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亲权”(parens patriae)作为自然亲权的补充,是众多国家未成年人司法政策和制度的基本理论根基
。早在公元前186年,罗马颁布的《关于官选监护人的阿梯流斯法》便开始探索国家指派监护人,国家成为其领土上家庭和未成年人的后备帮助力量
。13世纪,英格兰为解决兵役土地继承和未成年人子女监护问题,发展形成了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该制度前后经历了父母绝对亲权、国家亲权辅助、国家亲权三个时期,是巩固社会秩序的产物。14世纪,英国颁布了《关于国王特权的法律》,规定了国王对臣民的监护义务,奠定了现代国家亲权制度的基础
。16世纪,法院开始介入国家亲权,并成为君主亲权的代理机构
。19世纪早期,英美国家法院为了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开始扩展国家亲权范围,并随之衍生出“国家是未成年人最后的监护人”概念和内涵。20世纪初,随着社会的急速发展和裂变,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频发,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高发态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一方面,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劳动分工更加细致和专门化,导致儿童因为劳动力价格低廉且易于训练控制,第一次成了经济结构的重要因素,侵害儿童权益事件不断发生
;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未成年人涌入城市成为街头流浪者,为了生存而开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浪潮来势汹汹。加之,各国人民争取自由和民主的运动日益激烈,人权保障、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追求之一。“国家亲权”理论由此得到空前发展,基本形成了三重面向,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儿童利益最大化)、国家通过法律固定义务和责任、未成年人个别化对待
。国家亲权理论为理解和阐释未成年人司法政策提供了基本理论结构和内容,继而让司法正当程序作为保障人权、实现正义的重要形式而备受关注。在此趋势下,未成年人保护形成了专门的法律和制度,第一部少年法和第一个少年法庭应运而生,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得以成型。少年司法制度成为1215年英国大宪章颁布以来,英美司法史上最重大的进展
。
这一时期,司法程序正义受到高度重视,强调未成年人应当在司法程序中受到公平对待,所有的程序和执法人员均应得到监督和制衡。司法政策关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保护措施、监护机构设立、宗教选择、少年法庭权力等,并在随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不得自证其罪、通知监护人、举证质证、获得法律援助等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