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完全,在价值观、决策能力等方面相差甚远,因而容易被外界影响。总的来说,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规律可归结为注意保护、强调恢复和积极预防。注重保护是指相较于成年人司法制度,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给未成年人造成难以弥补的负面影响。强调恢复是指对未成年人应进行合理的思想疏导、行为矫治,而不只是简单地进行惩罚,目的在于帮助未成年人完成社会化改造。积极预防是指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分级处遇,预防其未来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在处置罪错未成年人时,主要应采取针对性措施来矫治行为人的心理行为偏差及诱因,从而促进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预防再犯,这也是未成年人司法的本质要求。
正如前文所述,罪错未成年人处置规律的特殊性表现为恢复性,该过程离不开国家的支持与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因此,必须秉持国家亲权理论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积极发挥国家监护功能,实行个性化干预措施,促进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有些罪错未成年人存在家庭监护失灵或缺失的情况。国家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扮演着最终监护人的角色,对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起到兜底性作用,是对自然亲权的救济和补充。国家亲权本质上也是为了更好地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两者在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救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司法处遇个别化,不仅有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也有助于推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落实。即使同样都是罪错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年龄、智力发育阶段和各异的生长环境下,未成年人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矫治需求。若只是简单地复制惩罚模式,非但起不到注意保护、强调恢复和积极预防的作用,无差别化的处遇还可能会导致恶性循环,造成未成年人过度伤害、产生叛逆心理等消极后果。因此,必须坚持司法处遇个别化,而其实现路径就是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处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