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寨制是人类历史演变中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形态。它既不同于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也不同于封建社会的村社制。它是边疆地区的村寨社会在传统时期
的国家治理背景下的一种制度形态。对这种制度形态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传统时期边疆村寨的运行机制,怎么治理,治理效果如何。虽然传统村寨社会形态已经不复存在,但它仍然对乡村发展道路有深刻影响。对其进行研究有助于梳理和发现乡村治理的传统基因。
在人类历史演变进程中,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
,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经历了原始社会,在国家产生之后,人类也经历了传统国家到现代国家的转变历程。传统时期,中国幅员辽阔并且区域之间特性明显,尤其是边疆地区,受地形限制和国家治理成本的影响,国家治理薄弱,边疆地区村寨在文明进程中呈现出不同于内地的社会形态。“历史延续性的角度看,人类社会有不同的起点,也会有不同的行进路径。”
正如徐勇所言,起点决定路径,原型规制转型
。我们将研究视野置于历史长河中来看,发现村寨底色不同,其发展的路径也不同;村寨底色不同,其在现代化转型中遇到的困境也不同。对村寨制的研究有助于探索当代中国农村发展道路问题。
已有研究成果是研究的起点,也是进行创新的基础。关于村寨的研究,学界已有丰硕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村寨空间研究、村寨文化研究、村寨治理研究及村寨调查资料类研究等方面。
少数民族村寨是诸多传统农业文化遗产的空间载体,体现了不同历史时期特定的人地互动关系。有学者对村寨文化空间进行研究。苏静对少数民族传统村寨如何产生,以及村寨作为整体如何进行自我生产的路径进行了研究,对岜沙苗族村寨历史空间概况进行了梳理,对村寨选址方式及考虑因素进行了分析,发现苗族村寨都在山区选址,岜沙苗族村寨传统空间生产主体主要通过“拜兄弟”“共生”等方式融入岜沙共同体之中,揭示了村寨空间的选址、生产主体以及主体的信仰空间之间有着隐性的内在逻辑关系
。张振江等以三洞乡水族人民的诸多村落为主要对象,研究民族传统空间结构及其特征,认为水族村落空间主要包括村落选址、民居、公共空间、寨门与寨墙、水塘、墓地等事项,这些事项完好地体现出了水族传统的空间民族文化特征
。也有学者将村寨空间研究拓展到公共文化空间,认为西南少数民族传统村寨中的“文化空间”兼具空间属性和时间属性,就时间属性上看,文化空间涉及活动规律的变化
。
在村寨文化的研究中,多数为民族学学者的研究,主要为村寨文化制度、村寨文化建构逻辑、村寨文化中的宗教信仰研究。
一是村寨文化制度研究。马翀炜从社会文化制度角度提出村寨主义,其具体内涵是指以村寨利益为最高原则来组成和维系村寨社会文化关系并运行村寨日常生活的社会文化制度
。20 世纪 90 年代王筑生选取我国的景颇族村寨作为田野点,对景颇族村寨“大寨”的政治、历史、社会、生活进行了全面解读,以民族志方式记录了景颇族村寨“大寨”的社会文化变迁和现代化的曲折过程,并指出克钦社会并不像利奇所说的那样,在两种完全不同的两极制度类型“贡萨”和“贡老”制度之间来回摇摆
。吴晓琳通过翁丁佤族村寨的民族志叙述方式,以村寨的交换体系为研究对象,从民族学出发,以系统视角对村寨交换体系进行了一定探讨;通过在特定的地域网络和历史脉络中,把翁丁佤族交换体系看作一种总体性社会制度进行考察,研究其运行逻辑,解释了翁丁佤族的交换体系是如何持续、动态地建构其精神世界的符号秩序和现实世界的社会秩序的
。
二是村寨文化建构逻辑研究。有学者以民族村寨为研究单位,对村寨文化进行理论探讨与阐释。有研究者从为现代化服务的目的出发,对传统时期村寨的文化进行研究,从村寨的社会结构、历史变迁与现状、村寨经济变迁与现状、村寨文化习俗、村寨妇女地位、教育变迁等方面记载和分析了大理白族周城村寨的文化现状及变迁
。肖青以一个彝族村寨为个案,探究村寨文化的现代建构。她为了阐释民族村寨文化的形成和传统沿袭,对村寨的历史、村寨传统信仰及村寨传统社会结构进行梳理,发现传统时期国家力量未能渗入民族村寨社会内部,民族村寨文化处于一种疏离甚至无涉状态,传统时期的民族村寨文化的建构方式主要是内源式建构
。
三是村寨宗教信仰研究。田汝康分析了在芒市那目寨实地观察到的宗教活动
。褚建芳对田汝康《芒市边民的摆》的调研地点那目寨进行再研究,描述了佛教仪式及其历史性变化,对傣族村寨的仪式生活以及其他仪式活动进行了考察,认为在一个存在分化与分层的社会中存在道义互惠
。从研究村寨信仰与政治关系的角度来看,张振伟认为西双版纳傣族在相对丰裕富饶的地区形成的传统村社勐政权、在边缘位置形成的相对弱势的勐泐政权有助于傣族村寨二元宗教系统的形成与发展
。
除了村寨空间研究、村寨文化研究外,关于村寨治理的研究也比较多。以传统村寨治理为对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村社政治体系、传统组织、传统权威、传统治理方式及传统治理规则方面。
