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冬,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的铁蹄,从关外逼进长城,绥远发生战事,冀东有了伪政权,国事危殆,群情愤激。一味对日妥协,专事剿共内战的国民党政府,为镇压全国人民日益高涨的抗日救国热潮,并献媚于日本帝国主义,于1936年11月23日,在上海租界逮捕了救国会七领袖。随后,又将他们移解苏州江苏高等法院。这是继一年前的“新生事件”,将爱国民主人士杜重远判刑流放后的又一爱国冤狱。日月迢递,山河新装。救国会案,已经成为民国年代的历史,许多当事人半已作古;当年我作为参与此案的辩护律师,就残忆所及,作此补缺拾遗之笔。
1936年11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以“危害民国”罪在上海逮捕了救国会领导人沈钧儒等七人,史称“七君子”事件。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援救活动,反对国民党当局迫害民主人士,摧残爱国运动,把抗日爱国斗争推向一个新的高潮。图为1937年“七君子”出狱后合影。
“七君子”在上海被捕后,经过几次侦查庭,于12月4日解苏州江苏高等法院审理。抗日救国犯罪,这是亘古未有的卖国政治,国内外舆论哗然。报章上誉他们为“七君子”,这就是和国民党政府认他们为“危害民国”的罪犯,在称谓上的一种论争。实际上“七君子”案的当事人,不止是沈钧儒、章乃器、李公朴、邹韬奋、王造时、沙千里、史良,一同在押的“共同正犯”还有罗青,共计八个人。另外,任崇高、顾留馨因带领群众,要求释放“七君子”,被一同起诉,但未收监。
其时,我在苏州从事律师业务,报上登载“七君子”移解苏州的消息,“共同正犯”有罗青的名字,颇感惊诧。罗是我的旧友,扬州人,北伐期间在家乡从事革命活动。1927年“四一二”政变,国民党政府到处搜捕共产党员和思想左倾的革命隐蔽青年,罗青一度被捕,辗转到了清江。在西门外成志中学由赵步昆介绍我们相识,赵是共产党员,彼此交流对时局的观感,一道开展革命活动。而后,他去江南、华北搞反蒋运动。又曾在正太铁路局任职,领导路局员工的救国会活动。1936年蛰居南京,组织五月文艺社,从事救亡宣传活动。1927年后,我们在上海见过几次面。事隔十年,救国会的爱国冤狱又把他扯连进去,令人挂怀。我托人先去狱中看望,随后我就去问询详情。原来,罗青因筹组江苏各界救国联合会,经中共朝鲜籍地下党员金奎光介绍,于1936年10月旅沪,访晤救国会领袖章乃器,洽谈后,拟去苏北联络同志,夜宿江阴饭店(10月21日)当晚,即被军警搜捕。抄出随身携带的文件、印刷品:① 《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致中国国民党党员书》、毛泽东致沈钧儒等公开信。② 《全救会成立宣言》《救亡情报》。③ 在上海刻制的“江苏各界人民救国联合会筹备处”木质条戳。患有严重恐日病的国民党政府,得悉抓到一个身带全救会文件和江苏全救会木戳的可疑分子,觉得非同小可,于是将罗青解送无锡,经第八十八军司令部,转解南京陆军监狱。
审讯时罗青直言不讳地承认自己正在筹组江苏各界救国联合会;至于所带全救会文件,系到沪与救国会领袖洽谈时,得章乃器赠与,在座的尚有沈钧儒、邹韬奋。罗的用意:全救会是一公开的群众组织,国内外有广泛影响。沈、章等又多系社会知名人士,蒋介石、吴铁城等还假惺惺地宴请过他们。抬出他们的大名,正可吓唬一下地方军警,避免啰唣。对救国会团结救亡活动深恶痛绝,百计寻衅未逞的国民党当局,得罗青的上述口供,认为有了镇压全救会的口实。罗青于10月21日被捕,沈、章等七人就在11月23日陷狱。罗青的被捕,竟成了“救国会案”的导火线。罗青得悉此情,深感内疚。在移解苏州后,曾在《声请停止羁押状》内,声明自己“从事救国运动,并未加入其已成组织,对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仅与其负责人章乃器一人作一度私人之接洽,除理论与政策方面外,彼此之行动鲜所关涉、亦互隔阂”。当局当然不予理会。
