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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问题愈发严重,受到学术界、实务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作为立法机关对这一问题的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特别严重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降低到12周岁,这难免会让人产生只是从以前的“一放了之”变成了“一关了之”的印象。这一举措集中反映了我国目前对罪错未成年人处遇措施处在重与轻的两极,无中间缓冲地带和干预措施的局面。要么过于放任,对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完全放任不管,让“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司法政策落空;要么过于严厉,企图通过严刑峻法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而结果往往是进一步加剧罪错未成年人与社会的对立,居高不下的再犯率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如何找到保护与惩治的平衡点,填补放任与严惩之间的空白地带,成为人们普遍关注和亟须解决的问题。

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矫治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治为辅”“宽容但不纵容”的司法理念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提出“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构建和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成为健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矫治体系的关键制度抓手和重要落脚点,有利于整合社会教育矫治资源,提升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实效。但当前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构建面临法律规定不明确、制度体系不健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部门间沟通衔接不畅、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处遇措施“空转”“失灵”等诸多问题,亟须从教育感化入手,秉持双向保护、国家亲权、恢复性司法等正确未成年人司法理念,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未成年人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罪错未成年人予以精准分级,并匹配针对性和个别化的处遇措施,真正达到教育矫治的目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治理”。 UiyIZg73fiU3MtIcoQuA72uELzYTNInvsEC70X2tGhLA1XmhbA7Z6NzKIMdM/W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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