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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认知基础:相关概念界定

深刻理解乡村振兴中农牧民主体性问题,首先要界定和理解农牧民主体地位的内涵,了解农牧民主体地位的现实体现。不同的乡村发展阶段,农牧民主体地位的内涵是不同的。而要理解农牧民主体地位的内涵,有必要以理解“主体”的内涵作为起点。

2.1.1 关于“主体”的认知

在《新华字典》中,主体被解释为:“①事物的主要部分;②哲学范畴,与客体相对,指有意识的人,是认识者和实践者。”

关于主体的理解,主要是从哲学层面进行的。在哲学范畴中,主体是和客体相对应的概念,是两者相互作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那一方。从形态上讲,主体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某种精神。马克思从实践认知论的角度出发,对主体进行了科学阐释。在马克思看来,主体是具有认知和实践能力的人或者人的集合体。他指出,“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是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人类” ,换句话说,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主体是单个的人或者人的集合,是从事认知世界、改变世界、推动社会朝前发展的能动力量。作为主体的人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从事认知和实践活动。马克思主义特别强调实践主体自身的全面发展。因此主体可以界定为同客观世界发生相互作用的实践力量。

2.1.2 关于“主体性”的认知

作为主体的人,并不时时刻刻都具有主体性。马克思认为,“只有当他去能动地认识和改造客体时才能说是主体,才会具有主体性” 。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人的主体性的展现是具有前提的,也即人需要在社会实践中发挥自主性和能动性,自主、能动地参与社会实践,使得自我得到发展,同时创造历史,改造世界,推动社会进步。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感性世界绝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 。换句话说,人类实践是现实世界形成的本源,现实世界正是在各个人类群体的能动作用发挥下才呈现出现实的样子,人的活动就是主体性的体现。

在马克思看来,对主体性的理解,要从三个层面去把握:一是社会实践是群体性活动,主体性通常是某个群体的特征;二是对主体性的把握必须放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下,不同历史时期主体性的表现存在不同;三是要辩证地理解主体性,要放在主体与客体,以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去理解。

基于此,我国有学者认为主体性产生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实践,具体表现为目的性、自主性、创造性、能动性等方面质的规定性 。由此,从具体内容上看,主体性包含主体精神、主体行为、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等内容;从特征上看,主体性表现为作为主体的群体在认知、改造社会的过程中体现出的能动性、自主性、创造性和自为性等特征,伴随着实践产生,也伴随着实践而发展。

2.1.3 关于“农牧民主体性”的认知

从对主体、主体性的认知,可以推演到对农牧民主体性的认知。农牧民主体性是农民主体性在民族地区的扩展。民族地区由于区域的特殊性,地理环境同非民族地区存在差异,既存在以农耕为主的农民,也存在以放牧为主的牧民,我们把他们合称为农牧民。农牧民构成了民族地区乡村的生产、生活群体,也用他们的行动作用于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面貌,推动着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根据上文对主体性的认知可明确知道,农牧民主体性在民族地区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其内涵和内容存在着不同。农牧民主体性认知的变迁,反映了人们对乡村建设力量认知的变迁。

在脱贫攻坚时期,农牧民主体性主要指脱贫攻坚意识的自发性、脱贫行为的自为性和脱贫产业发展的自主性。也就是说,农牧民自我具有脱贫的意识,自发参与“造血”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最形象的说法是“我要脱贫”“我能脱贫”“我会(利用产业)脱贫”。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地流转中,农牧民主体性体现为农牧民土地权益的实现程度和实现方式。发挥农牧民主体性,就是要确保农牧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各项权能,包括定价权、谈判权、保障权以及发展权等,并通过完整权能的赋予,为农牧民主体性奠定基础

2.1.3.1 乡村振兴中农牧民主体性内涵

当前,民族地区正处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阶段,但最终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对农牧民主体性的认识,必须放在这个大背景之下,必须要深刻认识到,农牧民作为民族地区乡村发展的主体,是乡村生活生产必不可缺的要素,也是乡村发展的原动力;实现民族地区农牧民主体地位,持续脱贫和经济进步是底色,尊重民族社群文化是前提。在这个过程中,农牧民主体性体现为乡村发展中的自主参与。

