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英国的目的是做律师,但是关于这一点,我一直不曾说起。现在该简单谈一谈了。
作为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在正式成为律师之前,必须完成两件事情:一个是“社交课”,三年要上十二次社交课;另一个是通过考试。所谓的“社交课”就是参加聚餐,一学期中的二十四次聚餐,最少要参加六次。这种聚餐并不是简单地聚在一起享受美食,而是要求参加者在这个固定的场合自我汇报。在餐会上,每个人都可以随意享受各类美食、饮料以及精致的美酒。一次聚餐的费用每人三十至四十二便士,相当于两三个卢比。这个价钱还算是适中的。如果是在外面的餐厅用餐的话,光是酒钱就要这个数了。对于我们印度人来说,如果没有“文化”的话,酒钱比饭钱还多,这对于我们尚未“开化”的印度人来说的确是一件令人吃惊的事。得知这一真相时,我大为震惊,我不明白他们怎么忍心浪费这么多钱喝酒,后来我逐渐理解了。在餐会上,我常常是不吃东西的,因为我能吃的不过是面包、土豆和卷心菜而已。起初我连这些都是不愿意吃的,后来吃开了,也就有勇气吃其他东西了。
餐会上为法官准备的食物往往比学生的好。有一个帕西学生和我一样,也是素食主义者。于是从素食者的利益考虑,我申请要一些原本只有法官餐桌上才有的素食,他们接受了我的请求。
就这样,我们得到了一些水果和蔬菜。
至于酒,则是每四人一组可以得到两瓶酒。由于我是滴酒不沾的,因此大家都想拉我凑数。这样就可以三个人喝两瓶酒了。每个学期还有一次提供额外酒水的“盛大晚宴”,每到这个时候,我就颇受欢迎,大家纷纷邀请我加入他们。
我当时想不通,现在也未能弄明白,这种聚餐如何能使学生更好地胜任律师工作。以前只有少数学生能够参加聚餐,并且有机会与法官交谈并发表自己的见解。这种场合有助于他们学习得体的社交应酬,提高口头表达能力。但在我读书那会儿,每次聚餐时,法官总是聚成一桌,想得到与法官交谈的机会是不可能的。这种教学体制早已经失去了它原本的意义,但保守的英国仍然抱残守缺。
那时学习的课程是很容易的,律师甚至被笑称“餐会律师”。人人都知道考试形同虚设。我读书时,有两门考试,一个是罗马法,一个是普通法。当时还有指定的考试书目,而且可以带进考场。不过很少有人用心去看。就我所了解的,有些人考试前花一两个星期看书便可以通过罗马法的考试;花两三个月,看看笔记就可以应付普通法的考试。试卷很简单,监考官也是宽宏大量的。罗马法的考试通过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普通法的考试则有百分之七十五的人可以通过。所以,大家都不担心考试过不了关。更何况一年中举行四次考试,又不是只有一次机会,根本没什么难度。
但我对待考试的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认真读书。我始终觉得研读教材是必不可少的,不读书本无疑是错误的。于是我花了不少钱买书看,而且我决定读拉丁文版的罗马法。我所学的拉丁文知识对我应付伦敦大学的入学考试很有帮助,当时精读的法律著作对于我后来在南非的工作也有很大益处。在南非,罗马—荷兰法是基本的法律,所以贾斯丁尼亚(Justinian)的著作对我了解南非的法律,确实有很大帮助。
我花了九个月的时间,终于读完了英国的普通法。布罗姆(Broom)著的《普通法》,体系庞大却又不失趣味,值得花时间研读。斯内尔(Snell)的《平衡法》( Equity )相当有意思,但有点儿难懂。怀特(White)和提德尔(Tudor)合著的《重大案例》( Leading Cases )包含了很多重要的案例,可读性和指导性都很强。我还怀着浓厚的兴趣阅读了威廉姆斯和爱德华(Edward)合著的《论不动产》( Real Property )和古迪夫(Goodeve)著的《论私有财产》( Personal Property )。威廉姆斯的书读起来更像小说。回到印度之后,我继续带着兴趣读了梅恩(Mayne)的《印度教法》( Hindu Law )。不过现在不是讨论印度法律著作的时候,就不再细说了。
我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并在1891年6月10日取得了律师资格,11日去高等法院注册。12日,我便启程回国了。
尽管我在英国学习了三年,然而内心仍感到无助和担忧,我觉得自己还没有能力执业。
关于我的这种无助感,需要专门的章节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