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寨、村落、村庄、村社都含有“村”字。“村”即乡村,既是一个经济概念,也是一个社区概念。作为社区概念,“村”强调的是一定社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就这个角度而言,村落、村庄、村寨和村社都是一致的。它们具有以下特点:自然环境对村的直接支配性较强;人口密度小、流动性不高造就了封闭性;家庭是村落社区的中心;村落社区的成员在心理上比较保守
。因此,有学者指出村落、村庄、村寨、自然村的含义基本相同,均指农村的自然聚居群落
。村落更多的是地理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使用的词汇,更加强调人口集中分布的区域。村庄和村寨主要是政治和文化的概念。村庄和村寨的不同点不在于“庄”。我国北方平原地区习惯称呼村落为村庄,即××村、××庄等;而包括汉族在内的整个中国南方农耕民族都是“以寨为聚”。“寨”的叫法各地不同,或称村寨,或称山寨,但性质都相差不多,是农耕民族结群定居的一种方式(不过北方的汉族地区,“寨”多叫作“村”或“庄”)。村庄和村寨的不同点主要在于“寨”。“寨”的本义指羊圈、羊栏,引申为防守用的栅栏。根据《现代汉语大词典》,村寨指四周有栅栏或围墙的村庄
。而村庄则是自然形成的,四周没有墙或栅栏之类的阻隔
。也有学者将少数民族的村寨称为民族村社。周平认为民族村社是由一定民族的成员组成的、富有民族特色的村落社会,是由一定民族的成员聚族而居形成的、传统的和保留浓郁民族特色的村落社会,属于农村社区的一种类型,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封闭性及农业性等特点
。傣族认为村寨即村社,它既是傣族社会的一种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傣族的一种群众组织,是以地域为基础、由若干个家族或个体家庭组成的,是家族在经济生产发展后形成的
。村社强调的是从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对农村社会组织结构进行研究。村寨是“一定的人群按照一定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和文化关系组成的一种生产生活空间”
。传统村寨是各少数民族为了生存和繁衍生息,在漫长的迁徙过程中,顺应特定的自然环境,为满足生产、生活以及生存的基本需求,建造的相对独立和功能完备的群居性的村寨建筑,具有典型的民族特征和形态文化
。
从村寨的起源来看,村寨从血缘关系共同体发展为地缘关系共同体。“从佤族村寨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推论,最初多是一族为一寨。为便于通婚,在同一地区,几个不同姓氏的家族住在一起,后来就成为一个寨子了。但寨中各家族还是分位居住。这时的村寨已不是因血缘关系而建立的共同体,而是建立在地缘基础上。”
从边疆村寨建寨的目的来看,其主要目的是防卫。古代汉语中的“寨”多与防卫、军事有关,比如“安营扎寨”。为了有效防止外敌入侵,对抗自然灾害,增强内部合作效能,侗族人往往需要联合几个甚至十几个姓氏聚集成一个具有自足功能的村寨;他们在建寨选址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村寨的防卫特性,所以大多数侗族村寨都以山为屏障
。村寨选址本身就注重生产性与军事防卫性的结合,村寨入口处比较曲折,地理位置相对险要。在入口处设寨门及部分寨墙,足可作为门户起防御作用,同时也作为寨子入口的形象
。就村寨内部空间结构而言,传统村寨主要由生产生活及功能、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三大部分构成。西南地区的寨子通常都有寨门、寨头、寨尾,有的傣族寨子有四个寨门。举行仪式时,在寨门上挂上标志,警醒外人不得贸然闯入
。苗族村寨一般由龙潭、社庙、芦笙坪、拉鼓坡、寨道、寨亭、水井、木楼、禾仓、风景树、阴地等部分组成
。从村寨内部构成来看,相对于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和家族来说,村寨是一种地缘关系上的社会组织单位。它可以由同一个姓氏、同一个家族的多个家庭组成,也可以由不同姓氏、不同家族的多个家庭组成。村寨还可以突破民族界限,由两个及以上的民族组成。与村落、村庄、村社相比,村寨更能体现边疆村落的社会形态。本书认为村寨是传统时期边疆地区人们基于生产生活需要而建立的聚落。
关于村寨社会概念界定,笔者查阅已有文献发现没有研究者给村寨社会下定义。前面我们已经界定了“村寨”,现在需要对“社会”一词进行界定。对于什么是“社会”,学术界有很多观点,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有学者认为目前学术界对“社会”的用法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作为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二是作为一个与“共同体”相对应的概念;三是作为一个与“个人”相对应的概念,泛指人类个体以特定形式形成的各种群体或结合体,如氏族、部落、家庭、家族、村落、社区、关系网、企业、军队、社团、学校、政府、国家、跨国组织、国家联盟等
