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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2年大审判中的声明

(1922年3月18日)

这是一次历史性的审判。《青年印度》编辑圣雄甘地与印刷出版人商卡拉尔·格拉海·班克 先生被指控违反印度刑法124A节。该审判于1922年3月18日星期六在艾哈迈达巴德举行。法官是地方法院法官布伦菲尔德先生。

检控官斯特朗格曼(J. T. Strangman)爵士与艾哈迈达巴德 的公共检察官劳·巴哈德·吉尔达布哈·乌坦拉姆(Rao Bahadur Girdharlal Uttamram)代表国王出席。司法局的官员A. C.瓦尔德先生也出席了这次审判。甘地与商卡拉尔·格拉海·班克先生没有辩护律师。

在场的公众人物中,有嘉斯杜白·甘地 、沙罗珍妮·奈杜 、潘迪特·马拉维亚、N. C. K.克尔卡先生、J. B.贝迪特夫人及安那苏亚巴亨·沙罗白夫人。

中午12点法官宣布开庭。他说在指控的罪名中存在一个小错误,他已做了纠正。然后,法庭书记员宣读了指控罪名。这些罪名包括“引导或试图引导对英属印度以法律为基础的国王陛下政府的仇恨或不满,并因此违反了印度刑法124A节涉及的罪行”。违反这个规定的是《青年印度》刊登的三篇文章,分别刊登于1921年9月29日、12月15日及1922年2月23日。这三篇文章随后被宣读,第一篇是《调和忠诚》,第二篇是《困惑及其解决》,第三篇是《摇动灵魂》。

法官指出,根据法律要求,不仅要宣读罪名指控,还要对其进行解释。但在这个案件中,他没有必要多费口舌解释。对每个人的指控罪名都是“引导或试图引导对国王政府的仇恨或蔑视,煽动或试图煽动对建立在英属印度法律之上的政府的不满”。两个被告都被指控在这三篇文章中违反了印度刑法124A节,文章内容已宣读过,是由甘地撰写、班克先生印刷的。

指控宣读后,法官要求被告针对指控辩护。他问甘地是认罪还是尝试为自己辩护。

甘地说:“对于所有的指控我都认罪。我注意到国王的名字在指控当中被遗漏,且被完全忽略了。”

法官问班克先生同样的问题,他也同样愿意认罪。

甘地认罪之后,法官想马上做出判决。但是斯特朗格曼爵士坚持走完整个程序。检控官要求法官考虑到“发生在孟买、马拉巴尔及乔里乔拉村骚乱与凶杀的情况”。他承认:“在这些文章中,你会发现非暴力是作为一种运动的内容与信条而被坚持的。”但是,他又说:“如果你不断地宣传对政府的不满并埋下鼓动其他人推翻政府的种子,坚持非暴力又有什么意义呢?”这就是他要求法官宣判时考虑的情况。

至于第二被告班克先生,罪行较轻。他没有写这些文章,只是负责出版。斯特朗格曼爵士的指示是,班克先生只是一个工具。他要求法庭除了监禁之外,还要施加实质性的罚款,给予惩戒。

法官:“甘地先生,你对这个判决有什么要说的吗?”

甘地:“我想做一个声明。”

法官:“你可以把稿件给我吗?我要把它记录在案。”

甘地:“我一读完就交给您。”

甘地于是发表了以下口头声明,接着又宣读了一份书面声明。

在我宣读这份声明之前,我想表明,我完全赞同这位学识渊博的检控官对我这个卑微之人的评论。我认为他对我的评判是完全公正的,因为它是真实的。而我也绝不愿对本法庭隐瞒这样一个事实,即宣传对现有政府体系的不满已经成为我热切想做的事情。检控官说我对政府不满的宣传并非始于与《青年印度》的联系,而是早已有之,他是完全正确的。而在我即将宣读的声明之中,我有深切的责任,要在法庭面前承认,我的这种宣传比检控官所说的时期还要早。对我而言这是一份沉重的责任。但是,当我意识到自己肩上还要承担其他责任时,我不得不把它放下。并且,我也认可这位检控官因孟买、马德拉斯及乔里乔拉发生的事情而加之于我的所有责任。对这些事情的深入思考,加之我因此夜夜难眠,我已经没有办法把自己从发生在乔里乔拉村的罪行或孟买的疯狂暴乱中脱离出来。检控官说,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个受过一定教育并已经获得一定社会经验的人,我本该知道每种行为的后果。他这样说是非常正确的。

