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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实现农牧民主体地位的现实基础:民族地区乡村发展实践要求

2021年4月出台、6月1日开始实施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已经从法律层面确定了乡村振兴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这充分说明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战略要义,也明确显示对农民主体地位的认知和实践推进到了与现代化进程相匹配的高度。确立农民,包括农牧民主体地位,已不仅仅是理论层面的研究结论,更是民族地区乡村发展的现实呼唤。

2.5.1 实现农牧民主体地位是民族地区构建内生动力的需要

乡村振兴本身就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在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更“路漫漫其修远”。艰辛、长期的奋斗不能延续脱贫攻坚中靠政府主力、主推、拉动的模式,必须通过激发农牧民主体意识,构建持续内生能力,破解脱贫攻坚中曾经出现过的“等、靠、要”困境,改变民族地区乡村农牧业发展落后、乡村建设缺乏活力、农牧民内生发展能力弱的问题。换句话说,民族地区乡村发展得好不好,能不能守住脱贫攻坚成果,有没有持续发展的潜力,不能单纯依靠政府投入的多少,关键在于磅礴的民间力量能否在政府引导下被调动、被激发、被挖潜。如果这股磅礴力量没有被调动,农牧民只是“旁站和旁观”,缺乏参与性,乡村振兴也许短期有效果,但长期必然缺乏延展力和持续性。

2.5.2 实现农牧民主体地位有利于缩小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

中国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问题。民族地区存在这两个问题的叠加。首先,民族地区同其他区域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发展差距,哪怕是四川内部,民族地区也长期是发展落后区域。2021年,四川地区生产总值排名最末的是两个民族州——阿坝州、甘孜州,这两个州的地区生产总值都仅占排名第一的成都的2.3%。而就民族地区内部来说,还存在着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收入非均衡性。2021年,阿坝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 13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 161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为2.34∶1;凉山州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7 452元、16 808元,城乡居民收入比值为2.23∶1;甘孜州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9 497元和15 379元,城乡居民收入比值为2.57∶1。这种收入的不平衡和巨大的收入差,影响了现代化进程,阻碍了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中,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有助于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推进共同富裕。

第一,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有利于提高农牧民收入。提高农牧民收入依赖于两大途径:增加农牧业收入和非农收入。首先,农牧业收入是民族地区乡村居民收入的主要部分,也是农牧民收入增长的基础。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意味着政策制定、举措实施的出发点都将落脚于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牧民增收等方面,比如保证农产品价格的合理性将有助于提升农牧民开发农牧产品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其次,以农牧民为主体将有效提高农牧民务工收入。外出务工是民族地区农牧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渠道和方式。调研显示,三州地区农牧民增收60%以上依靠务工收入。当前民族地区着眼于农牧民增收,积极对农牧民开展各项职业培训,提升农牧民外出务工就业的竞争力、适应力,提升就业率,拓展农牧民收入。

第二,以农牧民为主体有利于实现以城带乡、城乡融合的战略目标。长期以来,我国存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二元结构,体现了城乡之间的非均衡性。如若聚焦四川民族地区乡村,这种差异和非均衡性更为明显。四川民族地区乡村同其他地区,哪怕是跟其他地区的一些乡村相比,在产业条件、收入状况、教育和基础设施状况、公共服务等方面都存在极大的差距,更不用说四川民族地区同东部地区的差距了。比如2020年绵阳市涪城区每10万人中受大学及以上教育的人数为24 074人,而同期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北川县”)每10万人中受大学及以上教育的人数为7 125人,不到涪城区的30%,差距非常大。只有以民族地区农牧民为主体,通过产业发展、人才培育、治理优化等,缩小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城乡之间的差距,才能实现城乡融合,共同发展。

2.5.3 实现农牧民主体地位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农业现代化发展

农业现代化是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义。民族地区农业现代化基础依然薄弱,是农业现代化和国家现代化的短板。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乃至后期的乡村振兴过程中,必须致力于研究民族地区农业现代化的路径。农牧民是民族地区农牧业发展的主体,农牧民的作为直接影响了民族地区农业现代化进程。第一,以农牧民为主体,将有助于推进民族地区的产业化和城镇化,加快民族地区农业现代化进程。第二,以农牧民为主体,将增加农业剩余。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是以农业剩余作为支撑的。马克思指出,农业生产劳动养活了整个社会,农业生产创造出来的农产品支持着非农业人口以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 。农业现代化必然要求土地的集中、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机械化。这一方面意味着土地产出增加,农业剩余被大量创造;另一方面,意味着农业生产人口的城镇化转移,大量的富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随着城镇化进程涌入城市。一方面农民减少,另一方面产出增加,结果就是农民人均资源占有量增加。第三,农业产业化为城镇化提供动力。农业产业化本质上是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方式的前进与革新。农牧民通过延长生产链条,在农业生产、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国内外销售、农业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农文旅融合等方面拓展经营,拓展增收渠道。比如在凉山州冕宁县,农民通过产业化种植油橄榄和高原水果,平均增收1 200元/亩 ,农民越来越富裕。第四,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农民同城市商业之间的连接性更强,民族地区乡村因位置偏远造成的同城市之间、同其他地区之间的地域、文化壁垒将被打破,城市文明也会不断向乡村渗透,城乡差别逐渐缩小的同时城镇也在不断扩张。