一是村社政治体系研究。作为社区概念,村寨和村社具有一致性。新中国成立前,各个地方的少数民族村寨的村社政治是各具特色的。即使同一民族内部也有不同的政治体系。已有对少数民族村寨政治体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村社政治体系理论阐释以及村社政治体系变迁等方面。民族政治学创建者周平通过对大量历史文献的考证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深入调查研究,从宏观的角度对少数民族村社政治体系变迁与发展的历程、规律特点进行了描述、分析和概括
。高发元认为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云南少数民族的村社政治可以粗略地分为保甲政治,土司、头人政治以及部落政治等几种类型
。民族村社政治体系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封闭性、长老统治、礼俗性、血缘性、宗族性等特征
。从民族村社政治体系的类型来看,根据民族构成情况,可以将民族村社政治体系类型分为单一民族村社政治体系和复合民族村社政治体系
。有学者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多种多样的少数民族社会政治制度、社会组织,将少数民族村寨政治体系大体上划分为原始民主型、血缘纽带型和中央政府委任型三种类型
。王丽华的博士论文将民族政治学的民族国家建构与建设理论和民族政治体系概念相融合,研究佤族乡村政治体系变迁。文中的部分篇幅对佤族三种传统乡村政治体系,即班洪部落王制、勐角董傣族土司制下的佤族头人制和岩帅头人制的社会基础和多样性形态进行了研究
。吴承富以西南少数民族村社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当代少数民族村社政治体系的变迁,文中对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少数民族村社政治体系的特点与成因、功能与影响进行了介绍
。由于该研究的重点是村社政治体系的变迁,他的研究对于传统时期的村社政治体系的运行逻辑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
二是村寨传统组织研究。卢晓通过分析都柳江流域大苗山传统社会的“耶脊”组织制度的多层级组织体系、多样的组织方式及权威给予的组织效力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展示其促成多民族区域共同体的制度设计,以揭示共同体构建的条件机制以及在制度上如何实现共同体
。伍琼华和闫永军通过研究傣族村寨中的传统权威组织“细梢老曼”对乡村秩序的影响,进而分析了“细梢老曼”组织的权威来源与存在基础,并指出该传统组织在传统时期的村社纠纷调解中扮演重要角色,同时该传统组织通过成文法获得惩戒权,加上南传佛教的教义对傣族社会的规范作用及傣族敬老习惯,该传统组织中的传统权威得到寨民信服
。陈敬胜等对瑶族传统组织瑶老组织的权威合法性及其治理机制进行了分析,认为作为内生治理组织,瑶老组织以日常生产生活为中心,借助血缘地缘形成的网络实施治理,维系共同体完整,追求在动态中实现平衡
。
三是村寨传统权威研究。朱映占探讨了村寨氏族长老制及其变迁,分别分析了在氏族制度、村社制、保甲制等不同制度体系下,基诺族传统权威村寨长老的资格、产生方式、职能范围等
。胡起望和范宏贵以瑶族村寨盘村为个案,分析了盘村的传统政治权威在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变迁
。有学者通过“权力文化网络”视角,对云南一个山区村寨传统时期主族控制和毕摩操控的政治格局进行分析,认为村寨的主族及其首领毕摩依靠乡村文化网络获得权威,借助村寨的“权力文化网络”,利用族群内部的宗族关系、宗教信仰以及族群关系等实现了对村寨的控制
。
四是村寨传统治理方式研究。陈军亚从赋税角度对西南村寨的传统治理形态进行了研究,认为从国家治理来看,西南村寨属于国家浅度介入治理,国家对西南村寨实行“悬浮式”治理
。罗承松以澜沧县竹塘乡老缅大寨为个案,研究拉祜族直过区村寨内生秩序的变迁,内生秩序是目前直过区中最具整合力的因素
。陈于研究了在传统时期我国西南边陲的一个彝族村寨如何通过产权安排形成集体生存性策略,村寨又是如何在借助产权社会属性的基础上保障寨民的集体生存
。董帅兵以传统时期基诺族村寨为个案研究发现,在传统国家建构过程中,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同步嵌入村寨社会,导致村寨形成多样的治理方式
。
五是村寨治理规则研究。对于村寨治理规则的研究,学者们多从民族视角出发,研究不同民族的习惯法。村寨治理规则的名称也是种类繁多,有的称寨规,有的称“乡规”,有的叫“榔规”,有的叫“款约”,有的称“通德拉”。已有研究主要从民族角度探讨传统治理规则。宋恩常探讨了景颇族的原始习惯规范逐渐变为习惯法的具体过程,认为适应私有制度和等级关系的需要是原始习惯规范蜕变的前提
;张福研究了从原始道德观到习惯法的演变过程
;赵天宝从景颇族实体习惯法、程序习惯法以及习惯法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
。极少数学者明确以村寨治理规则为研究对象进行考察。刘华以勐海县一个傣族村寨为例,研究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法则,由于缺乏傣寨历史资料,他只有根据其他傣族历史资料对历史上傣寨治理进行粗略回顾
。
