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在电视、收音机等各种电子媒介进入人们生活中之后,电脑也应运而生,人类成长所依托的符号世界在形式、内容上发生了质的改变,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无差别地接受各种信息的冲击。正如美国著名批评家尼尔·波兹曼所说,当未成年人有机会接触到从前被密藏的成人信息后,他们已被逐出“儿童乐园”。20世纪60~70年代是美国女性离婚率和单亲家庭数量上升最快的时期
,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此时,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攀升。据统计,1980年之前的30年里,美国未成年人犯重罪比率增加了11%;1950年,美国成人犯重罪的比率比儿童高215倍,1960年为8倍,1979年已降至5.5倍
。高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发展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司法在单独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上的乏力。为此,许多国家司法部门开始寻求与行政部门、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来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界称之为“共责模式”。
1969年,美国学者特拉维斯·赫希通过《少年犯罪原因探讨》一书,将社会控制理论引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之中。他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人的本能,是缺乏社会控制的产物,未成年人通过依恋、奉献、卷入和信念四维度与社会发生联系并决定是否犯罪
。如果一个人对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依恋程度越高、对传统目标的追寻越投入、对社会常规活动的参加越深入、对传统价值观念和道德与法制观念的信仰越强烈,就越不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随后,唐·布莱克通过法律个人—法律合作的框架深化了赫希的研究,认为家庭、家族、学校、司法力量的合作可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合作社团将成为现代生活中社会控制的一种新媒介
。这种模式强调在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分工与合作,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家庭亲人以及社区共同参与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之中,通过去除未成年人背景、合理分流和协调配合等来使未成年犯罪人员得到适当惩罚,共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