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策环境和法治体系不同,各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呈现多元化态势,各自关注的重点也有所不同。从偏重点来看,可将各国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政策划分为四种主要类型。
该类型注重未成年人司法正当程序,其典型国家有美国、匈牙利。美国作为世界上率先成立少年法庭(法院)的国家,尤其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建立。1825年,美国政府建立了第一个针对未成年人的庇护所,专门用于收容违法犯罪、无家可归和陷入犯罪危险环境的未成年人,由此拉开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序幕。在发现单独的庇护所并未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后,美国政府开始反思司法体系,将目光集中在了司法审判之上。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通过了《规范无人抚养、被忽视和犯罪儿童的治疗和控制的法案》,即著名的《少年法庭法》,库克郡据此成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创了独立的少年司法时代。少年法庭诞生后迅速发展,到1925年已覆盖美国48个州,是人权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激增,美国政府开始思考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先后在1972年出台了《预防青少年犯罪法案》,在1974年出台了《儿童虐待预防和治疗法案》,在1982年出台了《少年儿童失踪法》等,从各个方面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2017年,美国国家司法委员会通过《少年犯罪预防指南》,支持早期政策所发展出的适当青少年缓刑服务,减少未成年人案件中监禁的适用和改善对成年后受审青年的判刑方法,坚持有利于青少年发展原则。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的司法案例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2004年,在罗珀诉西蒙斯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从而禁止了对未成年罪犯适用死刑
。2012年,在米勒诉阿(亚)拉巴马州和杰克逊诉霍布斯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法律规定违宪而应予废除
,这一判决成为美国未成年人司法新的风向标。从整体来看,美国未成年人司法政策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引起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的重度罪犯和长期罪犯;二是具有明显冲动、好斗、反社会人格等特征的儿童和青少年;三是在少年法庭正式审理的犯罪嫌疑人。
该类型注重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其典型国家有挪威、澳大利亚、荷兰。挪威是世界上较早出台专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国家,也是首个为未成年人设立事务监察官这种特殊机制的国家
。挪威于1896年颁布了《儿童福利法》,主要关注问题儿童;于1991年成立了儿童与家庭事务部,专门负责儿童事宜、协调政府工作。区别于美国强调司法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挪威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福利的提升。挪威对未成年人的福利保障是建立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一整套法律体系框架之下的,涵盖国内法和国际法。挪威先后给予了《国际人权法》《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内法地位,成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依据。在国内法方面,挪威也制定了一系列专门法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如1975年的《幼儿教育法》、1981年的《儿童法》、1992年的《儿童福利法》等。特别地,1981年,挪威颁布了《儿童监察官法》,该法规定国家赋予监察官专门权力,监察官保障法律赋予儿童的权利,并监督儿童成长环境,为促进法律保护儿童提供意见和建议
。在司法过程中,挪威也特别强调未成年人福利和权利保障,如《普通民事刑罚典》规定,“15周岁以下的人免于刑事惩罚;如果警察发现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必须通知相关福利机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或者被判刑监禁乃至最后刑满释放之后,儿童福利机构都有相应的责任参与相关工作,必须注重对其权益予以保护”
。
该类型注重未成年人司法特别程序,其典型国家有德国、俄罗斯、纳米比亚。德国经过近百年的家事法律和审判制度改革,基本形成了以刑事法为原型、教育优先预防为主、特别程序保护未成年人基本人权的相关制度。近年来,德国更是推动了一系列诉讼制度改革,注重家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制度保护。早在20世纪20年代,德国就相继颁布了《少年福利法》《少年法庭法》,初步确立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强调犯罪预防和轻微犯罪不处刑罚的理念。1976年颁布的《第一号改革法律》正式确立了家事法庭制度,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家事法庭,并由独立法官审理家事案件中的亲子关系案件、扶(抚)养案件,且遵循不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宣判原则。2003年,德国颁布《青少年保护法》和《青少年保护州际协议》,重点关注在公共场所中将未成年人与社会危险因素隔离,而危险因素涵盖色情、暴力、赌博、酒精、枪支、战争等多个方面,并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危险信息目录制度和互联网年龄验证系统,涵盖电影、视频、音频等。2008年修订的《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诉讼事件程序法》规定,建立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诉讼程序辅佐人制度,辅佐人可以与未成年人的父母、亲属、老师、青少年管理局等交换意见和沟通。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审理中,法官还须听取青少年管理局的意见,该局也可成为诉讼参与人。同时,德国还确立了消除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教育处分前置、综合调查、少年禁闭过渡等制度,对罪错未成年人系统地进行教育和矫正。
该类型注重未成年人资格鉴别,其典型国家为日本。在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相关法律出台之前,日本的相关实践已做了一定程度的铺垫。经过长期的发展,日本形成了由儿童福利与未成年人司法构成的二元模式
。1900年,日本颁布《少年感化法》,并设立感化院收容犯罪后的未成年人,使之成为兼具福利慈善、刑事惩治功能的机构。1922年制定的《少年法》,前后历经37次修正,成为日本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划定20周岁为未成年人基线,规定法院可做出保护处分的决定,设立家事法院等。二战结束后,作为主要参战国之一的日本,人口大规模减少,急需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来提升人口规模,为此于1947年颁布了《儿童福利法》。特别是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新生儿出生率断崖式下跌,日本更加注重通过法律形式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强调在司法过程中拯救感化未成年人,相继颁布了《儿童抚养津贴法》(1961年)、《儿童津贴法》(1971年)、《育儿、照护休假法》(1991年)、《儿童福利法》(1997年)、《儿童卖春与儿童色情禁止法》(1999年)、《儿童虐待防止法》(2019年)等。在日本,法官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遵循特别程序,在审查拘留之时可将其拘禁在少年鉴别所,鉴别所对未成年人进行资格鉴别;家事法院可依据具体情况决定不开庭审理、移送福利机构、保护观察、移送未成年人教养机构或少年院等;对服刑的未成年人遵循个别化处理原则,制订相关管教计划和评估措施。
综合来看,世界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政策多是在“国家亲权”思想影响下,遵循“保护—惩戒—拯救”价值理念来展开,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执行模式,见表1.2。
表1.2 联合国及各国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政策概览
表1.2(续)
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原则和方法都是我国不断发展未成年人保护的借鉴来源。在借鉴的同时,植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国情民情实际,我国也在不断地形成自己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为更好地研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接下来的第二章将阐述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的价值理念、关键问题和研究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