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国际人权事业得到空前发展,人类在反思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浩劫的基础上,制定了众多法律、政策来挽救人类尊严与自由,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也得到了高度关注。此时,国际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有一个明显趋势,即以国际组织为平台制定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的国际性文件,形成具有广泛意义的国际准则和指导意见,这些规定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指导理念、正当程序、衡量标准等,为国际社会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了重要指引和参照。
1924年,各国纷纷签订了《儿童权利宣言》(《日内瓦宣言》),该文件成为第一个强调未成年人权利的国际公约,多国政府承诺救济和保护未成年人。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在之前版本的基础上,明确了儿童有权利得到“特殊保护”,其父母、社会对儿童负有责任。“儿童利益最大化”成为儿童事业发展的首要原则,该原则也成为后期多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依据。1966年,联合国大会发布《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不得歧视未成年人,各国应当通过打击雇佣童工和保护妊娠期母亲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2001年,我国加入该公约。
1985年,联合国在借鉴各国未成年人司法实践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成为国际上第一个系统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起诉、拘役、判刑等司法程序的指导性文件。该规则立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减少法律干预原则,致力于从刑事各个阶段弱化刑罚对未成年人心理和身体方面的消极影响
。规则制定的对未成年人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和档案保密等相关制度,得到了多个国家支持,有力地推动了国际社会未成年人司法的进步
。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是第一个明确规定儿童免受所有形式伤害的国际人权文件,为各国提供了如何对待儿童的权威指导。公约要求缔约国不能对未满18周岁的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需单独关押未成年人并确保其获得法律援助等。公约将儿童权利划分为生存、受保护、发展和参与四个方面,明确了各国有保护儿童权利的责任,也赋予了政策制定者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出决策并取代其父母决定的权力,成为多个国家司法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础依据。我国于1991年加入该公约。
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和《预防少年犯罪规则》。《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开篇规定:未成年人司法应当增进未成年人福祉、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监禁是最后手段;对被逮捕、待审讯的未成年人应当假定无罪、优先处理、分开关押和提供法律援助;在记录、关押、管教、探望、暴力强制、申诉等司法过程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权并遵守特定程序;管理人员应当多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家等,并以身作则、定期培训。《预防少年犯罪规则》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进一步强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值得关注的是,该规则明确了现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理念,即以未成年人为中心、以社区为基础、以社会管制兜底、多主体协同预防,成为多国预防犯罪的参考标准和指导意见。2003年正式生效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特别关注被贩卖儿童,要求缔约国打击人口贩卖、进行信息交换、加强边界管制、强化刑事定罪,在法院和行政程序上帮助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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