案件发生后,海内外声援营救的函电纷驰,来苏州探监慰问的,络绎于途,苏、沪法学界的权威人士,相率为被告担任义务辩护。唯罗青是从外地解来的陌生人,孤孑一身,不见援救。我们见面后,当即商定,由他委托我担任辩护,于是我就邀约苏州的同行谢居三律师合作,谢慨然应命。
救国会诸领袖中,我只认识史良,因为是同行。对其他几位仅慕名而已。我第一次进狱,托词看望邹韬奋,看守长瞟了一眼守在电话机旁边的宪兵,回头示意我“改一天吧!”尔后,我担任罗青的辩护律师,进出监狱,就方便多了。史良押在司前街第三分监,我去过两次;罗青也关在那边。沈、章等都在横街看守所(今古吴路)。当时,各方来监狱探望慰问的,日有数起,国民党当局顾及舆论,不得不改善监禁条件,看守人员出于对爱国者的景慕,也多行方便。他们六个人,分住三间平房,有一会客间,可以读书、看报、会客。大家尊沈老为家长,彼此谈笑自若,一次,沈老指指章乃器和我说:“了不得,你们二位的贵乡,可都是出大人物的宝地,青田(指章)出了刘伯温,淮阴出个韩信。”老家长如此诙谐,引得哄堂大笑,不过在西安事变发生后,有一段时间,狱中气氛紧张,当局严禁外人进出,连家属也不让接见了。
苏高院将罗青与沈章等七人并案审理,检察官的起诉书所罗织的各项“犯罪事实及证据”,有六处提到罗青,指他们“共同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针锋相对,“七君子”与罗青也分别向法院提交了被告的答辩状。他们既是“同案正犯”,因何各递一状,各诉其事?这里面有策略上的讲究,也有诸端复杂的因素。监狱、刑场是对革命者的严峻考验,章乃器与罗青交往不深,在待审期间,彼此撇开,可避免可能有的政治性的构陷株连;而且互不相干,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国民党逮捕救国会领袖的法理根据;由于沈、章等的被捕,是从罗青罹狱启衅,有些人对罗不免另有观感,所以,在尔后的递呈申请回避状和具保开释方面,有不尽合作的举措。这是对时局、对整个案件的内情不尽了解所致。
救国会案的辩护律师计27人。张志让、江庸、刘崇佑、俞承修、江一平、汪汝缉等多系京、沪久负盛名的法学家;苏州方面参加的有陆鸿仪、吴曾善、刘祖望、庄骧、谢居三、朱斯燿(公亮)等。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不算公职人员,没有薪金待遇。挺身而出,参与为这种政治大案担任辩护,甚而解囊垫款,而不顾及可能招致的政治风险,是难能可贵的。其时,平、津、香港的律师团体也分别发来声援电报,表示要组织辩护团来苏州监审。这都反映了律师界的爱国激情。
外界对我们有律师辩护团之称,其实并不存在这样的组织名称,更没有既定的约束,不过,在高院开庭前后,我们有几次聚会。第一次聚晤假座金太史场某大宅(现在是嘉裕坊市二中学校对门),是沈钧儒先生的一位学生作东,宴请参与本案辩护的苏州律师,谢居三、敬树诚、刘祖望、庄骧、朱斯燿等都在座。1937年6月10日,张一麟、张一鹏又宴请与案律师,席设长春巷张一麟家花厅,宴前,大家摄影留念。张氏昆仲,对营救“七君子”颇尽心力。另一次是吴曾善律师以吴县律师公会名义请客,地点就在钲抚司吴的住宅,其实也是开庭前的对策研究。
我们的筹划,就其主要之点不外三个方面:
一、加强与报界的联系,扩大舆论的作用。
先谈辩诉状。江苏高等法院于是年4月抛出了起诉书,对沈钧儒、章乃器等13名被告(在押的八人,即“七君子”与罗青),以危害民国罪提起公诉。起诉书罗列了十个方面的罪款。抗日救国是中华民族的神圣事业,何得谓罪?由张志让律师主稿,为“七君子”撰写了辩诉状,全文2万余字。对起诉书上拼凑的那些牵强附会、故入人罪的条款,逐条逐项提出辩驳。起诉书中第9款以西安事变为中心论据,指沈、章等“勾结军人,谋为轨外行动”。并以张学良提出的八项主张内有“容纳各党各派、负责救国及立即释放上海被捕的爱国领袖、立即召开救国会议”等内容;而全救会此前有敦请张学良出兵援救绥东抗日战事的电报,遂认为“双方互相联络之情形已堪认定”。答辩状单刀直入地辩驳说:“西安事变发生于去年(1936)12月12日,被告等早于同年11月23日被捕,身在囹圄,何从勾结?至于张学良以释放救国会领袖等为条件,乃张学良所为,与被押业经两旬之被告等何涉;且全国上下要求释放被告者实不止张学良一人,以此为被告等勾结军人之证据,揆诸事理、实不可通。”起诉书第10款内,认定章乃器将反动刊物授予罗青,命其担任组织江苏各界救国联合会。答辩状声言:“全救会亦无派人出外组织任何团体之事,即罗青亦始终并无此项供词。起诉书既置罗青明认自动组织江苏各界救国会之供词于不顾,而武断其为出于乃器之所命……”这是有意罗织。
