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正在深刻地改变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45.5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6.2%
,在疫情冲击下仍具有较强韧性,成为支撑经济稳定发展的新动能。从我国国家层面来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数字经济的发展高度重视,并在多个重要场合和论著中系统论述了我国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性。下文将从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域外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问题入手,对当今数字经济发展的格局和法律保障现状进行分析,为后文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探讨进行铺垫。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在不同场合和论著中对发展数字经济做过重要论述,完整表达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从时间顺序看,习近平总书记的数字经济发展思想,萌芽、孕育于建设“数字福建”“数字浙江”的战略构想中,形成于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巨大变革中,发展于我国经济发展新时代的伟大实践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建设征程中走向成熟
。具体见表1-1。
表1-1 习近平总书记数字经济发展思想发展脉络
表1-1(续)
纵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的论述,数字经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意义有以下三点:一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二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三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同时指出,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大而不强、快而不优。为了更好地促进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明确数字经济发展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后,也对体系化促进数字经济稳健前行提出了具体方针,可以概括为八个要点:一是要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牵住自主创新这个“牛鼻子”;二是要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通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大动脉”,努力发展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基础;三是要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发挥数字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四是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保护平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是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六是要做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形势研判,抓住机遇,赢得主动;七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数字经济思维能力和专业素质,增强发展数字经济的本领,强化安全意识,推动数字经济更好地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八是要提高全民全社会数字素养和技能,夯实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社会基础。
此外,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的《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一文,还提出了两点完善要求:一是推进重点领域数字产业发展;二是要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维护国家数字经济利益。
2.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概况
在政策保障和市场机制的推动下,我国数字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规模稳步扩大,数字经济大国地位逐步巩固。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持续推进,数字经济已成为当前最具活力、最具创新力、辐射最广的经济形态,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增长极之一。一是生产领域数字经济深入推进,依托坚实的工业基础与庞大的市场需求,工业互联网蓬勃发展,融合赋能效应日益凸显。二是生活领域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中国居民消费呈现明显的高端化、智能化、服务化、个性化、绿色化、健康化趋势,消费重点转向提高生活品质的健康食品、新型消费电子产品、智能家居等物质产品和教育、文化、健康、旅游等现代服务,消费层次不断提高。三是数字经济总量的增长,带动了数字经济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四是我国政府持续完善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着力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新主体快速涌现,商贸、生活、交通、工业等垂直细分领域平台企业发展迅猛。1995—2020年,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值从167亿元上升到25600亿元,增长150多倍。互联网平台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使其成为数字经济的基础,依托“云、网、端”这些新基础设施,互联网平台创造了全新的商业环境,并形成一个丰富的生态体,各类型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例如,阿里巴巴、腾讯、新浪、京东、字节跳动等企业,不以产品作为战略导向,而是着力建设平台、培育生态,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爆发性增长。科技行业跨国公司也在快速转向平台经济体,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域外对数字经济的发展也相当重视,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技术创新、应用支撑”和以欧盟为代表的“网络安全、权利保护和公平竞争三位一体打造统一数字市场”的不同发展路径。
美国发展数字经济奉行技术领先原则,将前沿性、创新性研究提升到战略高度,沿着商业应用到军事应用、行政机关应用的路径,通过巨额的资金投入、科学的机构设置、强劲的人才吸引、完善的项目计划共同为美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欧盟紧跟美国步伐,借助一体化模式和多边协商机制,建立以网络空间安全为底线,以隐私保护为基础,以人工智能技术为动力,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目标的单一数字市场。从2016年欧盟发布《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指令》,到2019年发布《网络安全法案》,再到2020年发布《网络安全战略》,均体现出欧盟对于数字经济发展中网络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英国在脱欧之前,已深刻认识到数字经济的巨大潜力,发布了《数字英国》和《英国数字战略》两大战略,旨在打造世界领先的数字经济体
。其总体战略可拆解为“联结战略”“数字技能与包容总战略”“数字经济战略”“数字转型战略”“网络空间战略”“数字政府战略”和“数据经济战略”七大部署。
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面对数字经济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的日益重要的地位,各国均在不断地完善本国的立法来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可以从国内立法和国外立法两个角度来进行观察。
1.国内立法概况
我们通过检索发现,我国有关数字经济发展和司法服务保障的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等共计3407件。按效力等级划分,其中涉及数字经济发展和司法服务保障的法律共15件,行政法规共54件,司法解释32件,部门规章110件,占比最多的为地方性法规,有3107件,地方司法文件、政党及组织文件、行业规范以及国际条约共计89件。在法律方面,1991—2021年,关于数字经济发展和司法服务保障的法律共计15部,2021年集中颁布了4部,其余年份平均2~3年颁布一部法律。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除专门的数字经济相关法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数字经济的发展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在行政法规方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行政法规颁布年份主要集中在2020—2022年,在此期间颁布的行政法规共计15件。在司法解释方面,有关数字经济发展的司法解释近年来逐渐增多。2020—2022年颁布的司法解释有11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等。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五点指出,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为此要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及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实践,依法保护数据收集、使用、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智力成果,完善数据保护法律制度,妥善审理与数据有关的各类纠纷案件,促进大数据与其他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深度融合,服务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完善对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把握好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平衡好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2.域外立法概况
近年来,国际上有关数字经济的立法文件更是不胜枚举。2018年是全球数字经济立法的历史性时刻,欧盟颁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美国颁布的《2018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都对全球数字经济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欧盟数据立法强调数字单一市场和技术主权,一方面消除了欧盟境内的数据获取和控制壁垒,另一方面提高了国外企业在欧盟境内的运营门槛,并通过延伸域外管辖、管控数据跨境流通以及促进境内企业跨国运营等方式,使得欧盟获取和控制了更多的全球数据。美国企业作为美国国家利益在网络空间的载体,数据安全治理领域的法律与政策伴随其国内企业走向全球,提升了美国掌控全球数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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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欧美不同,日本属于后发型数字经济立法国家。日本对个人信息保护采用的是平衡式方式。2017年5月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日本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还对涉及个人信息方面的不同行业特征进行专门立法。在救济渠道上,不同于欧盟和美国模式,日本采用了兼顾统一立法和民间行业自律的独特制度。
纵观世界范围内已有的数字经济立法,各国基本坚持以保护和发展并行的立法理念构建数字经济立法,强调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从长远发展和自身国情出发,适度确定监管底线和安全标准,促成了监管立法多,发展立法少;专项立法多,综合立法少;由行为监管为主转向行为和结构监管并举的立法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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