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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赢在注册起跑线

01.一个人创业可以选择的公司类型

毕程宫组建好了团队,准备正式创业,但是他不想跟其他人合伙,所以,选择什么组织类型就是摆在他面前的第一道难题。古智作为财务人员,建议他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注册,因为这样做不需要缴纳注册资本。但毕程宫马上就拒绝了这个建议,他心想:既然要创业,肯定不能太寒酸,自己至少得是个公司老板吧,个体户听上去就让人感觉实力很弱,自己的面子岂不是刚开始就丢了?所以,毕程宫认为应该注册成公司。

高梯城因为不懂这方面的知识和流程,所以没有发表意见,只是一味地强调,无论设立什么类型的组织,都应该越快越好。这倒是提醒了古智,她对毕程宫说:“如果想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注册,最好的选择就是个体工商户,因为个体工商户可以用个人账户收付款,方便快捷。公司制企业则需要在注册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会造成企业税负过重。”

古智的话让毕程宫感到很为难,为了尽快开展业务,也为了避免因为税负过重带来太多压力,他勉为其难地决定注册成个体工商户……

问题前置:财税知识薄弱,切忌鲁莽行事

选择组织类型是创业的第一步。在选择前,创业者应当充分了解不同组织类型的优劣势。从自身经营需求出发,根据不同类型组织的特点,深思熟虑后再做出决定,千万不可鲁莽行事。注意:组织性质不同,税收负担和风险也会大不相同!

以点带面:一个人可以设立哪些类型的组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1] ,一个人可以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它依附于经营者个人存在,需要经营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经济组织,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有四个基本的法律特征,分别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资本的单一性和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上述几种不同的组织类型因为其各自不同的特点,造成它们具有不同的优劣势。

个体工商户的优缺点

1.优点。 不具有法人资格,无需双重征税(指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只涉及个人所得税;注册简便快捷,大部分地区都已实现线上办理;不强制要求开立对公账户,经营者的个人账户可以直接收付款。

2.缺点。 资质不可以转让,也不可以开设分支机构;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承担其经营的全部风险;规模小,不利于品牌推广,与供应商和客户的议价能力差,融资困难。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1.优点。 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注册比较简便,企业经营决策无需与其他人商议取得一致,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高效性;组织结构简单,可以不设置股东会和董事会。

2.缺点。 难以筹集大量资金,以个人名义借款难度比较大;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经营存在潜在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1.优点。 责任有上限,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组织机构简单,由于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所以不用设立股东会;有利于保护公司机密,公司的商业机密难以被外界接触到,可以有效保护个人发明及专利技术。

2.缺点。 具有法人资格,需要承担双重税负,即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由于其股东具有唯一性,所以在筹集资金和公众可信度方面会受到一定影响;隐性成本较高,需要每年出具审计报告;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时,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说:从自身实际经营需求出发,进行合理选择

当一个人打算独自创业时,一般有以上三种类型的组织可以选择。想要进行正确的选择,这个人需要平衡每种组织类型的优缺点,从自身实际经营需求出发,扬长避短,从行业、经营风险和税负三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1.从行业角度考虑。 例如,从事建材、批发零售业务,且有个人账户收款需求的人,可以成立个体工商户;如果是以提供设计、咨询等服务为主业的人,可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相对正规,社会接受度也比较高;如果创业者拥有专利技术,或者需要以公司身份和客户进行合作,那么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较为合适。

2.从经营风险角度考虑。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对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创业者需要承担其经营的全部风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和公司之间不能出现财产混同的现象,一旦财产难以区分开,股东同样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创业者想保证经营风险的上限,那么可以首先考虑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从税负角度考虑。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税负单一,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赚取的利润主要涉及的是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35%,分红时也无需再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且,部分地区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还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核定后的实际税负率只有 0.5%~3.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承担双重税负,有利润后需要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注意: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 300 万元之内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是 5%)。在给股东分红时,股东还需要缴纳 20%的分红个税。

如果单从税负角度出发的话,那么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确实是比较显著的。

综上所述,每个组织类型都有其利弊之处,经营者在注册前应根据行业特点谨慎选择。好的开始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思虑周全,经营才能事半功倍。

0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吗

分析完各种组织的利弊后,毕程宫决定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他马上安排古智去注册一家企业,并表示这家企业只有他一人出资。古智图省事,联系了一家企业服务公司,告诉对方自己的要求是:“注册一家个人出资的企业,没有其他股东,时间越快越好。”

