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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政策的变迁与发展

中国古代典籍、律法中多有“恤幼”内容。《尚书·大传》提倡“老弱不受刑”,《周礼·秋官》中“三赦之法”规定“一赦曰幼弱”,以及天下尽知的“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但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权利特别、优先保护,其正式发端应是19世纪中后期实证主义犯罪学理论的“少年无辜”论。该理论认为,人们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时必须抑制惩罚的冲动,应观察未成年罪犯本身的生理、心理和生存环境,通过国家干预来矫正其身心缺陷,使其回归正常生活。由此,衍生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以教育、挽救为价值指引的现代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因此,从体系化发展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应被正式、系统、全面地作为一个命题安置于法治国家建设、社会治理体系的宏伟架构之内。鉴于此,本节拟从如下三个方面梳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政策的变迁、当前政策特征和因应之道。 iPsc3xvh2AP6RBmv7rf/rMsR7M25h/Kl0fHJqlme8DBF7eajUdKoTHHQwkVk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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