罗青的答辩状,是他本人在狱中草稿,再交我们斟酌。这份答辩不同于一般的就事论事式的辩对,它从国家前途、民族安危的政治范畴,指出救国会的产生、发展,出于人民意愿,属于历史的必然。再就起诉书的牵强周纳,妄入人罪的几个主要方面,予以理论上的批驳、事实上的否定。揭示出本案纯属“救国事件,性质特殊”。从根本上推倒了检察官据以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
答辩状首先考察救国会与救国运动之关系与历史。论证救国会之产生的真正根源,“实为‘九一八’事变以来,弥漫全国之救国运动,而救国运动之高涨与组织化,则自前年(民国廿四年)发生之华北事件始”。“北平各学校首于12月6日,通电全国誓死反对防共自治”、“呼吁政府动员全国对敌抵抗”。“继而发生‘一二·九’‘一二·一六’两大游行示威,提出立即停止任何内战等口号。北平发动后,天津相继兴起,不旋踵间,全国响应,各地遂纷纷有救国团体之出现,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之产生其背景原因完全在此”。
答辩状就沈钧儒等组织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事,强调指出:他们果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借名组织抗日团体“纵可蒙蔽上海一隅之各界人士,讵能一手遮天,蒙蔽全国各界人民?岂因沈钧儒等具有无比之魔力妖术,抑以彼等之声誉威信或所操权力,转较党国领袖、政府当局尤为煊赫伟大耶?”这些话是颇具辛辣味的。
对起诉书认沈钧儒等“募集款项,救济工人,煽动罢工罢课,扰乱地方,图谋颠覆……”罗的答辩凛然有大义:“所援助救济的罢工工人,乃日商纱厂之工人也。敌人在我国内开设工厂,掠我原料,夺我市场,破坏我之工商业,剥削我之劳苦同胞,实为侵略中国之一毒辣手段。”“罢工斗争具有充分之民族意义”、“援助此种含有民族性之罢工运动,实足以加强民族整个之团结力量与信念”。对它的起诉“不啻执行日本资本家之意旨,以压迫本国之工人同胞”。所谓“图谋颠覆政府云云,恐有以所谓大日本帝国政府,代替本国政府之嫌矣”。
答辩状继而就停止内战与剿共问题,各党各派合作问题,建立新政权与反对政府问题,人民阵线等口号问题,西安事变问题,作了政论性的阐述,批判谬误,具见精神。
在应否剿共问题上,罗青直抒胸臆:“国家在此内忧外患有加无已之时”,“究将宁对外敌退让,任其宰割;抑将实行所谓‘夹攻中之奋斗’,一面剿共,一面抗敌?此为国家民族生死存亡所系之问题,不能不未雨绸缪。”
关于西安事变,答辩状就产生之事变远近原因,人们对此应有的考虑与反省表明看法后指出“事变之主角张学良,已邀特赦,则被告等仅为文电之呼吁和平之奔走,岂转应荷负较重之政治及法律责任耶”。
罗青对关于他个人方面的罪证申辩,至为简练。对组织江苏各界救国联合会事,申言并非受沈钧儒、章乃器等所派遣。“爱国救国,乃国民天职,何待他人之派遣。”“救国会并非危害民国之团体,本人既未加入,复无已遂组织江苏各界救国联合会之事实;所有搜获身畔的救国会等之印刷品,并非与三民主义不相容者,起诉书拟为危害民国之罪,显然失当。”
答辩状结论部分写道:“是以本案之性质,绝非单纯之司法问题,实为明显之政治问题。乃起诉书对于本案所为之认定,不特抹煞历史,颠倒事实,忽视国家民族之危难前途,人民大众之迫切要求,且缺乏政治上充分之客观理解与同情,自无怪其矛盾百出,黑白互淆。”它告诫审判法官“若重袭起诉书之错误,铸成误国史料,岂仅罗青等之不幸而已哉!”