。从空间维度看,社会作为人们交往的空间领域,可以指“国家”和“家庭”之外的人们交往领域,也可以指一个相对独立于“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人类活动领域。从时间维度看,即从时间变迁中先后形成的人际结合类型来界定“社会”,滕尼斯认为共同体的类型出现在社会的类型之前,因此,“共同体是古老的,社会是新的”
。从人们的结合形式本身来界定“社会”,这里社会是作为一个与“个人”相对应的概念。“社会”在《现代汉语词典(第 7 版)》中的解释为:“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
马克思认为社会是由单个人联合起来的,这种联合不是单个人的机械相加,“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
,即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的构成因素包括自然环境、人口因素、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等。村寨社会是一个与寨民个体相对的概念,是指寨民在自然环境下基于生产生活需要而彼此发生的联系和关系。
“治理”(governance)一词有着悠久的语源学渊源,如拉丁文中的“gubernare”、希腊文中的“ kubernetes”,大意是“古代的船长或舵手”。“治理”最初用作操纵或控制的意思,与“政府”( government)的内涵相同。1995 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进行了如下较为权威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
从治理的构成要素来看,治理包括权力、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内容、治理方式等要素。在治理的逻辑结构中,公共权力是最为核心的概念
。“治理”本身蕴含着多元化的价值,即治理主体的多元
。
关于村寨治理的内涵,张瑾认为汉族村寨和少数民族村寨的治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都是村寨的多元公共权威对村寨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与调控的过程,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增长,但少数民族村寨的治理有其固有的特征
。传统时期,内地汉族乡村治理处于“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状态,国家政权对乡村治理管控较为薄弱,“双轨政治”是费孝通对传统中国政治基本特征的概括。费孝通认为,在传统社会里,政府有一套控制体系,乡村也有一套控制体系,两套体系同时运作,相互配合,维持了中国社会的运行,并指出“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还自如的双轨形式”
。而对于传统边疆民族村寨而言,村寨治理更是处于中央政权鞭长莫及的状态。
云南民族村寨地处我国西南边陲,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和复杂的历史因素的影响,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民族政治体系。自汉晋以来历代封建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施行羁縻统治。封建王朝借重边疆民族首领的势力进行统治,即根据其势力的强弱,分别赐予王、侯、邑君和邑长等封号,实行土长与郡县参差而治的双轨制。羁縻政策进一步发展形成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官职的一种重“因俗而治”的制度,云南“改土归流”的政策并不彻底,这一制度一直延续至民国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对土司进行管理,朝廷对土司主要是征调,土司对朝廷主要是朝贡,同时在土司辖区内,由土司进行统治。“双轨政治”的存在使得古代国家政权与基层乡村的关系始终表现出一种政治中心与政治边陲的特征。在内地乡村社会联系中心与边陲的纽带是乡绅阶层
,而在边疆地区则是土官阶层。在被纳入统一的国家政治体系之后的一定时期内,边疆地区仍然保持着相对独立的民族政治体系
。褚建芳发现芒市傣族的佛教、传统政治力量、亲属关系制度、年龄群体制度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存在很强的内在一致性和同构性,形成了一套非常精致的制度体系,对芒市傣族村寨的社会生活起到了形塑、控制和维持的作用
。
本书主要对民主改革前西南区域边疆村寨的治理形态进行深度分析。这一时期的村寨治理处于特殊的社会形态之中,村寨的偏远封闭性、内聚性、无阶级性等特质,使其有别于传统内地村庄。本书的村寨治理主要是指为维护村寨整体性或者解决寨民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而对村寨公共活动展开的治理活动和治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