早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全、放心、可信任的生活环境。

2018年7月24日,国务院调查组组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持召开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要求,重点围绕七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彻查涉案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和涉案疫苗流向,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二是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涉案企业,对直接责任人等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三是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进行调查,发现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肃问责;四是科学开展风险评估,研究提出分类处理救济措施;五是要妥善处理涉案企业后续工作;六是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布案件调查进展情况,普及疫苗安全科学知识;七是要研究改革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工作举措,建立健全保障疫苗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调查组下设案件调查组、监管责任组、综合组和专家组等工作组。

2018年7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CS公司董事长高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在2018年7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听取长春CS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进展情况汇报后要求,“根据案件调查结果,依法从重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参与者作出严厉处罚,处以巨额罚款,并由司法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让严重违法犯罪者获刑入狱,把他们依法逐出市场,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018年8月6日,国务院调查组公布了长春CS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长春CS公司从2014年4月起,在生产狂犬病疫苗过程中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规定,其有的批次混入过期原液、不如实填写日期和批号、部分批次向后标示生产日期。目前,召回工作在进行中。对于其销往境外的涉案疫苗,同时启动了通报和召回工作。为评估已上市销售的涉案疫苗安全性、有效性风险,国务院调查组还成立了由病毒学、疫苗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预防接种、卫生应急、质量控制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研究分析。

2018年8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长春CS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并对处理问题疫苗案件、确保疫苗质量安全作出部署。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疫苗立法工作的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组成疫苗立法起草工作小组。起草过程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疫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听取行业企业和专家学者意见,针对疫苗的特殊性,强化疫苗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科学监管和社会共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18年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公告,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分11章,涵盖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各个环节,对疫苗监管的特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

在2018年12月23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单位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天津、重庆、河北等地调研,听取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等的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专家、企业、机构、行业协会等的意见;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019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2019年4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完善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实了激励和支持疫苗研制和创新的条款,增加了急需疫苗免予批签发和进口疫苗的批签规定,进一步加强了预防接种管理和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完善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以及法律责任条款。草案二次审议稿于2019年4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众可通过在线和邮寄的方式就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25日。2019年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案例分析

1.公共政策的含义与表现形式

学术界对公共政策含义的界定并未达成共识,但通常指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公共组织为解决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而采取的手段或行动纲领。公共政策作为社会治理的手段或工具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如经济、政治、社会等。一般而言,公共政策的形式有立法决策、行政决策、司法决策、执政党决策、国际公法条约,以及关键决策者的意图和宣示等。

案例材料涉及的公共政策形式有2005年3月24日公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4月23日公布的经修订后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公共政策主体与客体

公共政策主体是政策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政策系统的基本组成元素之一。一般而言,公共政策主体是指那些在特定政策环境中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策过程的个人、团体或组织。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政策主体进行不同类型的划分。

从公共政策流程角度划分,公共政策主体可划分为政策制定主体、政策执行主体、政策监控主体和政策评估主体等。

美国学者安德森将公共政策制定主体分为官方决策者和非官方参与者。官方决策者即狭义的政策制定主体,是指那些具有合法权威,对公共政策具有决定权的主体。除了官方决策者之外,还有许多主体参与了政策制定过程,之所以将他们称为非官方参与者,主要是因为不管他们在政策场合中有多么重要或处于何种主导地位,他们自身通常都不拥有合法的权力去做出具有强制力的政策决定。官方决策者的类别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在两党制和多党制国家,官方决策者主要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一党制国家中的官方决策者除前述主体之外,还包括执政党和党的领袖。非官方参与者包括政治党派、利益群体、智库、大众媒体和公民等。

从公共政策主体的角度来看,案例材料中政策制定主体有国务院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作为政策制定主体在案例材料中曾以两种身份出现:一个是2005年3月24日以国务院第434号令发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另一个是在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所进行的两次审议和最后的表决通过的行为都属于法定的政策决定行为。