这份答辩状,洋洋万余言,依据事实、发挥理论剖析是非,真是以理服人。整个状词着眼于全局,不单为个人求得解脱,显示出一个忠诚的爱国者的胆识襟怀。乃行文慷慨,对当局的鞭挞甚多,恐为官方所忌,在诉状送出前,我们向罗青提出过这方面的疑虑。36岁的罗青,谈锋健、落笔快,按他的用意答辩状应是揭露国民党对日妥协、对内用兵、对人民实行高压的自杀政策;从而动员舆论,实现团结抗战,至于个人安危就不多计较,我们也就遵从他本人的意愿,不多改动。
彼时,各大报已将起诉书全文刊载,至于被告的答辩状,报社深知干犯禁忌,不愿刊登,于是一面托人到上海《大公报》《申报》馆,晓情喻理,为辩诉状力争见报,一面将状纸印成32开张的小册子,广为散发,以资宣传。罗青的状子是我承印。待辩诉状在报纸上刊出,救国会冤狱的真相更大白于天下,卖国有功、爱国罹狱,国内外舆情加倍鼎沸。
二、要求调查事实,传讯证人,延宕审判过程。
国民党政府对付救国会案的手法是:“延长侦查时间,缩短审讯过程”,开庭前夕,已有一庭终案的传闻和迹象,听任他们草率宣判,不仅对“七君子”出狱,增添障碍,对日益高涨的救亡运动,是大泼冷水。慑于舆论人心,国民党对“七君子”未采用特务手段,而是交付司法,我们也就从法律的角度采取对策:要求法庭传讯证人,借以阻止法庭遽尔宣判。在6月11日传讯被告后,刘崇佑等律师纷起发言,要求调查证据,传讯人证。章乃器辩护人张志让律师提出四点要求。其中有:向上海市前市长吴铁城调查全救会是否合法问题。因吴曾为救国会事,一再接见过被告,并午宴款待。向傅作义军长,韩复榘、宋哲元两省主席调查被告与西安事变的关系。因全救会曾有内容相同的电文,分致傅、韩、宋和张学良等,敦请出兵援救绥远的抗日战事。法庭以此电为由,究诘被告勾结军人,图谋不轨。出乎所料,审判长竟然以“不必要”“时间关系”,一律拒绝。
三、紧急递呈申请回避状。
要求法庭传唤这些人证,本属难题。而拒绝传唤人证,蓄意终案的图谋也就显露。隔天要继续开庭,时间紧迫。俞钟骆律师等和被告们紧急磋商后,认为唯一可行的补救措施,只有申请回避。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诉讼当事人认为法官徇私舞弊,在明显不堪信任的紧迫时刻,可以申请回避,停止诉讼程序。这就要和法官结怨生仇,彼时也顾不及此。为了给法院来个猝不及防,申请回避状于当天晚上呈递进去。
出庭被告共10人,申请回避状却分成两起:“七君子”合署一份,罗青单独一份。我与居三律师对这种各自为是的做法,不以为然,这是律师们对整个案件的内在联系,不全明了,对罗青另有观感致有此举。只因时间急促,不容置疑,我们当即为罗青起草了申请回避状,钤上图章,投递法院。
“七君子”申请回避状,是张志让主稿,强调“检察官之侦察,历时四月,所举罪证多至十款,乃对于被告就任何一款提出任何有利辩解,而调查又无困难之证据,悉予摒弃不理,其为合议庭推事全体已具成见,不能虚衷听讼。合亟申请主审本案之方审判长及江、郑两陪审推事,均行回避”。
