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规定主要散见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主要包含罪错行为分级、处遇措施分级以及处遇对象分级三个方面的内容。
根据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对罪错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以“列举+概括”方式规定了8类一般不良行为的表现形式,并确定了一般不良行为的本质为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该法将一般不良行为标准由“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修改为“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彰显了以未成年人为本位的立法逻辑。一般不良行为主要是涉己行为,一般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基于未成年人特殊的身份要求和社会的合理期待而设定
。对严重不良行为,该法同样采取“列举+概括”方式规定了9类表现形式,且规定了严重不良行为的本质为严重危害社会。严重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未成年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触犯了刑法,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第二类是未成年人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主要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的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相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未成年人主观恶性更大。罪错行为分级体系如表3.1所示。
表3.1 罪错行为分级体系
表3.1(续)
处遇措施分级的主要理念是个别化处置干预,主要是指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及其人格特征,采取针对性和个别化的教育矫治和惩罚性措施。根据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处遇措施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福利类措施,这类措施以家庭和学校教育和预防为主,基本不带惩罚性质,比如监护人管教、社会观护、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等措施,其主要适用对象是低龄未成年人和一般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二是教育矫治类措施,此类措施具有教育和惩罚的双重属性,根据罪错行为的性质及未成年人心智情况,适用训诫、管教、转入专门学校等处遇措施。三是刑罚类措施,包括监禁刑和非监禁刑措施,其主要适用对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但在适用时要比照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遇措施分级体系如表3.2所示。
表3.2 处遇措施分级体系
从问卷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各法院对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的非刑罚措施主要有:①训诫、责令具结悔过;②交由监护人进行管教;③法庭教育;④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⑤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见图3.5所示。
图3.5 法院刑事审判中采取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的非刑罚措施
处遇对象分级是指根据未成年人心智发育情况,按照年龄进行分级,对不同年龄段的罪错未成年人采取不同的处遇措施。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将处遇对象年龄分为未满12周岁、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四个阶段。
(1)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进入青春期,对家人的依附关系较强,若强行分离其与家庭的关系,可能会使处遇效果减弱,因而原则上对其实行处遇措施时需要其家庭方面的配合,即主要采取家长严加管教和学校管理教育方式。
(2)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已达到一定水平,与家庭的联系没有前者紧密,因此,对严重不良行为罪错未成年人可以采取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等处遇措施;对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罪错未成年人,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阶段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发放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法院系统工作者和普通群众看法一致,约有85.02%的法院系统工作者、86.27%的普通群众赞成引进“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根据问卷开放式选项,赞成的理由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十分恶劣;不赞成的理由是,“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与我国“恤幼”的伦理传统背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值得怀疑。调查结果也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民意基础。见图3.6所示。
图3.6 是否赞成引进“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更为成熟,若其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采取最大化预防效果的处遇措施较为妥当。若实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8类法定犯罪行为,应当与已满16周岁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采取同样的处遇措施。其犯罪行为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水平较高,按照“宽容不纵容”的精神,进行刑罚适用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可以采取福利类、教育矫治类和刑罚类的所有处遇措施。
(4)对于刚满18周岁的成年人是否适用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4.81%的法院系统工作者同意增设保护处分,而只有41.67%的普通群众同意增设保护处分。可以发现,法院系统工作者和普通群众的看法不太一致。部分受访者提议应该结合是否处于受教育阶段、社会阅历等综合考量刚满18周岁的罪错未成年人。见图3.7所示。
图3.7 对刚满18周岁的罪错成年人是否区别对待
从以上阐述可以看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分类进行了完善,丰富了相应的处遇措施(见表3.3)。
表3.3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