我知道这些后果。我知道我是在玩火,我是在冒险,并且如果我被释放的话,我还会这样做。今天早上我已经感觉到,如果我不把刚才那些话说出来,就无法承担起我的责任。

我想避免暴力。非暴力是我信仰的首要信条,也是我的最后底线,我必须做出选择:要么屈服于一个我认为已经给我的祖国造成无法挽回伤害的政治体系,要么冒着使我的民众怒火爆发的风险亲自告诉他们真相。我知道民众有些时候已经疯狂,对此我非常遗憾。因此,我在这里不要请求给予一个轻的惩罚,而要求给予最重的处罚。我并不要求宽恕。我不会对情有可原的行为做任何辩解。因此,我来这里是要请求并快乐地服从最重的处罚。在法律上,这是因为我明知故犯而受到惩戒;对于我来说,这是公民的最高责任。法官阁下,您唯一能做的——正如我将要在声明中所说的——要么辞去您的职位,要么以最严厉的处罚惩戒我,如果您相信您所隶属的这个政治体系与所执行的法律是对人民有好处的话。我并不期待您会有这样的信念转变。但是在我读完我的声明之后,您大体上会明白是什么在我的心里激荡澎湃以至于我不惜冒这个最疯狂的危险,就像一个疯子一样。

接着他开始宣读书面声明。

为了平息引发这次诉讼的社会事件,我也许需要向印度公众与英国公众解释一下,为什么我从一个忠心耿耿的合作者,变成了一个绝不妥协的异见人士与不合作者。对法庭也是一样,我要说明为什么我认罪,承认煽动对印度合法政府不满的指控。

我的公共生活开始于1893年,始于南非的糟糕处境中。在那里,我跟英国政府第一次打交道,感觉并不愉快。我发现作为一个人,一个印度人,我没有权利可言。更准确地说,我发现自己没有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因为我是一个印度人。

但我并没有觉得困扰。我想印度人受到的待遇,只不过是一个本质上和大体上良好的政治体制的小毛病。因此,我心甘情愿地与政府合作,在我觉得不好的方面又直率地批判它,但我从不希望它崩溃。

因此,当帝国的生存受到1899年布尔战争的威胁时,我为之效劳并组织了一支医疗救护队,在解放莱迪史密斯(Ladysmith)的多次行动中服役。 同样在1906年“祖鲁起义 ”时,我组织了一支担架搬运队,一直服役到“起义”结束。这两次事件,我都受到了嘉奖,甚至在简报上被提名表扬。而我在南非的工作也使我获得了哈定基勋爵颁发的一枚“印度皇帝”(Kaisar-I-Hind)金质奖章。当1914年英国与德国爆发战争的时候,我在伦敦组织了一支自愿救护队,由旅居伦敦的印度人组成,主要是学生。救护队的工作被当局认为是非常有价值的。最后,1918年在德里,当蔡姆斯福德 勋爵在战争协商会上提出一项特殊征兵请求时,我抱病努力在凯达县招募军队,直到敌军撤退,我接到命令不再需要招募新兵,我都一直在响应支援。在所有这些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一个信念,那就是希望通过这些工作,为我的同胞们赢得在英帝国中完全平等的地位。

第一次打击来自《罗拉特法》 ——一部剥夺人民真正自由的法律——的出台。我觉得需要组织一次激烈的抗议运动来抵制它,接着发生了旁遮普惨案 。首先是嘉里安瓦拉花园(Jallianwala Bagh)广场的大屠杀,然后是爬行过街的命令、当众鞭打,最后以其他罄竹难书的非人道行为结束。并且我发现,首相对印度穆斯林的承诺不太可能落实。 但是在1919年阿姆利则国大党会议上,尽管有不祥的预感及朋友的严肃警告,我仍竭力支持与政府合作,并为蒙太古—蔡姆斯福德改革 工作,希望首相能够重视他对印度穆斯林许下的诺言。这样旁遮普之殇就得以告慰。这样尽管这次改革存在不足,也不令人满意,但它标志着印度生命之希望的新时代。

然而,所有的希望都破灭了。基拉法诺言(The Khilafat Promise)没有得到履行;旁遮普惨案被粉饰,大多数杀人凶手不仅没有受到惩罚,而且仍在就职。有些人仍然从印度人的税收中获取养老金,甚至有些人还得到了嘉奖。我发现改革非但没有带来人心的改变,相反,它们只是一种进一步耗尽印度财富并延长其奴役状态的工具。