罗状简短。略谓:“被告及辩护律师,当庭请求调查证据有二十余种之多,无一不遭驳回……颇有草率结案之倾向,偌大事件,起诉书所列理由有十款之多,如不调查证据,率予结案,谓无成见,谁能置信。为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具状申请合议庭推事全体回避。”状词着眼全局,不单为罗青一人着想,法院当晚收到这两份申请回避状,措手不及,只得裁决暂停诉讼程序,把原定6月12日下午继续开庭的时间,推迟到6月25日上午,并更换了主审和承办推事。
救国会案第一次正式开庭,是1937年6月11日下午1时。地点在苏州高院刑事第一法庭。审判长方闻,检察官翁赞年。临审前,法庭突然布告:禁止旁听。早就等候门外的家属、记者以及持有旁听许可证的各方人士,闻讯之下,异常愤激,他们当中有沈粹缜、胡子婴、张一麟、沈卫等,有的人是从上海专程赶来。既是公开审判,因何取消旁听,沈钧儒等当即表示,如果不许旁听,他们将拒绝发言。律师们也声言:“取消旁听,就拒绝出庭。”于是由张一麟出面,找高院院长朱树声交涉。经过折中:法院应允家属和记者入内。家属、记者能到场,审讯的真情实况,就封锁不住了。这是临审前的一着胜棋。
提审被告时,从横街看守所到道前街高院门前,沿途军警、宪兵分布两侧。开庭时,提全被告,依次成列,沈钧儒在前,罗青位列第八,最后是任崇高、顾留馨,他们衣着整齐,神态轩昂。沈钧儒、李公朴着长衫,史良是旗袍,其余的人都穿西装。我们律师也都穿上法衣,鱼贯入庭就座。旁听席上坐着四五十名家属、记者,也有一些军警。有消息说:苏州日本领事馆要来人旁听,这是颇具挑衅性的动作,人们非常关注,后来证实:日本人没有来,他们改变了主意。
在审判长讯问十名被告姓名、籍贯、职业后,检察官即起立宣读“起诉书”。全文冗长庞杂,所举罪证更是漏洞百出。宣读完毕,各被告退后,单提沈钧儒审问,问毕再依次传讯第二、第三被告(章乃器、王造时……)面对中国法学界、新闻、著作界的佼佼君子,在真理、正义和事实面前,审判长、检察官的发问多次受到反诘,无以回对。被告们发言时,率皆背对法庭,面朝旁听席,说理简洁有力。审判长几次提出“你转过身来,转过身来”。他们悠悠转过一点,又慢慢转回身去。这场审讯虽是法庭在审问“七君子”,毋宁是被告审问法庭。记得审判长问沈衡老:“你赞成共产主义吗?”这位平日不擅言谈的长者,立即弹剔过去:“我们从不谈什么主义,起诉书竟指被告等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的主义,不知检察官何所依据。如果说一定要说被告等宣传什么主义的话,那么我们的主义就是抗日主义,就是救国主义。”审判长无以置对,甩过话头再问:“抗日救国不是共产党的口号吗?”衡老的回答更妙趣了:“共产党吃饭,我们也吃饭,难道共产党抗日,我们就不能抗日吗?”那个审判长居心要把被告的答话引到与共产党同调的框框里,不顾发问连连受挫,又追上一句:“那么你同意共产党抗日统一的口号了?!”回答更是凛然:“我想抗日求统一,当然是人人所同意的,如果因为共产党说要抗日,我们就说不抗日;共产党说统一,我们就须要说不统一,这一种说法,是被告所不懂得的。”
除中间进水一杯,经一个多小时的审问,衡老从容论证,不示一点倦容。律师以高龄为辞,请庭上许他落座,审判长问沈:“你要坐下来么?”衡老怫然:“我不需要。”
在审讯章乃器时,多次提到罗青。
问:“你为什么接见罗青?本来认识么?”
