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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学术史梳理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1.2.1 学术史梳理

研究农牧民主体性,起点必然是“主体”概念。主体属于哲学范畴,“主体是以一定的客观存在为对象,主动发出并对客观对象进行认识和实践者” ,其诞生可以追溯至马克思主义哲学。

1.2.1.1 主体概念的提出和内涵的区分与拓展

马克思主义哲学把“主体”具象化为具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或者人的集合(群体)。主体的概念中内含着主体的实践性。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频繁提到“主体性”,而且指出主体性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本质。正是因为人类具有“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 这样的主体性,所以从根本上区别于动物。马克思对主体性的研究,还体现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他在研究主体性本质的基础上,还思考了主体性的现实条件,提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这说明研究主体性要放在人所处历史阶段的社会关系中,因为一切实践活动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关系的调整与变革。在马克思之前,康德第一个明确区分了认知主体和价值主体。他指出认知主体具有明确的边界,这是区别于价值主体的重要特征,就这两者的地位来说,价值主体优先于认知主体。

1.2.1.2 农民主体地位和作用的提出与发展

国外学者对农民主体地位和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并一直延伸到80年代末(Baum and Richard,1975; Parish et al.1978; Potter and Heins, 1983)。20世纪8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在研究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中开始关注农民主体性问题(郭书田,1988;周曙光,1990)。

1.2.1.3 国内农民主体研究范畴的拓展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5年,学术界开始探讨农民成为主体需要具备的要素(杨再义,1994;郭晓鸣和赵昌文,1995),以及农民发挥主体作用的领域(王昀,1998;倪峰,2001;赵聚军,2004;杜旭宇,2005)。

1.2.1.4 关于不同历史时期农民主体的探讨

农民主体显然具有历史实践性,因此,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内涵和表现存在差异。徐伟新(2006 )、蔡晓辉(2007 )、耿燕(2009 )、王胜(2010)等研究了新农村建设阶段农民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陆汉文(2017)、吴玲(2018)、张志胜(2018)等研究了精准脱贫中农民主体作用发挥的困境及对策;孔祥智(2016)、姚凤民(2018)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农民主体作用发挥提出了建议;对于当前的乡村振兴,王春光等(2017)、郑风田等(2018)从战略定位、关键举措、具体部署、实现路径等方面对农民主体作用发挥进行了深入剖析。

1.2.2 国内外研究动态

1.2.2.1 国外研究动态

在国外学者的研究视野里农民居于重要地位。埃弗里特·M.罗吉斯和拉伯尔·J.伯德格认为:“农民在很多不发达国家中占据绝大多数,国家要发展,必须重点研究农民。” 塞缪尔·P.亨廷顿认为:“农村作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变数,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

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第一,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的有效性。经济富裕的农民可以选择提供资金,而其余农民则可以提供劳动力来解决乡村建设中生产要素不足的问题。日本乡村建设案例可作为佐证,农民都能参与进去(Nagamine, 1986; Sorensen, 2000)。第二,农民参与的关键是重视参与意愿。应当培育适合各国国情的参与模式(Dijk,2007);政府应该倾听农民的需求和意见,探索优化的乡村建设模式(Lisec, 2014)。第三,农民参与的实现路径。应当依据各地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以及自然禀赋制定相适应的配套政策措施(Sorensen, 2000);在乡村建设中,各参与主体,如农民、政府、社会组织由于存在利益牵连,应当通过沟通协调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Thapa, 2008)。

1.2.2.2 国内研究动态

当前,国内对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农民主体性内涵的认知。王春光(2018)认为,农民的主体性表现为各方面各权能的集合,包括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具有主导权、参与权、表达权、受益权和消费权等 。高昕(2018)对农民主体性内涵进行了层次划分,认为其包括利益主体和行为主体两个层次的内涵。李卫朝(2019)基于中国农民的特殊性,从理论、历史、现实三个维度阐述了农民主体性,认为农民主体性是在历史演变中生成的自主性、主动性以及受动性的辩证统一。崔猛(2019)认为,农民主体性主要指农民在生产和生活实践,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多重领域中表现出的自主性(自觉性)、能动性、创造性、选择性等