20 世纪 40 年代,费孝通和张之毅在《云南三村》
中分析了云南少数民族村寨的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状况。1950—1952 年,若干中央民族访问团分别到当时的各大行政区遍访各地少数民族,除宣传民族平等等基本政策外,主要任务是摸清楚这些少数民族的“民族名称(包括自称和他称)、人数、语言和简单的历史,以及他们在文化上的特点(包括风俗习惯)”
。其中,西南民族访问团在云南做了 20 个村寨和 10 余个专题的典型调查,在贵州做了 9 处典型调查
。这一时期的村寨研究只是作为典型例证材料,没有对村寨进行系统研究。1953—1964 年我国集中进行了大规模民族识别调查,其间历时 8 年的全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主要关注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形态、历史发展、婚姻家庭、宗教信仰和特殊的风俗习惯,整理调查资料 300 余种,在调查基础上形成了少数民族简史、简志和自治地方概况三套丛书的书稿。20 世纪 80 年代,国家汇集整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次民族调查资料,重新编写出版了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为了解边疆村寨社会提供了丰富的资料,但是除了少数民族社会形态、婚姻家庭、原始宗教等研究专著和论文外,对村寨研究的理论性成果比较缺乏。进入 21 世纪,云南大学在 2000 年完成对云南省 25 个少数民族村寨调查的基础上,对 14 个省(自治区)32 个少数民族村寨进行了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每个村寨的人口、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风俗习惯、法律、婚姻家庭、宗教、科教、卫生、教育、生态等方面
。调查组对此进行专题研究,前后共出版了 60 多部民族村寨调查资料及专题研究报告。其中政治专题聚焦于来自国家的权力和民族村寨中地方性的非正式权力之间的融合与冲突关系,通过对不同民族村寨的政治变迁过程的认识来理解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最近半个世纪中的社会文化变迁情况。进入 21 世纪,对传统时期村寨的专门性理论研究比较缺乏,学者主要是从村寨历史变迁角度进行研究。总体而言,民族调查资料虽然对不同区域的村寨有所介绍,涵盖村寨各个方面,内容全面,但是关于村寨制度体系的研究比较零散。
上述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为本书的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这些研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
其一,当前关于村寨的研究多集中于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从政治学学科角度进行关注的较少。人类学侧重对村寨田野调查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内容丰富全面,但从政治学角度对村寨进行的系统而有针对性的研究比较少。虽然民族政治学对村社政治有论述,但主要是从宏观层面进行阐释,较少从微观村寨视角进行探讨。已有研究将研究焦点局限在传统村寨民俗文化、村寨仪式等方面,因此,政治学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其二,从研究对象来看,已有研究对村寨进行了大量探讨,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是对村寨制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已有研究搜集整理了成套的田野调查资料,有学者也直接以村寨为对象进行研究,但是主要集中在村寨空间、村寨治理及村寨文化等方面,虽然对传统村寨治理有所研究,但是没有专门研究村寨制度体系。虽然已有研究从社会文化制度视角对村寨进行了阐释,但还几乎没有对村寨制度体系进行研究的成果。对于什么是村寨制尚未有学者进行系统回答。笔者发现调研村寨在传统时期处于相对独立的系统状态,而这种相对独立的系统状态的制度体系既不同于氏族制度也不同于村社制,需要进一步研究。
其三,从研究方法来看,虽然有研究从“权力的关系网络”视角对传统村寨的政治权力格局进行剖析,也有研究从系统角度对村寨交换体系进行探讨,但是对村寨制缺乏成型的研究方法。
综上可知,当前学界对村寨的研究成果颇丰,但对村寨制的研究不够充分,对如何进行村寨制研究还没形成专门的研究方法。
笔者发现调研村寨因地处边疆,传统时期国家对其治理较弱,属于国家能力不及之地。傣族土司虽为一方势力,但对村寨内部事务并不干涉。调研村寨所在的西南边疆地区自然环境独特,地形较为封闭,山高坡陡,交通不便。传统时期的村寨在治理上处于较为独立的自治状态。村寨政治过程呈现对外封闭运行的特点,村寨通过村寨制度体系运行实现了有效治理。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村寨制是什么?