公共政策客体是相对于公共政策主体而言的,指的是公共政策所要处理的问题及其发生作用的对象。换言之,公共政策的客体分为两部分,即“人”和“事”。从“人”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的客体指的是那些受到政策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个人和组织,即所谓的“目标群体”;从“事”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的客体指的是特定的公共政策所要解决的社会公共问题。

就国家疫苗政策而言,其客体是什么呢?下面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的规定为例阐释。首先,从目标群体的角度来看,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个人和组织都是国家疫苗政策的客体;其次,从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实现的目的的角度来看,国家疫苗政策的客体指的是“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3.公共政策规划

公共政策规划指的是公共权力机关针对特定的社会公共问题依据一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政策目标和设计政策方案的过程。政策问题的客观存在是政策规划的前提与基础,问题的性质、领域、程度和未来变化趋势决定了政策规划的内容与方向。虽然政策规划的参与者是多元的,但公共政策的权威性决定了公共权力机关在政策规划中的主导地位。

案例材料的事件背景部分,涉及的公共政策规划主体有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案件联合调查组,提出完善疫苗监管工作意见是其重要职责之一。除此之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家食药监局、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原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也因参与到《决定(草案)》的修改过程之中而成为政策方案的规划主体。

4.公共政策调整

公共政策的持续稳定是公共政策能够有效调节社会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共政策出台后就是一劳永逸、亘古不变的。公共政策进行调整的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

客观方面的原因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公共政策问题的变化。任何公共政策都是以问题为导向,意在解决显性的或隐性的社会问题。现代社会公共问题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问题之间相互交叉,一个领域内出现的新问题或者发生的某个事件,会引起相关政策问题的变动。二是公共政策目标的变化。公共政策目标是公共政策的重要因素,政策内容的确定、政策方案的选择和评估、政策的执行等都需要以政策目标为导向。政策目标一旦发生变化,其余部分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三是政策环境发生变化。作为整个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公共政策必然要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内外环境因素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四是公共政策资源发生变化。公共政策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以一定的资源作为支撑。而公共政策资源并非一成不变的,它与国家财政预算、国家经济状况、科技发展等密切相关。五是公共政策缺陷的暴露。任何一项公共政策,不论其实施前设计论证得多么充分,执行如何严格,都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某些缺陷。有些政策在实施前或初期,缺陷不一定会立即暴露出来,但随着政策实施的深入,政策的不全面性就开始暴露出来。对公共政策进行调整可以弥补政策自身的缺点,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六是政策负面作用的加大。公共政策所解决的问题通常都较为复杂,涉及面甚广。一项政策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有时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负面作用。一旦公共政策的负面效应达到一定的程度,对公共政策进行调整便势在必行。

公共政策调整的主观原因包括:一是受人的有限理性认识所限,规划者在设计政策方案时,对影响政策执行的因素及政策产生的可能结果等都不可能认识得很全面;二是自利动机会影响人的正确认识和判断。

根据案例材料提供的信息,疫苗政策经历了两次调整。第一次是2016年国务院对2005年公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条例即政策方案加强了对第二类疫苗销售渠道、冷链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同时也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管不力的问责力度。第二次调整是201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公布。第二次调整体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在此之前的疫苗政策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的,而《疫苗管理法》将政策由行政法规上升到了全国人大的立法层面。从内容上来看此次调整不仅表现为公共政策表现形式的变化,还体现在政策内容方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仅对预防和接种两方面做了规定,而调整后的《疫苗管理法》从疫苗的研发到接种,再到异常反应补偿都做了相应规定。《疫苗管理法》对疫苗生产企业的责任规定也更为严格,对于较严重违法行为还会没收疫苗企业关键人员违法期间本单位的收入。此外,调整后的《疫苗管理法》还增加了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6r0NeabdAorbBF5AdOGGlcM9DIMKqNLHuiHj5OO20L3emuAlrV2O6UQD394jWq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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