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末,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英美、欧洲大陆等众多国家和地区飞速发展,成为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重要补充。恢复性司法理念区别于传统报应性司法理念,认为犯罪不仅是对国家的伤害也是人际的冲突,可以通过合作型关系和协商等来恢复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是对以惩罚为导向的报复性司法的改造和发展。英国犯罪学家马歇尔认为:“恢复性司法是一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与犯罪有关的当事人走到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
传统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不论是报应刑、目的刑或者两者兼顾的刑罚理论,都没有放弃实质性刑罚,而恢复性司法彻底改变了传统做法,强调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各方共同参与到犯罪处理的司法模式当中,整合力量修复社会关系,是在刑法之外寻求对刑罚真正的替代措施
。在此理念下,未成年罪犯非必要不承受牢狱之苦,可以赔偿损失、社区劳动等方式来代替刑罚执行。
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法理基础是刑法谦抑主义,体现了刑法谦抑主义所提倡的“非刑罚化”的刑事司法政策
。此模式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一是应当积极调动犯罪所涉及的各方力量,给予各方直接参与的机会;二是鼓励以和解、赔偿方式化解矛盾,认为赔偿是恢复双方关系、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三是认为应当从社会、经济、政治、道德等多方面来认识犯罪,强调社区在恢复性司法中发挥作用;四是致力于让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认识其行为过错并悔恨、忏悔,重返健康成长之路,让作为被害人的未成年人从心理、身体和物质等多方面得到真正的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