很快企业营业执照就办理好了,但谁也没有注意营业执照上的组织类型。同时高梯城那边传来了好消息,他以这家企业的名义谈成了第一笔业务。在回来的路上,高梯城开心地给毕程宫和古智打电话报告喜讯,还提醒古智月底前要给客户开好发票。古智很快就按照客户的要求开好了发票,客户也如期付了款。

看似皆大欢喜的局面,却在次月古智报税的时候出了问题。明明成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按理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什么税务系统里会显示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呢?古智的心里很忐忑,一方面她非常确定,企业的股东只有毕程宫一人,没有其他人出资;另一方面,税务系统里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就呈现在她的眼前。

越想越害怕的古智马上联系了当时帮忙办理营业执照的公司,问他:“我们之前打算办理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应该不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为什么我报税的时候税务系统显示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呢?”对方的回复如晴天霹雳:“您当时的需求是要注册一家个人出资的企业,所以我们帮您注册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

这时古智才明白,是自己当初没有表述清楚要注册的组织类型,也没有认真查看营业执照上的相关信息,所以才造成这次意外的发生。

问题前置:怎么分清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虽然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但两种组织形式完全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通常称其为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通常称其为投资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的,属于企业法人,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以点带面: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经常有人将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混为一谈,认为两者都是由一个自然人设立的,只是名称不同,实质是相同的。这是完全错误的认知,下面我来简单说一下两者的区别。

1.法律地位和规定不同。 前文对这部分内容已经有了详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2.承担的责任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责任范围限于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财产可用于偿还企业债务。

3.管理结构和主体资格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建立规范的管理结构,因为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所以可以不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要设置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到二名监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自行管理企业事务,无需设立复杂的管理结构。

4.投资主体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自然人。

5.财务和收益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股东的收益受限于《公司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务要求相对简单,投资者享有企业全部的经营收益。

6.缴纳税款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区分企业财产和投资者个人财产。

这两种组织类型在上述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投资者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税务规划,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组织类型。

作者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等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读完这一节的内容,你应该已经知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是两种不同的组织类型,它们在法律地位、税收负担、运营管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名称上通常以“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结尾,例如“××科技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等。这种组织类型比较适合资本密集型行业,能够举办规模较大的商业活动,更好地展示企业形象,提升品牌价值。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个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形式,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适合小型服务性行业、专业咨询行业等,其名称通常以“工作室”“事务所”“中心”“商行”“经营部”等结尾,例如“××设计工作室”“××律师事务所”。如前所述,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上具有一些优势。同时,它在利润分配方面也存在优势。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某些资金是可以直接转入私人账户的,只是需要注意转账的合规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相互转换,各自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有明确规定。在选择组织类型时,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需求进行审慎考虑。在注册过程中,即使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也应明确告知对方自己的需求,确保注册的组织类型和运营模式符合自身的发展规划。选择合适的组织类型,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前景,也关系到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安全和税收负担。因此,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各种组织类型的法律和税收特点,做出明智的选择。

0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毕程宫的生意做得很好,好多大型商场都有他的专柜。但是随着电商的兴起,实体经济受到了巨大冲击,很多专柜的销售额逐月下降,这令毕程宫十分头疼。看到这种情况,高梯城马上提议毕程宫把公司主要业务转移到线上,并极力推荐了自己的一个有电商经验的朋友小张,建议毕程宫与他合作,这样既能解决销售额的问题,高梯城也能从中获利。

毕程宫提供资金,小张拥有能力和经验,两人一拍即合,当即决定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线上业务的主体。在这家有限责任公司,毕程宫和小张会按照 70%和 30%的比例进行股权分配。

毕程宫让古智办理公司注册手续时,古智表示小张不能以劳务出资,也就是说,小张不能只出力,还得出钱。于是毕程宫马上找到小张,提议小张也出一些钱,同时承诺会多给小张一些股份。可是小张不肯出钱,还指责毕程宫骗了他,毕程宫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两人的合作告吹,高梯城的如意算盘也落了空……

问题前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用劳务出资

劳务出资只限于特定企业的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有限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上限,所以需要货币出资。劳务出资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能够转让,也难以评估,所以不具有出资标的 的资格(出资标的应当具有确定性)。

以点带面: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在我国的《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出资方式有着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出资时可以选择货币出资,也可以选择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些非货币财产必须具备可估价性和可转让性。该法律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资合企业,禁止股东以劳务出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此外,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这种劳务出资仅限于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

