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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保护的内外衔接

作为理论范式的“社会支持”概念源自“社会病原学”,其与个体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紧密联系。由此可见,以“恢复性司法”为价值指向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尤其是审判职能的延伸部分,必然与未成年人个体的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关联。这即是探讨职能延伸与社会支持相互关系之必要性所在,而不仅仅基于司法行为普遍意义的社会性。无论是在司法程序之中还是在司法程序终了之后,社会支持机制都或明或暗、或强或弱地发挥着支持作用,甚或二者相互依仗、咬合相弥。尤其是,当未成年人司法以“福利本位”“恢复性司法”作为其价值根基时,其对获得社会机制支持的依赖度就更深。那么,这种社会支持显然惯常地以制定司法政策并予以施行的形式呈现并显效。社会学家林南教授认为,“社会支持是由社区、社会网络和亲密伙伴所提供的感知和实际的工具性或表达性支持的” 。这意味着,如果认可并考虑将“福利本位”“恢复性司法”作为架构中国未成年人司法政策体系的原则时,则不可回避未成年人司法对有关机关团体、基层社会组织、当事人所在家庭等协同构建的网状社会支持的依赖。至于延伸职能和社会支持谁主谁辅,则应依司法程序推进的不同时段而定。在司法程序之中,以审判及其延伸职能为主、社会支持为辅。在司法程序终了之后,则以社会支持为主,司法机关退居辅助地位,主要发挥必要的指导、协作作用。这一关系的明确,有助于在具体司法政策探讨中,视情境需求而厘清司法机关与社会机构的职能定位和社会分工关系,厘定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政策的概念边界,并进而把握研究主线。

本书后续各章内容还将结合各种热点问题,探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政策与社会支持政策在共同构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过程中的密切关系。如在“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多元共治体系的构建”这一章中,专门就国家介入监护的正当性与权力边界进行探讨,以此明确在以监护人责任为轴心的分级分类分流治理体系中,相应司法政策、社会政策如何相互支撑以对司法、社会协同发挥潜在支配作用。在“未成年人民事监护制度司法介入路径的完善”这一章中,对社会协助监护与司法介入保护的聚焦式探讨,同样体现着“以司法政策为征象的司法职能延伸”与“体现为社会政策的社会支持体系”的协作关系。此问题探讨在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更显迫切和具象。又如,社区矫正机构通常被认为仅承担对未成年罪犯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职能,但在我们倡导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的情境下,针对校园欺凌等大量存在但尚难进入刑事司法规制领域的“不良行为”,应有探索由社区矫正机构协同相关部门建立社会化监督教育机制之必要。这一司法政策制定理念,将在“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多元共治体系的构建”这一章和“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这一章的探讨中得到综合验证。这种对社区矫正内涵的丰富,可能涉及与民事侵权责任、不作为犯罪处理等法条规定及配套司法政策的衔接。因此,司法政策的延伸定会引发社会机制支持所涉及范围的扩张。这将成为我们下一步延伸探讨的目标。 iPsc3xvh2AP6RBmv7rf/rMsR7M25h/Kl0fHJqlme8DBF7eajUdKoTHHQwkVk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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