二是农民主体地位的困境及成因。钟曼丽和杨宝强(2021)提出,农民主体性重构是助推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农民既是乡村生产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主导者,也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更是文化的传承者 ,但能动性、创造性不够(吴得乾,2021) 。农民主体角色与权利认知偏差,主体性能力架构缺失,造成了多维困境(韩明磊,2021) 。困境的直接结果是农民在乡村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并表现为两大失衡:自主性失衡和能动性失衡(高昕等,2018)。周亮和安会茹(2019)提出了农民主体性缺失的五个方面: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主体性缺失 。周翠等(2019)从两个方面概括了农民主体性缺失:积极性与创新性缺失 。石恩碧(2018)对资本下乡中的农民主体性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农民主体缺位陷入“最后一公里”困境以及处于“被治理”状态。

就造成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原因来说,王春光(2018)认为是多重的,有人口结构方面的原因,但更为根本的是体制机制问题,社会和文化因素也造成了农民主体性缺失。毕伶俐和赵元笃(2021)认为有三个因素造成民族主体性缺失:人口外流导致结构困境,教育缺失制约认知能力,价值失位限制资源利用 。李卫朝和王维(2019)从内外两个方面概括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原因:外因包括城乡结构断裂、市场失范、传统乡村共同体的解体等,其中法治保障的缺乏是最主要的原因;内因在于农民的主体性与急速转型的现代社会之间存在不平衡、不协调,大部分农民由于教育和文化的缺失,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农民的外在行为与内在思想都尚未及时转变 。刘碧和王国敏(2019)对农民主体作用弱化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乡村失序性、农地分散性、农民受动性是主要原因。首先,农民的原子化生产和面向小农分散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都面临市场风险,小农的分散性使之无法有效对接市场;其次,乡村在外力冲击下社会失序,曾经有效的公序良俗逐渐丧失约束力,无法对接国家治理要求;最后,农民的受动性使之不能有效对接城镇化。城镇化意味着乡村劳动力的空间转移,一方面乡村振兴所依赖的行动主体存在空间不在场难题;另一方面城镇化逆向扩张中的返乡人员“身在农村心在城”,造成行动主体精神不在场 。王国敏和邓建华(2010)结合农民主体性的内涵,从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三方面分析了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原因。经济地位方面,农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还没有落实到位,农村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信息不灵敏、法治观念不强、交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分配体制不健全使得农民处在弱势地位,抑制了其消费行为;政治地位方面,农民的自由迁徙存在一定障碍,农民表达自己意见的平台相对缺乏;社会地位方面,农民的合法劳动权益常受到侵害,农村教育资源偏少,对农民的社会尊重和保障没有落实到位 。李永成(2010)在研究以农民主体性为中心的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从体制、政治、制度、农民自身素质这四个方面分析了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原因。农民在竞争性的社会体制中,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都处于弱势地位,现行的农地制度不能完全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导致农民的一些权利被削弱;农民受制于普遍偏低的受教育水平,各类意识(民主法治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薄弱,大多数农民还不能以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是农民主体作用发挥路径。学者们关于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对策研究还在不断探索中。虽对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原因的研究视角不同,但在对策建议方面却较为一致。刘庆斌(2021)提出四条路径:增强工作透明度,满足农民的知情权;广泛听取农民声音,扩大农民的参与权;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落实农民的表达权;畅通农民反映渠道,保障农民的监督权 。吴重庆等(2018)指出农民组织化是重建其组织性的重要路径。张大维(2018)强调政府主导和农民主体要有机统一,提出优势治理问题。石丹丹(2018)思考了激活农民主体意识的对策,提出了尊重意愿、保障权益、回应诉求等方面的对策建议。黄琳(2010)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基于内外因辩证关系提出了其关于重塑农民主体性的思路。在农民主体性“他构”方面,即改善农民所处的外在环境,黄琳提出要通过建设市民社会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消解自然经济残余对农民的影响,促进家庭美好和谐民主,为农民主体性培育和发挥营造小环境,通过精神文明建设破除陈旧思想;在农民主体性“自构”方面,提出对农民进行自我教育,提高其自身素质,并鼓励、帮助农民组成新集体 。张友琴和李一君(2004)基于城市化政策研究的视角,提出培育和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政策建议:一是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二是重视农民的政策参与;三是保持政策的灵活性;四是激发农民自我认识的意识,提高其自我维权的能力 。吴重庆和张慧鹏(2018)以乡村振兴战略为背景,强调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提出了实现路线。首先,要学习日本、韩国等以农民合作构建农民主体性的经验;其次,着力平衡国家、农民与市场的关系;最后,要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四是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作用发挥研究。在学者们看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是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一方面要争取广大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另一方面要耐心聆听农民群体的发展诉求 ,将政府决策与农民的诉求和期盼精准对接,以广大农民群众认同感、归属感和责任感的增强促进其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参与和作用发挥 。要重点防范以政府的意志替代农民的主体地位,既不能简单用工业化的思路发展农业,也不能照搬城镇化的要求建设乡村,更不能脱离二者来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五是民族地区农牧民主体地位相关研究。庄天慧(2008)构建了四川民族地区新农村发展战略及评价指标体系。沈茂英(2012 )、王健(2015)、李东(2016)、达潭枫(2017)等对民族地区农牧民增收问题进行了研究。刘宥延(2014)、万国威(2016)、赵欣(2018)等对民族地区贫困问题进行了研究。李竹青(2002)、孙晓明(2010)、赵烁(2012)、李会嫱(2015)等对民族地区农业产业化和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刘荣(2010 )、申喜莲(2015 )、刘若盈等(2015 )、李卫平(2016)等对民族地区农牧民参加新农合、新农保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和分析。王国勇(2000)对民族地区农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发现农民主体意识、参政能力较弱,民族乡村的自治能力还需提高 。邓磊(2019)认为,西部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核心是人,要引能干人、留年轻人、聚有钱人。张姗姗(2019)对贵州省民族贫困地区的典型村寨进行农民主体性调研时,将农业实践活动细分为六类,分别建立了农民主体性指标体系,并对农民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中,农民主体作用发挥相对较好,而其他方面,比如科普知识的掌握、合作社的加入、政策的运用,以及参加培训方面,农民主体性体现较差

