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时代都面临着不同的任务,并且任务不断更迭衍生。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后,我国乡村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工作重心发生了历史性改变,乡村振兴被提上了日程。尽管设置了5年过渡期,但长期来看,乡村振兴必然是乡村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实践主题。从2017年党的十九大开创性地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到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出台,已经历时4年。4年来,学术界和政府对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认知基本达成了共识:现代化新征程已然启航,乡村必须振兴,乡村的现代化关系到国家的整体现代化,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关系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但这并不意味着乡村振兴实践在全国范围内的同步推进和同步显效。民族地区大多数曾是集中贫困和深度贫困地区,贫困面积大,经济收入差距大,探索在后脱贫攻坚时代如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落脚到民族地区。四川民族地区占了全省总面积的61.37%;城镇化水平低,农牧民占65.9%(2020年数据),曾集中了四川大部分贫困人口。四川省最初确立的45个深度贫困县,大多分布于民族地区,其中有13个深度贫困县属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甘孜州”)18个县都是深度贫困县,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凉山州”)有11个县是深度贫困县,乐山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峨边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马边县”)和金口河区是民族县,也是深度贫困县。凉山州越西县2014年精准识别贫困村达208个、贫困人口达1.94万户8.04万人,贫困发生率高达24.8%。一直以来民族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发展条件差,至今传统农牧业仍占绝对主导地位,是集贫困问题、乡村发展滞后问题、生态问题、民族宗教问题、教育问题、人口问题、安全问题等诸多现实问题于一身的“问题集合”区域。这决定了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
因此,尽管2017年党的十九大已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但在民族地区任务序列里,乡村振兴彼时是被放在后面的,而完成脱贫攻坚历史性任务是当时的主题。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四川在2020年11月17日以凉山彝族地区7个民族县(普格县、布拖县、昭觉县、金阳县、美姑县、越西县、喜德县)正式退出贫困县序列为标志,全面完成了脱贫攻坚任务,开启了新征程,进入了新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支持民族地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农牧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牧民富裕富足。要完善沿边开发开放政策体系,深入推进沿边固边兴边富民行动。”
四川民族地区乡村也跟全国乡村一道,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乡村振兴的历史性任务。当然,国家设定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5年过渡期,但从长远的历史视野来看,乡村振兴更是长期的时代性任务。因此,本书在后面的表述中将研究的背景放在乡村振兴上。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种表述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过渡期任务的忽略。乡村振兴历史任务的完成是一项系统工程,主体力量确立是前提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乡村振兴不是坐享其成,等不来、也送不来,要靠广大农民奋斗。”
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和主张确立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历史证明,这是非常富有洞见和实践效能的战略判断。2021年,我国城镇化率虽然已经达到64.72%,但依然还有近5亿人生活在乡村。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中国社会的安定和发展,要看农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农村的发展进步,农民是主要推动力量。乡村生产生活的主体是农民,乡村发展成果的享受者、维护者是农民。农民主体地位是否确立,主体作用能否发挥,是检验乡村发展的重要指标。历史已经证明,历来的社会变革,只有顺应农民意愿,激发农民意识才能取得成功;缺乏农民参与,最终会以失败收场。
现实也显示,中国农民已开始自主地思考乡村的生产生活。这首先表现在农业生产中,经济理性逐渐从潜藏走向显性,从模糊走向明晰,全面迸发出来。经济理性也引发了政治理性,乡村治理的农民参与度逐渐提升,农民主体性逐渐凸显。现实在逐渐地贴近党的理论认知和顶层设计。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出发,淋漓尽致地在治国理政中贯彻人民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要场合的讲话中提出坚持农民主体性的重要性,指出“要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2018年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2021年通过的《乡村振兴促进法》,都鲜明地提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农民主体的认知一贯性。从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到历年来的中央文件等都可以看出,国家对农民主体地位的认知和实践推进已经到了相当的高度。乡村振兴应当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以增进农民福祉为主旨。实际上,乡村振兴固然要为农民构建丰富的物质生活、建设便捷的交通和创造优美的环境,但这些都是表象特征,其本质和真正目的在于激发和培育农民的主体认知和主体能力,重振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建构起乡村持续发展和繁荣的主体支撑。
落脚到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关键在于确立农牧民主体地位,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学者们研究提出,民族地区首先需要理顺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改变脱贫攻坚中的“政府依赖”“国家在场”路径,激发农村内生动能,全面推进农业农村农牧民现代化;根本途径在于“带回农民主体性”
,发挥农牧民主体力量,激活农牧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农牧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书非常赞同这些看法,同时认为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原则是民族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义。由此,探寻民族地区如何让农牧民做主而不是代替农牧民做主,如何由农牧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牧民选择,如何让农牧民自己前进而不是被“推着跑”,如何让农牧民成为“实施者”而不是“旁观者”,如何为乡村现代化构建造血机制而非输血机制,如何激发农牧民内生力量,体现农牧民参与和农牧民受益等,就无疑重要而现实。那么,当前四川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中农牧民主体地位如何?农牧民有没有切实确立起主体地位,在乡村振兴中发挥出主体作用?在现实实践中存在哪些阻碍农牧民主体作用发挥的因素?如何破解这些阻碍因素,从机制设计和路径选择上重构农牧民主体地位?等等,就是当前我们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但是文献梳理发现,现有的文献对农民主体性研究较多,而对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中农牧民主体地位实现和主体作用发挥情况的研究较少,而且现有研究多停留于宏大叙事背景层面,还存在一定的理论假设,未能全面梳理和反映民族地区农牧民主体性的现实面貌和特征,没有深入地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和时代主题提出具体的、符合实际情况的激活农牧民主体性的建设思路、方略和机制,在破解民族地区农牧民主体性不足这一问题上还尚未找到切实可行的路径。探其原因,一方面是理论上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很好的研究和阐释,另一方面是体制和政策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
。但更为重要的是,相关的实践调查和研究较为缺乏。也就是说,对于相对滞后的民族地区研究来说,农牧民主体性问题既缺乏理论张力,也缺乏实践贯彻力。因此,研究探索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中农牧民主体性问题,并且由宏大叙事背景转化为实践活动,在民族地区乡村场域普遍展开对农牧民主体性的“现实关照”
,逐渐消解对“农牧民多重需要的社会性政治性边缘化”
,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展开研究前,首先需要确立两个认知:一是农牧民主体性问题体系庞大,涉及面广,辐射理论、历史和现实维度,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学科领域,需要从系统层面对其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研究;二是对农牧民主体性问题的探究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因此有效的机制构建和具体的实践路径探索是必须思考的问题。于此而言,在民族地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只有将应然逻辑与实然操作系统相结合,认真梳理农牧民在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中的主体性现状,发现问题并梳理原因,建设提升农牧民主体地位、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的机制,系统建设路径体系,才能培育农牧民的主体自觉,在理论与实践相统一中有效推进农牧民主体性建设,实现理论和实践的融合。这也是本书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