有学者从马克思主义主体性内涵出发,对农民主体性概念进行了如下界定:“农民为了满足、维护自身和群体的利益,参与乡村发展,运行和使用权利,传承乡村文化、乡村思想,制定规范和约束村民行为规章的自觉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王春光则从主体性的领域和内容两方面出发对农民主体性进行界定,认为农民主体性就是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领域都具备主导权、参与权、表达权、受益权和消费权等 。高昕和庄少峰从利益和行为两个角度阐述农民主体性的内涵,指出农民主体性是指农民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实现利益,享受发展成果 。也有学者从乡村振兴整体来看,从乡村振兴的承载者、成果受益者和效果衡量者三方面界定农民主体地位(陈文胜,2018) 。结合学者们的观点,本书认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中农牧民主体性,主要内含主体地位实现和主体作用发挥两个层次,具体指农牧民在民族地区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乡风构建、乡村治理、生活状况改善等领域构成主体力量,发挥主体作用,享受自为结果,助力乡村振兴。

2.1.3.2 农牧民主体性内容

农牧民主体性,应该是农牧民主体意识、主体作用、主体能力、成果主要享受者的综合体,是农牧民激发主体意识,发挥主体作用,匹配主体能力,共同享受乡村发展,迈向共同富裕,逐步实现民族地区现代化的过程。为深刻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对主体意识、主体能力、主体作用进行分别阐述。

1.农牧民主体意识

所谓主体意识,是作为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主体对于自身的一种自觉行为,包括主体地位、主体价值、主体能力和主体观念,也是其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根据。学者们研究提出,主体意识可以划分为自主意识和自由意识。前者是指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的行为、独立的意识以及独立的人格,在与客观世界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拥有主动权。后者是指主体通过自立自为,克服主客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实现行为和意识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主体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的。落脚到农牧民主体意识,就是指农牧民主动建构其对自身主体地位和主体能力等方面的观念和价值认知,并在认知基础上自觉主动融入乡村发展,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具体而言,乡村振兴中农牧民的主体意识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要具有市场竞争意识。农牧民作为农村现代化建设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积极主动去参与市场竞争,学习新知识,形成核心竞争力。二是要具有现代化意识。现代化是社会长期发展的一个趋势,也必然会引起农牧民生产生活结构的转变。农牧民要适应这种转变,就必须与时俱进,拓宽眼界,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生产系统结合,促进产业纵向发展和横向交流合作,跟上快速发展的现代化社会的步伐。三是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这种意识是农牧民能够成为时代弄潮儿的必备条件。乡村振兴为广大农牧民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提供了过去难以想象的政策、人力、资金支持,但乡村发展同时也面临着困境,农牧民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也应参与进来,发挥创造精神,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因此,激发和培养农牧民的主体意识,是凸显农牧民主体地位的前提,可以保障农牧民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主体作用。

2.农牧民主体能力

主体能力是指人在与客观世界互动和互相作用的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实现自身需求的能力,也是其确立主体地位和实现自我利益的前提条件。主体能力相对主体地位而存在,是实现主体地位的能力匹配。缺乏相应的能力供给,主体地位的实现也是虚无的。当前民族地区农牧民的主体能力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助推民族地区乡村产业振兴的能力(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当前农牧民要有认清当地产业资源要素基础、找准产业发展方向、助推产业发展的各项能力,特别是推动完整产业链条上从产到销各环节顺利循环周转的能力。二是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乡村振兴战略对治理有效提出了要求,这个目标的实现要以农牧民在现代性基础上的自我回归和发展为基础。民族地区要实现治理有效,必须依赖农牧民治理能力的提升。农牧民的治理能力包括处理民族地区乡村日常事务、运营乡村集体资产、有效处理乡村发展中的纠纷和矛盾、促进乡村社会良性发展、有力促进乡风文明化等方面的能力,具体体现为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融合的水平和程度。三是传承乡村文化的能力。民族地区具有特殊性,拥有的文化资源特别是非遗文化资源丰富,在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对其的保护与发扬。民族地区传统文化形态如何契合新时代发展需求,如何焕发蓬勃的生命力,如何在推进民族地区乡村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作用,有赖于农牧民自身能力体系的构建。