通过梳理村寨制的相关研究发现,已有研究对如何研究村寨制没有相对成熟的研究方法。而要从政治学的角度研究村寨制度体系及运行结构则需要运用政治学研究方法。政治系统理论开辟了从系统角度去把握政治现象的新途径
。同时,政治系统论具有广泛性和灵活性。伊斯顿开创政治系统论时,摒弃使用国家概念,而用政治系统概念,其背后有深刻的考量。首先是因为国家概念含义众多且含混不清。泰特斯在 1930 年统计发现国家定义有 145 种。代表性的国家定义有共同体论、契约论、权力论。从共同体视角定义国家的代表人物有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康德等,他们认为国家是一种共同体,或者是需求共同体,或者是利益共同体,或者是有机共同体,或者是道德共同体。从契约视角定义国家的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斯宾若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他们用虚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来定义国家。从权力视角定义国家的代表人物有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韦伯、吉登斯等。马克思主义政治观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吉登斯认为,“国家可以界定为这样的一种政治组织:它的统治在地域上有章可循,而且还能动员暴力工具来维护这种统治”
。那么国家概念为何含混不清呢?从国家起源来看,学者们也有不同看法,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认为国家起源于冲突,契约论国家观认为国家起源于自然状态下的契约转让形成的公共权力组织等。伊斯顿认为国家本身定义不明确,在不同时代根据不同的需要,国家又产生不同的定义。他指出:“它(国家)那很不明确的含糊性质容许它很好地适应自身的目的。每一个人、每一集团和每一个时代都能用自己的内容充实这个神话。”
其次,摒弃使用国家概念是因为国家概念把国家之前的社会排除在研究之外。伊斯顿认为国家概念描述的不是一切政治现象的特征,而只是某几种政治现象的特征,因为它把国家以前的社会排除在外
。与国家相比,政治系统一词涵盖的范围更广,其使用也更灵活,原始社会也可适用,因为在原始社会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组织政治活动,主要依靠家庭、部落等团体来活动
。从这里可以看出,政治系统论作为一般理论,并不局限用于分析现代政治体系。最后,摒弃使用国家概念是因为国家概念无法作为分析工具。伊斯顿认为他的《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首次出版时,整个社会科学包括政治科学都致力于基础性研究。以往的研究忽略了“理论作为彻悟之主要工具的意义”
,但是国家这个概念“由于它只产生神话的社会效用,它作为分析工具就相形见绌了,并且它充其量只是一个形式上的拙劣的定义”
。一切社会生活归根到底是相互依存的,可是局部理论把理论的兴趣局限在各种特定现象和系统上,而当时又缺乏系统阐述理论问题的一种明确方法,所以伊斯顿认为在政治学中也应该有一个论述政治生活中心过程的一般理论,但是国家概念不能够帮助人们认清一种现象具有的某项政治性质的那些特征。伊斯顿把一个系统定义为某种系列的变量,而不管它们之间的联系程度如何。他说:“之所以要作这样的定义,其原因就在于,它使我们无须争论政治系统究竟是不是一个系统。关于被作为系统而选择出来加以分析的一系列变量,其唯一重要的问题只在于,它是否组成了一个令人感兴趣的系统。它是否有助于我们理解和解释我们所关心的人类行为的某些方面。”
伊斯顿使用政治系统,特别突出它的分析工具的意义。
阿尔蒙德在伊斯顿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政治系统理论,形成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流派。阿尔蒙德也摒弃用国家、政府、民族等术语,而用政治系统。其主要原因如下:首先,政治系统体现了一种考察政治的新方法,包括了原先未纳入政治范畴的活动和过程。其次,对各类社会中的政治现象进行有效的解释需要更加综合的分析框架。他认为旧的术语“国家”“政府”“民族”局限于法律和机构的意义,从而不能有效地解释各类社会中的政治现象。最后,政治体系这一概念可使人们注意到社会内部政治活动的整个范围,因而现在已使用得非常广泛
。
可见,政治系统论作为分析工具,是我们认识事物的一种角度,能够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和解释系统性的社会政治生活。作为分析工具的政治系统论,不仅可以用于研究和分析现代国家社会的政治现象,也可以用于研究国家之前的各种社会的政治现象。
政治人类学家普里查德在《努尔人:对一个尼罗特人群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的描述》中分析非洲努尔人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时,使用了政治系统。《努尔人:对一个尼罗特人群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的描述》被认为是政治人类学和政治体系比较研究的奠基作之一。从历史时期来看,努尔人社会处于部落状态。20 世纪 30 年代东非尼罗河上游的努尔人最大的政治群体是部落,部落根据裂变规则又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裂变支以及村落四个等级。他们没有政府、没有法律,甚至也不存在有威望的酋长。从空间特征来看,努尔人社会是一个较为封闭的系统。与现代政治系统不同,努尔人社会的政治系统较为封闭,没有自上而下进行统治的政府,处于“自给自足的独立体”社会状态。从研究对象特点来看,努尔人的政治系统存在特殊的社会结构。对努尔人的研究是普里查德在人类学的结构—功能理论基础上做的社会结构研究。他认为努尔部落存在政治系统、世系系统、年龄组系统。之所以用政治系统一词,是因为他发现了一个结构原则,即部落裂变支之间存在朝向分裂和融合的互补趋势。政治系统内部通过对立裂变的机制等维持系统自身的平衡和秩序。“努尔人的政治结构只能从其余邻近人群的关系上来理解,他们与这些人群一起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政治系统。”