我无奈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与大英帝国的联合已经使印度变得在政治与经济上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无助。一个被解除武装的印度没有力量抵抗任何侵略者,如果她要进行武力对抗的话。在此类情况下,我们中一些最优秀的同胞认为,印度需要付出数代人的努力才能获得主权独立地位。她已经变得如此贫乏,以致没有一点力量抵御饥荒。在英国人来印度之前,数百万印度人在村舍中织布纺线,这恰好是印度贫乏的农业资源需要的补充。就像英国人所见所写的一样,这种对印度存亡如此重要的村舍产业已经被残酷地毁灭。城市居民很少知道这些半饥饿的印度民众是如何逐渐沦落到无法生存的地步的。城市居民也几乎不知道,他们那一点点舒适生活,不过是他们为外国剥削者工作而获取的回扣,而这些利润与回扣是从民众身上榨取的。他们也几乎没有意识到,英属印度法律建立的政府就是为了维持这种剥削而运作的。任何诡辩与欺骗都无法为我们眼前许多村庄的白骨辩解。如果天有神灵,我想无论如何,英国人与印度城镇居民,都会因历史上这次最严重的非人道罪行而受到报应。这个国家的法律服务于外国剥削者。我对旁遮普戒严法案件的客观研究使我相信,至少百分之九十五的判罚是恶劣的。我在印度各种政治案件的经历让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些被判有罪的人之中十个有九个是无辜的。他们的罪行就在于他们对这个国家的爱。在印度法院审理的印度人与欧洲人之间的诉讼案件中,一百件中有九十九件没有公正地对待印度人。这个描述并不夸张,这几乎是每个涉及这些案件的印度人的经历。在我看来,司法部门已经有意无意地为剥削者的利益出卖了自己的贞洁。

更大的不幸是,这个国家政府中的英国人及其印度同伙,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正犯下我描述的罪行。我毫不怀疑,许多英国人与印度官员都真诚地认为他们正在管理着世界上设计得最好的制度体系,并且印度正在取得虽然缓慢但平稳的进步。他们并不知道,一方面通过一个细致但有效的恐怖主义系统以及对暴力的组织化运用,另一方面通过剥夺所有报复或自我防卫的力量,已经使人民柔弱无力,并在他们之中形成装模作样的恶习。这种丑陋的习惯已经加剧行政官员的无知与自我欺骗。印度刑法124A节,也就是我乐于被指控违反的那一条,也许是印度刑法政治罪章节中被制定出来压迫公民自由的王牌。人的情感是无法通过法律制造与管制的。如果一个人对某个人或某种体制没有好感,那么他应当被给予充分的自由以表达他的不满,只要他不是企图推动或煽动暴力。但是我与班克先生被指控违反的那条法律,将一个人宣传不满界定为犯罪。我研究了一些以这一条款为依据的审判,知道一些印度的爱国者也被这一条款判定为有罪。因此,我把自己因违反这一条款而被起诉视为一种特殊的荣誉。我已经尽量简单地说明了我不满的原因。我对任何行政官员都没有私人的恶意,更不可能对乔治国王存在敌意。但是我坚持认为,抵抗这个政府是一种美德,因为它对印度的伤害远超此前所有的政体。在英国的统治下,印度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虚弱。基于这种信念,我把对该体制的好感视为一种罪过。对我来说,能够写出那些作为指控我的证据的文章,是我宝贵的荣誉。

事实上,我认为在不合作运动中,我已经提供了一条道路,使印度与英国得以摆脱双方都深陷其中的不正常状态。这已经是在为双方提供服务。在我看来,针对罪恶的不合作与针对良善的合作,是同等重要的责任。但是在过去,不合作被刻意解释为针对邪恶势力的暴力行为。我正致力于向我的同胞表明,暴力的不合作只不过是增加邪恶。因此,就像邪恶只能通过暴力维持一样,停止对邪恶的支持也要求完全克制暴力。非暴力意味着心甘情愿地接受不与邪恶势力合作而受到的惩罚。因此,我在此心甘情愿地请求并接受最重的处罚,以惩戒我从法律上来说是故意犯法,但对我来说是公民最高职责的行为。法官与检控官阁下,对你们来说能做的事情是:要么辞职并因此与邪恶势力分离,如果你们觉得自己用于治理的法律是邪恶的,并且认为我实际上是无辜的;要么给我最严厉的处罚,如果你们认为自己协助执行的法律与体制对这个国家的人民是有益的,而我的行为对公共福祉是有害的。

《圣雄》(第2卷),1951年,第129—133页 dew48ZjamSpZbiD588yWSLLqja0DlW+aOnv4s27gTjB/sJ+X17ucgy97i5hqE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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