3.农牧民主体作用

主体作用是主体能动性发挥的现实体现,用于考察事物发展过程中群体作用发挥情况。农牧民主体作用就是指农牧民在乡村建设中构成主体力量,承担主体责任,主导乡村发展的作用。换句话说,农牧民要在民族地区“五位一体”发展中担当重任,不能等待观望,不能被动组织,不能被动行动,而是要积极组织行动起来,清晰意识到自己需要干什么,能够干什么,怎么达到乡村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目标。

参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的重要论述,本书认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中农牧民主体作用的发挥,体现以下五个方面:

(1)农牧民要成为乡村产业发展的主体。

民族地区乡村的兴盛必须依赖产业发展,离开了产业发展的乡村,将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业是经济之本”。中国社科院杨虎涛也提出“发展乡村产业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支点” 。民族地区普遍存在经济基础薄弱问题。调研发现,凉山州部分民族村的集体经济甚至负债运行。乡村振兴要扭转这种局面,就要以发展产业作为发力点,有效解决乡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促进农牧民增收。

民族地区乡村产业发展,农牧民理应成为主体。从农牧民自身来看,广大农牧民对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有着极大的期盼和高度的热情,他们向往着富裕、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有着巨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待挖掘,这是推进民族地区乡村发展的不竭动力。从乡村产业发展的路径来看:其一,产业资金筹措主体应该是农牧民。民族地区乡村经济活动的发起、组织、推进主体不能是政府,只能是产业组织和个体农民。产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只能由农牧民自己筹措,不能完全依赖政府提供。政府提供的是引导资金,而且主要集中在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农田、交通、水利等)方面,主要是在乡村振兴中起支撑和引导作用,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而不是包揽代办,忽视农牧民的投入主体地位,让农牧民坐等收益。其二,乡村产业发展的活动主体应该是农牧民。民族地区产业发展的决策、生产、运营、销售等,政府可以引导,但没有过多力量参与其中,特别是支农财力仍很弱小,难以满足乡村振兴中各方面的巨大需求,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乡村产业发展仍然主要依靠农牧民发挥主体力量,奋进创业。

(2)农牧民要成为乡村发展的主要人力资本供给者。

人是产业发展的根本。产业全链运行,从决策、生产到运输、销售,及至产业兴盛,都有赖于丰富的人力资本供给。对于民族地区来说,这种人力资本的供给,依靠外来输入是不太现实的。受制于民族地区相对偏远的地理区位、相对恶劣的自然条件和气候条件,相对落后的经济文化等,外来人才的输入总量有限。尽管国家和民族地区为吸引人才流入,出台了各方面的优惠政策,比如子女高考可以加分、工资高于非民族地区等。但总体来说,民族地区的人才吸引力有限。基于此,民族地区产业要发展,必须将人力资本供给视线放在生于斯、长于斯的本地农牧民身上。本地农牧民熟悉、了解自己生活的这片土地,他们知道产业发展的资源条件和环境状况如何,产业发展的阻点和痛点在哪儿,产业该如何发展等。反过来说,民族地区的农牧民必须担当起乡村发展的主力军责任,通过学习、培训等提升自身素质,以满足乡村发展的需求,成为民族地区乡村发展的主要人力资本供给者。

(3)农牧民要成为民族地区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主体。

民族地区乡村的兴盛繁荣,内含了优秀传统文化的兴盛繁荣。实际上,民族地区的优秀传统文化是民族地区的突出优势,而且日益成为民族地区发展乡村文化旅游的内生载体和主要资源。比如四川省阿坝州的壤塘县,民族风情浓郁、文化厚重,安多、嘉绒、康巴三个藏族支系在这里和谐共生,形成了以财神文化、觉囊文化为核心,以觉囊梵音古乐为非遗代表(该县有梵音古乐、川西北民歌、藏族挑花刺绣三项国家级非遗项目),谱系繁多、门类齐全、交相辉映的壤巴拉文化。有茸木达乡棒托寺、中壤塘镇确尔基寺、宗科乡日斯满巴碉房三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省州级文化资源上百个;有唐卡、石刻、藏戏、陶艺、雕刻等艺术瑰宝,有壤巴拉节、赛马节、插箭节等丰富的民俗文化活动,有国家级传统保护村落,是藏羌民族风情走廊上的一颗璀璨明珠。再比如凉山州布拖县,也有银饰、口弦两种国家级非遗项目。但现在民族地区乡村年轻一代流出,其他多元文化融入,传统优秀原生乡村文化在逐渐泯灭。由此,优秀传统民族乡村文化的传承、发展迫切而重要,需要农牧民担当起传承乡村优秀文化的主体责任。农牧民从小在传统文化的浸润中成长,耳濡目染,口口相传,更了解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本源,理解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语言的相通性也让他们更具有传播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条件,在传承上更具有便利性和可能性。要激发农牧民对生存于斯的土地的热爱,将民族地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重植于新时代土壤,做好活化和创新性利用工作,以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凝聚人心,提升民族地区乡村活力,也增强民族地区人民的文化自信。