努尔人社会是简单社会,不存在专门的决策机构,但依靠政治系统内部机制实现了“有序的无政府状态”。
与努尔调研所在的西南村寨与努尔部落的相似点在于村寨在传统时期的治理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笔者调研的西南村寨在传统时期处于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之中。村寨社会内部没有明显的阶级分化,没有成文的法律。从空间特征来看,笔者调研的西南村寨地处群山绵延的景颇山区,地形较为封闭。在治理上,村寨社会的治理主体对土司政权实行“服管不服调”。村寨社会也是一个较为封闭的状态。从研究对象特点来看,调研的西南村寨也不存在专门的决策机构,但是其村寨政治系统内部也有维持村寨秩序的结构和机制。村寨权威构成的治理体系贯穿寨民生产生活。
可以看出,从普里查德对非洲努尔部落的政治系统分析到伊斯顿、阿尔蒙德的现代国家的政治系统分析,再到中国西南村寨的村寨政治系统分析,这是一个政治系统理论不断调整适用范围和内容的过程。
学者们根据不同的研究需要,也形成了不同内容的政治系统。从现代政治学研究来看,学者们对政治系统有不同的定义。伊斯顿认为政治系统就是社会系统中与社会性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有关的一系列互动行为
。比尔和乌拉姆把政治系统当作“对社会履行某种功能的一种结构,它包括一种决策的组列”
。韦伯认为合法的强制力量是贯穿政治体系活动的主线
。艾森斯塔得分析了政治体系的基本特征,认为政治体系是一种合法垄断地域社会中的强制力量的权威性运用和调解组织,有责任维持体系运转
。按照达尔的理解,可以把政治体系看作“政治关系的模式”,由此他把政治体系界定为“任何重大程度上涉及控制、影响力、权力或权威的人类关系的持续模式”
。阿尔蒙德在讨论政治系统中的政治时,同意韦伯的观点。阿尔蒙德认为关于政治系统的“大多数定义中都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把政治体系同合法的人身强制联系在一起”
,“政治系统依靠合法的强制力连续作出决策和实施决策过程”
。
从历史序列来看,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其政治系统的内涵也有所不同。王希恩在《民族过程与国家》中指出队群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种政治系统,它的源出母体是原始群,队群和氏族是前后相继的关系,在氏族政治系统的基础上又形成了部落政治系统
。普里查德在研究非洲无政府统治的努尔部落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时使用了政治系统。他在书中指出:“政治系统是一系列扩展型的对立裂变分支,从最小部落分支内部的关系到部落之间以及与外族其他人群的关系,因为对我们来说,最小部落支内各个裂变支之间的对立关系,尽管在形式上一个努尔部落与邻近的丁卡部落之间的对立关系有所不同,但它们的结构特征却是相同的。”
他在研究努尔部落时,没有将村落看成一个政治系统,“由于经济和军事上的原因,村落并不能很容易地维持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体的地位,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把政治系统主要作为比村落社区更大的地域性裂变支之间的一组结构关系来加以讨论”
。可以看出,自给自足的独立单位是普里查德使用政治系统一词的主要依据。国内也有学者认为政治系统是“一定的政治角色围绕一定的政治权力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所形成的政治关系结构,是某种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政治单元”
。
可以看出,政治系统是一种较为独立的政治单元。由此可见,我们可以把具有“自给自足的独立体的地位”的共同体或政治单元看成政治系统。也就是说政治系统论可以用于相对独立的社会的研究。西南边疆村寨以村寨为政治单元,是由一定的政治权力、政治角色和政治关系构成的稳定结构,而且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由具有特定功能的完整结构构成的体系
。因此,政治系统论可以用于对西南村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现象的系统分析。
在政治思想史上很早就有用朴素的系统思想从国家层面研究政治的做法。在古代中国,墨家“尚同一义”的国家制度是一个严格的等级系统。就西方政治思想史而言,柏拉图的“理想国”则是一个以“正义”为核心的等级系统
。亚里士多德把政治活动看作一种由相关要素组成的系统。一般系统理论的提出者贝塔朗菲曾说:“亚里士多德的论点‘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是基本的系统问题的一种表达,至今仍然正确。”
霍布斯在他的研究中把国家看作“利维坦”,把国家视为一个有机系统。后来马克思、韦伯等许多学者也对政治系统有所论证。但与当代政治学中的政治系统概念相比,他们所提政治系统概念包含的内容要简单许多。伊斯顿的一般政治系统论实际上是国家理论,是用现代系统论研究国家问题
