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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策规则的交互融合

据前文可知,未成年人司法从法律供给、机制运作等方面衡量,距“体系化”标准还有相当的距离。究其原因,一方面,总体而言,我国目前仅限于对某些普世公认的国际原则概括性借鉴。在构建中国本土化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过程中,虽然各种碎片化的司法政策应时而生,试图以细节修补方式驰援基本法律制定,但尚未形成体系化的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制度,呈现出“描其状而未得其神”之窘境。缺乏有效司法政策支撑的相关法律制度犹如“空中楼阁”,而无“四梁八柱”,更缺“精装修”,难以实现全面贯彻和配套支持。例如,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目的、内容、方式的规定,均带有明显的“倡导性条款”特色,导致民事诉讼中的“家庭教育令”规定继承了这一倡导性效应,从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故受其指引的家庭教育难以“肉眼可见”的方式发挥对司法裁判的社会支持作用。另一方面,部门法律之间缺乏整体考量和相互支撑,甚至存在矛盾或冲突,严重制约了司法政策体系整体效能的发挥。未成年人司法政策虽在刑事、民事等基本部门法律各自特性及相应社会支持政策上存在差异,导致其存在运行模式选择、逻辑架构上的差异,但将其纳入“保护性司法政策”宏观视野后,围绕制度堵点进行政策重塑时,不同部门法律所依赖的司法政策与社会机制之间的相互支撑、整体协调问题,必然得到周全观照。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之间缺乏体系化考量和位阶设定,导致在对未成年加害人进行“恢复性司法”保护和对被性侵幼女“优先保护”时顾此失彼,即是最好的例证。又如,“校园欺凌”一词,并非法律术语或法律概念,但作为一种饱受关注的社会现象,司法政策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预防性”“恢复性”措施实现对现有规制模式的补位,以使尚未达到刑事追诉程度的“不良行为”被一并纳入未成年人保护司法体系之内,值得重点研究。同时,这也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犯罪预警”这一功能设定的有益尝试。这既可能涉及与罪错分级处遇制度的结合探讨,也可能涉及当校园欺凌发展为可入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特殊政策设定和对家庭教育路径的反思重构。 UiyIZg73fiU3MtIcoQuA72uELzYTNInvsEC70X2tGhLA1XmhbA7Z6NzKIMdM/W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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