(4)农牧民要成为民族地区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

乡村振兴战略是“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发展的战略,而生态是能有效联动生产和生活的节点。乡村生态建设使得乡村生态资源得以优化,为乡村生态产品提供、农文旅产业发展等奠定资源基础;创造美丽乡村,营造优美怡人的生产生活环境,能够强力牵引乡村人才注入;彰显乡村宁静恬淡的文化底蕴,伴生乡村文化振兴。因此,推进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建设美丽乡村是乡村振兴快速展开的有效切入点,能够由点及面,发挥带动和吸附作用,促进乡村产业活化、人才聚集化、生态文明显化,吸聚乡村发展各项要素。

农牧民是民族地区乡村生态环境的实际感知者、享受者,也可能是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和维护者。他们的各种行为切实地影响着乡村生态环境质量,构成了乡村生态环境结果。因此,作为乡村主人的农牧民,也必然需要承担起维护良好乡村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以觉醒的生态文明意识作为支撑,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实际上,民族地区良好的生态也是地区发展的优势资源,这种优势资源的维护和向资本的转化,都有赖于当地农牧民的良好作为。

(5)农牧民要成为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的构成主体。

构建一个具有领导力、决策力、凝聚力的基层党组织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多民族聚居,各类文化交融,更需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的领导,为乡村振兴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农牧民在民族地区乡村中占据了绝大多数,他们是党组织的有机构成者。他们的文化素质、思想观念、行为能力,对党组织的支持、配合情况,以及对乡村工作的参与度和支持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基层党组织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效能,最终影响着乡村振兴的成色。因此,要充分挖掘乡村农牧民的潜力,提升他们的文化素质、精神修养、能力水平,变革他们的思想观念。只有农牧民素质提升、理念革新,才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堡垒作用,才能为乡村党建引领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动力和基础,才能使农牧民自觉投身到乡村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等中去。

2.1.4 关于“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的延伸理解

深入理解民族地区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内涵理解之外,还必须从民族地区区域特色、发展特性上来理解。

2.1.4.1 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要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

民族地区历来是深度贫困地区,是现代化社会的边缘地区、短板地区。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实现农牧民主体地位,要放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经济持续发展的底色下。实际上,无论是重点推进脱贫攻坚,还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及未来的乡村现代化,都内含着经济的发展,都要求农牧民持续增收。经济发展放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基础,都是前提。人的能动性发挥,主动性创造,必须以经济发展作为底色。亚当·斯密早在18世纪就提出理性经济人假设,马克思早就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农牧民没有实现增收,民族地区经济缺乏长足发展,农牧民主体地位实现也就缺乏基础。

2.1.4.2 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要建立在尊重民族地区社群文化的基础上

民族地区具有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独特的社群文化,比如更具有集群性,民族文化的约束力和规范性更强。凉山彝族强大的家支观念,一方面造成了不同家支之间的互相攀比和争斗;另一方面,家支内强大的凝聚力和互帮互助,也成为提供社会保障的基层力量。在发挥农牧民主体性作用之时,可以利用民族文化和社群文化进行引导和规范。

2.1.4.3 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要建立在多元主体“和合共生,协同共促”的基础上

在乡村振兴和全面现代化的宏大叙事背景下,任何单一主体都难以单独发挥作用。实现农牧民主体地位,也要求农牧民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同其他社会主体,比如进乡人员、入乡企业主等通力合作,“和合共生,协同共促”。尤其是当前民族地区农牧民参与意愿弱和能力不足,只有在“有效政府”的充分引导下,尊重农牧民意愿,培育农牧民能力,对农牧民“还权赋能”,才能保证实现农牧民主体地位。 07ILfbz1Foa3G/88IJgjXRzria5kpJaScriY31RtX0nB05dlkfpSD2m57cL+DI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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