。阿尔蒙德的政治系统论把政治国家作为政治体系,对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不同文化、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的国家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实际运作过程及发挥的作用。也有学者从其他单元层面进行研究。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中认为氏族是社会政治体系的基本单元。“因为印第安人组织其社会时所依据的社会政治体系即以氏族为其基本单元。这种单元组成的社会结构必然也带有这种单元的特色,因为单元如此,其组合物也会如此”
,“氏族则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是长期存在的”
。
瓦格纳在研究肯尼亚最西部的部落卡维龙多班图人的政治组织时,提出具有政治系统思想的概念“政治单位”。他认为政治单位必须用团结意识和相互依赖进行定义,而不是以是否服从中央权威为标准。政治单位的政治结构由政治制度组成。这些制度保持该单位作为一个实体,保护它不从内部瓦解,并对付外部的威胁。影响政治单位的外部压力或其他刺激物,形成了内部团结的最有力的刺激,反之亦然,群体的外部行动主要取决于内部凝聚力的性质和程度
。
1954 年利奇研究缅甸克钦山区的政治体系时,认为完全独立的政治单元就是政治系统,属于单元社会,并指出在克钦山区,政治单元在规模上差异巨大,且不稳定。他认为当地各种不同的政治体系应被当作更大范围内的一个不断变化的整体系统中的部分。在这个更大的体系中,贡劳制可以通过村寨联合成为贡萨制,贡萨制可通过村寨分裂成贡劳制,“自治的小政治单元经常倾向于集合成更大的体系;而大规模的封建等级制则分裂为小单元”
。
综合所述,我们发现已有研究中,有从国家层面进行政治系统分析的,有从政治单元进行研究的,但是没有从政治系统角度研究村寨的。基于对政治系统的不同理解,以往学者从国家层面对政治系统进行了广泛研究,部分学者从部落层面对政治系统进行了研究,但还没有学者从村寨层面进行政治系统分析。笔者通过田野调查发现村寨制下的传统村寨虽然不是国家,却是一个在村寨内部能够独立治理的社会。处于特殊社会形态之下的村寨,它的整个政治过程也像政治系统一样运行。村寨政治系统是比较原始和封闭的村寨的政治过程。因此,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借用政治系统论这一分析工具,从村寨层面对村寨政治过程进行分析。
政治系统论类别不止一种,政治系统论从广义上可分为一般政治系统理论和结构功能政治系统理论
。伊斯顿的一般政治系统论强调互动,突出“输入—输出”模型。把环境的支持、要求输入政治系统,通过政治系统的转换进行输出,输出的是政策、命令等,而反馈沟通了系统的输出与输入。外部环境对政治系统的支持或者要求的输入,通过政治系统内部转换,形成输出并反作用于外部环境。但是伊斯顿的分析框架并不具体研究政治系统如何转换,而是将转换过程看作一个不透明的黑箱。阿尔蒙德在伊斯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转换功能具体化。阿尔蒙德的政治系统论最开始用于比较政治研究。1960 年,阿尔蒙德在《发展中地区的政治》一书中提出了适用于所有政治系统的七大基本功能。1966 年他与鲍威尔合作出版了《比较政治学:发展研究途径》,通过对功能进行分类以及对政治结构的重视,构建了新的理论体系。1978 年,他又对前一理论体系做了重大修改,将结构分为体系、过程和政策三个阶段,由此出版了《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
阿尔蒙德的结构功能政治系统论与伊斯顿一般政治系统论有以下区别:阿尔蒙德的结构功能政治系统论认为角色互动形成结构,结构互动形成体系,体系运转形成政治过程,他通过政治过程使得整个系统产生功能,理清楚了角色、结构、体系和功能的关系,也理清楚了体系是怎样塑造的;伊斯顿一般政治系统论更加侧重政治系统运作的动态过程。阿尔蒙德的结构功能政治系统论侧重于系统分析政治系统是什么;伊斯顿一般政治系统论侧重于分析政治系统是怎么运转的。本书的研究对象是村寨制,村寨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并且作为社会系统的村寨制具有政治属性。想要揭示村寨制度体系是什么、如何形成,需要借助政治系统论进行分析。
村寨制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与伊斯顿、阿尔蒙德的政治系统既有联系,也存在一定区别,它有自己的特点。在民主改革以前
,笔者调研的西南边疆村寨处于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之中。有学者研究认为:“直过民族与人类社会历史形态中相应档次上的早期人类共同体是不完全等同的。或者说它是一种不完整的、变异的社会形态,或称之为原生态中派生出的次生态社会形态。”
首先,西南边疆村寨的制度社会形态不同于氏族制度。氏族制度以“氏族”为基本单位,处于这一特殊社会形态的西南村寨以“寨”为基本单位。从产生基础来看,摩尔根发现,氏族制度是基于血缘产生的,笔者调研发现西南边疆村寨是在血缘和地缘叠加之上产生的。从产权基础来看,氏族制度下土地共有,有一处公共墓地;西南村寨土地公有私占、不定期重分,先占先得,无固定公共墓地,以“滚鸡蛋”方式选择安葬地点。其次,西南边疆村寨的制度社会形态不同于村社制。与村社多在低地不同,处于特殊社会形态的西南疆村寨多位于山区高地,调研的景颇村寨平均海拔 1 300 多米,为丘陵地形,平地少、坡地多。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决定了寨民耕种方式,旱地只能刀耕火种、轮作开荒,而耕种方式影响了村寨土地占有形式。马克思认为公私二重性是村社制的典型特征,并且有共耕地;而传统时期的西南边疆村寨土地公有私占,先占先得,不定期重分,无共耕地。可以看出,与村社相比,传统时期的西南边疆村寨的私有性质更加突出。