章的回答十分爽朗:“只要时间许可,对每一个为救亡运动而来看我的青年,我都愿意接见。本来不认识他。”
问:“你和他说些什么?”
答曰:“关于抗日救国的问题。”
问:“结果怎样?”
答曰:“他当然赞成我们救国会的主张。”
在追问救国会致电张学良,呼吁他出兵援救绥东抗日战事的用意时,检察官插话说:张部在陕西,离绥远那么远,怎好出兵?堂堂检察官,竟然如此无知:都是中国的军队,同驻中国国土,隔了省份就不好出兵了,被告和旁听席上的人对这种提问,不禁失笑。
罗青挨在第八名审问。他在回答与救国会的往来时,也声言“江苏各界救国会是我自己着意筹设,并非章乃器叫我组织”,谈到与章的接触,他隐瞒了地下党员金奎光的介绍,说是纯属理论与政策方面的讨论,更不曾参加他们的既成组织。这就从事实和法理的两个方面,否定了逮捕罗青从而牵连“七君子”的一切借口。审判人员坐堂半天,众目睽睽之下,连连受到反诘,已是狼狈,又遇上罗青的谈锋,也就不想多问,时间不长就草草了结。
傍晚,律师们多有起立发言,要求调查事实,传讯人证,审判长目视两推事,竟以时间关系为辞,一概裁决不许。
第二次庭审原宣布隔天(6月12日)继续进行,由于被告们突然提出申请回避状,要求停止诉讼程序,不得不推迟到6月25日上午,据1937年6月26日的上海《大公报》报道,审判长换成李宗周,两推事也调了人,报道记述说:
“虽然主审人员有了一番更调,但开审却仍在第一法庭。……九时二十分庭丁才抱卷入。”“审判长、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升座。急雨打窗,室内幽黯。”“律师鱼贯而入,(初入时为十八人),被告亦被传来,十个由内向外排成一行。次序是沈钧儒、史良、邹韬奋、王造时、章乃器、沙千里、李公朴、罗青、任崇高、顾留馨,各人衣着大致与上次开庭时相同,不过各人都像很严肃。”
苏高院对这桩公案,也是进退维谷,他们既不能判,又不能放。公开审判就要有足够的证据,面对全国的舆论和众多的辩护人不能完全拉下司法的面纱蛮干。放呢,他们是奉命坐堂,没这个权力。所以第二轮审讯只是内容和形式的重复,是一种徒唤奈何的拖延时日而已。
这是一桩特殊性质的爱国冤狱。起诉开庭,律师们的辩护,都具有戏剧性,彼此都是利用它作为舆论的发射台。任何能干的律师,不能指望辩护胜诉,任何审判人员,也定不了罪与非罪。抓、关、放,都是蒋介石说了算,而国内外政治局势,全国人民团结抗日、救亡图存的势头,又左右着蒋的态度。西安事变以后,团结抗日的局面初步形成;接着,七七卢沟桥事变爆发;在共产党的连续呼吁和全国人民的要求下,南京政府不得不下令将“七君子”开释。为了维持他们的面子,在手续上由沈、章等递呈请求停止羁押的申请状,经法院裁定,交保开释。沈钧儒、章乃器等七人分别由张一麟、李根源等具保,于1937年7月31日下午,同时出狱。罗青则由我和谢居三具保。他们八个人就在古吴路看守所门前会面了,于是合影留念。彼时,吴县各界人士,已鹄立门外,高呼欢迎及抗日救国口号,军乐、鞭炮齐鸣。晚间,李根源、张一麟等在国货公司屋顶花园公宴“七君子”;我与谢居三律师邀罗青去沙利文西餐馆便酌慰劳。乃时,抗战风云紧急,离“八一三”也只有十来天了,大家都相率奔向民族解放的战场。我与罗青分手后,30来年,也一直未得遇面。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得悉他在北京任劳动学院党委书记。1980年,我去北京,在罗青家中小憩,得与叙旧,斯时,他的右派问题已作错划改正,当选为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岁月不居,沧桑历变,也是八旬老人了。
注:朱公亮,时为参与“救国会”案的辩护律师,负责为罗青辩护。本文选自1995年5月出版的《江苏文史资料》第85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