2.5.4 实现农牧民主体地位有利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

多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和四川省委一号文件都明确要求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且在“十四五”规划目标里也对其进行了明确谋划。国家和四川省都力图通过构建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机制,促使乡村医疗、教育、社会保障、公共文化等领域的设施规模扩大和服务质量提升。以农牧民为主体,有利于这种目标的实现。

首先,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将有效引导教育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以满足乡村需求,有助于国家和省级的教育政策和资金向民族地区倾斜,不断推动民族地区乡村教育基础设施完善和升级,从而以教育服务设施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促推农牧民受教育水平和受教育质量的提升,最终推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办学硬件、教育投入状况、教师力量状况、教学质量评估标准等的一体化。

其次,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将引导城乡医疗资源均等化,有利于维护农牧民的基本利益,推动民族地区逐渐构建起符合地域特征的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一方面,不断在民族地区乡村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卫生服务人员配置。当前,民族地区镇县医院卫生健康服务已经完全覆盖了乡村。另一方面,民族地区乡村农牧民医疗保障不断健全,覆盖面扩大,功能和深度拓展,使农牧民和城市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最后,以农牧民为主体的城乡就业均等化,有利于构建覆盖乡村、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体系,为农牧民增收拓展渠道。民族地区在推进城乡就业公共服务均等化上一直不遗余力,通过公布面向城乡的就业信息和渠道,增加提升农牧民素质和技能的短期培训以及长远教育投入,缩小农牧民同城镇居民就业竞争力的差距,制定保障城乡居民就业服务权利公平的制度等,维护社会稳定,逐渐消除城乡差异。

2.5.5 实现农牧民主体地位有利于建构起科学的乡村振兴力量支撑

民族地区乡村在脱贫攻坚后要获得更长远、更持续的发展,必须重新认知政府和农牧民的关系,重新架构推进乡村发展的力量支撑。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可以知道,其关键就是要从上到下、从各个层面重新梳理和认知乡村发展的主体力量,厘清各种力量的关系定位,特别是将农牧民群体的主体性权利置于乡村社会发展逻辑中,尊重农牧民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破解当前乡村发展困境,建构国家与农民、农民与基层政权良性互动的关系。要立足于村民主体,尊重村民创造性,激发村民活力,内化村民行为。

对于民族地区农牧民来说,要让他们充分意识到其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领会到政府主要起引导作用而非主导作用。要通过切实研究后的制度设计和路径构建,促使农牧民在思想意识上、行动举措上告别对政府的惯性依赖,建构起自我建设、自我服务、主动参与、有效监督的主体体系,也促使乡村振兴在政府职能转换、农牧民主体地位实现下走得更稳,更远,更有效能。比如四川省阿坝州公布的《阿坝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中就总结了脱贫攻坚中存在的问题,将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和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作为工作原则,提出规避可能出现的政策养懒汉和泛福利化倾向,重在塑造农牧民高远志向,建设农牧民参与乡村发展的智力支撑体系,通过树立典范的形式引领农牧民勤劳致富、劳动致富。

有效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对于农牧民生活技能、知识技能的提高也有很大帮助。作用发挥需要技能筑基,技能提升有助于作用发挥。两者之间存在着互相促进的关系。农牧民越是在生产生活中居于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越有动力和条件去提升各项技能。这种良性循环不仅改变了乡村面貌,也改变了农牧民自身面貌。农牧民不再完全依赖政府的安排,政府也减轻了压力。乡村振兴的主体是农牧民,只有发挥农牧民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美好乡村才能真正建设成功。与此同时,为有效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政府也要适时调整政策方针,认真解决农牧民的切身困难,保障农牧民的切身利益。 yquaoiaIONcPQkrTNO8BbuAxCWQsbcfqf0g9bA5a60O3jQkWrtjfcgKMxVi/22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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