由于产权基础不同,村寨的劳动组合方式也不同,村寨主要采用自愿联合的劳动组合方式,在生产过程中保持一定的村寨整体性。村社鼓励共同耕作甚至强制共同耕作。从生产力水平来看,处于特殊社会形态的西南边疆村寨,其生产力水平低下,迫使寨民聚寨而居;村社制产生的制度基础是封建关系,主要是便于以村社为单位进行纳税,管理村社比管理单个的人更加便利。两者的外部威胁不同,保护类型不同。面对与其他村寨之间的冲突、野兽威胁,村寨的自我防卫性更强。而村社之间几乎是隔绝的状态。村社对社员提供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赋税方面,并以连环保方式实现。从村寨内部管理来看,传统时期村寨依靠权威治理,由山官、寨头、波勐等多元治理主体管理;村社则采用社员会议方式治理。最后,传统时期的西南边疆村寨处于特殊社会形态中,其“寨”的特点突出。自然环境决定寨民耕种方式,旱地只能刀耕火种、轮作开荒,而耕种方式影响村寨土地占有形式。同时生产力水平低下也迫使寨民聚寨而居。在社会形态方面,共同面对威胁,抵御侵犯,生活上互相帮助,更加突出了村寨整体性的意义。村寨权威构成的治理体系贯穿寨民生产生活。寨民的原始信仰体系涉及寨民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生产祈福、出行等方方面面。村寨集体活动比较多,并有序举办。这些使得村寨成为整体,并有效运行。因此,村寨制既不是氏族制度,也不是村社制,它是氏族制度往后到现代社会的中间状态,处于传统时期。
村寨制的形成与传统国家治理有关。传统时期,村寨地处王化之外
的边疆地区,国家统治薄弱。吉登斯认为传统国家的“政治中心的行政控制能力如此有限,以至于政治机构中的成员并不进行现代意义的‘统治’。传统国家有边陲而无国界”
。叶本乾对传统国家形态治理特点进行了讨论,认为内部异质性、国家政权控制有限是传统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
。木爱寨地处西南边陲中缅边境地带,属于丘陵地形。特殊而复杂的地形地貌形成天然屏障阻碍中央权力控制。“云南古蛮瘴之乡,去中原最远。有事天下者,势不能先及于此。”
统治者视边陲为蛮荒之地,恪守“守中治边”“守在四夷”的治边原则。再加上云南的少数民族首领对夺取中央政权没有野心,因此,在元朝以前,国家对云南的统治比较松弛,“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
。在元朝以前,中央政权对云南的统治实行羁縻政策。该政策要求云南的少数民族首领臣服即可,中央政权并不对其内部管理进行过多的干预。松本善海认为国家权力“对于传统或组织,只要它不给国家的生存带来什么危险的话,就可以对其不加干涉而放任自流,有时,还把它作为对不完备的行政机构的一种补充而保障它的持续存在”
。
国家从元朝开始加强对西南边疆治理的制度建设。云南诸夷杂处,威则以怨,宽则易以纵。“云南士卒艰食,措置军事,贵乎得宜,不(否)则,大军一回,诸夷复叛,力莫能制。其士卒逋逃者,既入蛮地,不复能出,盖非蛮人杀之,则必为禁锢深山,使之耕作。凡守御之处,当以此晓之。”
元朝创立土司制度,该制度在明朝得以完善,在清朝逐渐衰弱。土官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以滇黔桂等西南部为主的边疆地区,封建王朝任命当地蛮夷首领为各级土官或土司,土官土司职位的大小通常视其所辖蛮夷的范围而定,基本原则是以土官治土民
。一方面,中央王朝对边疆土司采取承袭、朝贡、征调等举措,使边疆土司为其“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将边疆地区纳入中央王朝统辖范围;另一方面,边疆各土司通过中央王朝的诰命、封赐等,获得对所辖民族地区统治的合法地位,维护了家族的既得利益
。清朝对明朝设置的土司制度实行逐步“改土归流”的政策,但对边区许多强大的土司控制的地区,因其力量不及,加上清政府的昏庸无能,而干脆放弃不管,使得边区的管辖范围比明朝大大缩小了
。“改土归流”即是把土著民驱逐或强迫同化,但藏匿到边境去的夷族仍受世袭土司或土司指挥的管辖
。民国初年,国民党在德宏边区各县设置弹压委员,至民国五年(1916 年)改为行政委员会,民国二十一年(1932 年)又改为设治局,由国民党派遣局长,“改土归流”政策在民国时期进一步实施。尽管国民党不承认土司的统治,然而土司统治却并未动摇,在当地,土司仍是事实上的统治者
。从国家治理成本来看,云南自古是历代中央王朝统治的末梢,因此,中央直接治理边疆的成本高。“拥有权力资源的人要实现权力意志必须借助一定条件,需要相应手段才能获得相应的能力。而运用权力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成本愈大,权力所产生的能力就愈小。这是因为统治成本将由统治对象所承担,将影响对象的认同。”
从治理效果来看,云南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与中原存在较大的差异,且这些地区少数民族聚居,用强制的方式统治则容易引起他们的抱怨,用宽松的治理方式则容易放纵他们。传统时期中央王朝直接治理效果不佳,土司制度应运而生。在土司制度下,中央王朝通过让渡一部分权力和利益给边疆民族的上层势力,从而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结成了政治同盟。艾森斯塔得认为:“古代中国一方面有一个独立的‘帝国中心’,它常常是政治文化的焦点,另一方面则是许多落在‘边陲’的社会单元。”
传统时期,傣族土司利用山官之间的纠纷挑拨离间,削弱其力量,便于自己的控制。1886—1899 年,西山各寨和遮放土司之间发生大规模的战争