关于如何发挥民族地区农牧民主体作用,学者们认为需要以文化教育、法治建设为切入口。这是基于农牧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宗族宗法观念强烈、法治意识相对淡薄而提出的有效建议。周渝津(2014)提出要培养作为民族地区发展主要力量的“文化农民”,通过加大对民族地区人、财、物等方面的教育投入力度来着力培养有经验和懂经济规律的经济能人,培养本地科技精英,培养传承民族文化和民间艺术的能手 。卜桂花和郭建甲(2009)认为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是民族地区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通过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农牧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促使农牧民参与乡村建设,提高农牧民乡村事务参与度,让农牧民在实践中发挥主体作用

总体来看,对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地位的研究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丰富了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的内涵。中国乡村建设历经不同发展时期,发展背景和时代任务存在差别,“农民主体”的内涵也相应存在着差异。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重新思考农民主体性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必要。二是提出了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重点。在乡村振兴宏大叙事背景下,需要深入思考农民主体地位的现实体现,需要深入剖析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存在的问题,需要重新探索符合乡村振兴要求的农民主体性路径。三是对农民主体地位实现和主体作用发挥中的困境进行了剖析,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思路。总之,当前的一些思考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启迪。不过,由于“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和乡村振兴的全面性,农民主体性问题研究仍有较大空间。特别是“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 之后,农民主体性研究更需要在理论阐释之外,着眼于在实践中如何落实,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如何激发农民主体活力以及发挥其主体作用,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农民主体性提升机制及路径。

但很显然,当前关于民族地区农牧民主体性的研究相对偏少。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一般性的农民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问题,而针对民族地区农牧民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的研究却是极度缺乏的。民族地区地理区位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独特,嵌入式发展方式明显,政策波尾效应大,宗教文化和经济发展交织程度深,农牧民返贫的可能性大,决定了农牧民主体地位实现的复杂性。乡村振兴中农牧民主体性如何体现?怎样评价?农牧民参与乡村振兴的意愿、能力、程度如何?这些问题尚缺乏理论诠释和实证研究,更缺乏具有针对性、系统性的实现机制和路径。这为本书研究提供了空间,也彰显了本书的研究价值。 AJ0BbWvdxWjyi7vkSy3dsfLO68zQDSHvANfjmFYgJ8RY1rb3Dt6bpMNvE2yI4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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