。土司始终未能彻底征服景颇族,使之成为其统治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土司对景颇族山官统治辖区实行“统而不治”,山官对土司“服管不服调”。在木爱寨景颇族所在山区,土司不能直接管理民政,由山官管辖,隶属土司。位于坝区的傣族土司对景颇山区村寨基本上是统而不治,除了向寨民收取公麻烟以外,基本不干涉村寨事务。每个山官的服管程度不一。遮放土司基本不干涉木爱寨的村寨事务,全权由山官统领。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村寨制是传统时期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从传统时期国家治理角度来看,村寨的治理处于比较独立的地位。村寨地处边疆,属于王化之外,国家对其控制薄弱。虽然傣族土司政权势力雄厚,但村寨的治理主体代表山官仍然对傣族土司“服管不服调”,承认傣族土司的领导,但对于村寨内部事务,主要由山官等村寨治理主体负责。从地形上看,村寨周围群山环绕,处于比较封闭的自然环境中。王海明认为国家是拥有主权或独立自主的社会,其构成要素是土地、人口和权力。处于狩猎采集阶段的原始社会的“队群”或“游团”虽然极为简单,不包括任何其他社会,通常却是一种独立自主的社会
。案例村寨与周围其他景颇村寨也不存在隶属关系。村寨社会拥有土地、人口和村寨公共权力,是较为独立的自治社会。村寨制是传统时期王化之外的边疆地区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单元。如前所述,政治系统论可用于相对独立社会的研究。因此,可以将村寨社会看作村寨政治系统,用政治系统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虽然没有现代政治生活所要求的基本要素,但是村寨社会并不缺乏政治。其一,人无论处于什么社会形态中都需要政治,村寨社会也不例外。广义政治论认为,政治的本质是对人类劳动生存全局性利益关系的调控。“人需要政治,绝不是由天生的自然本性决定的,而只能是由人在社会的劳动生存活动中所必然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组合形态及其调控方式所决定的。人的社会性活动,是政治发生的前提。”
传统村寨的寨民为了生存,需要进行劳动,在整个村寨社会劳动中必然发生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需要政治进行调节。基于直接进行的劳动生存活动的利益需求,人需要过上政治生活。在原始社会中政治关系基于人的劳动生存利益而产生。法国学者迪韦尔热也认为: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散落社会”也存在着政治,“对抗与冲突、联盟体系、调解方式——这些基本上都属于政治关系”
。其二,村寨社会的政治不是现代政治而是社会政治。摩尔根、马克思、恩格斯最早将社会政治和政治社会进行区分。摩尔根在研究人类社会的起源和发展时,提出了人类社会存在的两种政治方式,阶级前社会的“氏族性和社会性”的政治方式和国家产生后的“政治社会”方式
。恩格斯在摩尔根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发现,氏族制度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权力”。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可分为三类:阶级性政治、非阶级性(社会性)政治、两者交叉并存的过渡性政治。广义政治论认为阶级和国家存在的政治为“政治社会”,无阶级、无国家存在的政治为“社会政治”
。社会政治在阶级前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存在
。传统时期的村寨社会阶级还未形成,不是阶级社会,所以村寨社会的政治属于社会政治的范畴。村寨政治是社会化的政治,村寨的政治通过社会关系直接表现出来。
村寨政治系统的政治也有其自身特点。在传统村寨社会中,政治主要体现为村寨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政治是一种复杂现象,关于政治的内涵学界众说纷纭,从政治是主要干什么的来界定政治,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一是价值道德论,认为政治是最高的善、规范性道德,代表人物有孔子、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二是运用权力论,即认为政治就是对权力的运用,代表人物有马基雅维利、拉斯韦尔等。三是公共事务管理论。比如,孙中山认为“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便是政治”
。四是权威性分配论。伊斯顿认为政治是对社会价值物进行权威性分配的决策活动。五是马克思主义政治观,“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在村寨社会中,政治主要体现为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
作为社会系统的村寨制具有政治属性。属性是事物的性质和事物间的关系的统称。政治属性则是事物在特定的政治现象、政治过程、政治关系和政治实践中所体现和反映的政治本质、政治特点以及政治规律。有学者认为,“无论这政治体系是国家性质的、还是非国家性质的,都具有政治属性的特征”
。民族的政治属性是指“民族共同体由于不可避免地与一定的政治权力和政治生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而获得的特定属性”
。村寨的政治属性是村寨共同体为维系村寨社会的生存与发展,运用村寨公共权力开展的治理活动中所获得的特定属性。因此,在村寨社会中,作为社会系统的村寨制具有政治属性,村寨制可以运用政治系统论进行分析。
已有的村寨研究中,有关于村寨空间的研究,有关于村寨文化的研究,也有关于村寨治理的研究,但是还没有学者从制度社会形态方面研究村寨。并且,已有的政治系统理论主要用于宏观的国家层面政治生活分析,几乎没有学者用政治系统理论研究微观村寨的政治现象。本书的问题是:从政治系统视角来分析,传统边疆村寨的村寨制是什么?如何实现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