这一区分体现了我国对不同组织形式在出资方式上的不同立法考量。有限责任公司强调资本的实缴,以确保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运作;而合伙企业则强调合伙人之间的合作与信任,允许以劳务出资是对合伙人贡献的一种认可。

作者说:劳务出资也需要承担企业债务

在合伙企业结构中,劳务出资扮演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尤其是在某些高科技行业和服务领域,它甚至可能被视为比资本投入更具价值和实用性的出资方式。劳务出资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有三位合伙人甲、乙和丙,他们共同创办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甲和乙各自投入了 15 万元现金,丙则以自己的 10万元劳务价值作为出资。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益、分担风险。

比如,企业的司机在工作时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需要向第三方赔偿 10 万元。尽管丙并未实际出资,但因为丙是合伙人之一,所以他需要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先用合伙企业的资产来支付赔偿金,如果不够,甲、乙和丙将共同承担剩余的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基于人际合作的企业形式,其特点就是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资产规模与其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之间没有直接联系,这也是合伙企业可以接受劳务出资的原因。

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同,其股东只需对其出资额负责,即所谓的有限责任。如果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劳务出资,可能会引发企业资产的不当减少,从而对债权人和交易的安全性构成威胁。因此,《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以劳务出资。

由此可见,劳务出资在合伙企业中是一种实用的出资方式,但劳务出资的合伙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决定使用劳务出资时,合伙人应当清楚地了解其潜在的债务责任。投资者在选择企业类型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法律规定的差异,结合自身的业务需求和资源状况,选择最合适自己的类型。

04.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创业,可以设立什么样的企业

近几年,二手奢侈品行业十分火热,毕程宫看到做这方面生意的几个朋友都赚得盆满钵满,便也打算在这个领域寻找发展机会。机缘巧合之下,毕程宫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魏总,魏总手里正好有二手奢侈品的销售渠道。两人一见如故,相谈甚欢,几杯红酒下去,很快就商量好一起合作。

既然打算合伙做生意,魏总表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吧,他的货源充足,定好分红比例后,就可以开展相关业务了。

于是,毕程宫安排古智以最快的速度去注册合伙企业,但古智没有马上行动,而是提醒毕程宫说:“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万一收到的是假货,您不怕把自己所有身家都赔进去吗?”毕程宫迟疑道:“有限责任公司是不是风险小一点?”古智犯难地说:“虽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是税收负担比较重,您还是考虑清楚再去注册吧!”这下可让毕程宫陷入了两难。

问题前置:合伙人也可以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由于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所以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以点带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可以设立的企业类型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除了可以设立合伙企业以外,还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应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出资设立,并且至少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税负单一,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先分红后缴税,当合伙人是自然人时,需要对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说:企业之间投资分红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有限合伙企业常被用于搭建持股平台。有人误以为企业之间的投资分红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事实上,只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才是免税收入。一家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另一家居民企业,并取得投资收益,这部分收益是免税的。

但是,这种免税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例如,A有限责任公司投资B有限责任公司,且持股时间在 12 个月以上,当B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盈利,给A有限责任公司分红时,A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的分红款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其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取得的利益。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C有限合伙企业投资B有限责任公司,当B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盈利,给C有限合伙企业分红时,会直接把这部分钱分到C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手里,合伙人是自然人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不同的企业类型承担的责任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同。如果一个自然人希望降低投资风险,那么他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他愿意承担更高的风险以换取丰厚的回报,那么他可以选择合伙企业。如何选择创业主体没有标准答案,人们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类型。

05.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可以注册几家公司

毕程宫的生意已经经营一年多了,按说营业额与日俱增,他对此应该感到满意。但他却有点不高兴,因为他所成立的公司由于年销售额超过了 500 万元,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而他目前合作的公司中大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于这些只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客户来说,用税率开普通发票会比用征收率开普通发票的报价高,因此很多客户都打算中止和他的合作。

基于这个原因,毕程宫打算用个人信息再注册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公司,这样客户就不会因为报价和开票的问题而流失了。而且拥有两家类型不同的公司,对不同需求的客户开展业务也会方便很多。

毕程宫刚将这个想法和古智沟通,就被古智泼了一盆冷水:“您已经是咱们公司的法人了,不能再担任其他公司的法人,要不您让高梯城来担任另一家公司的法人吧?”可是毕程宫不放心让其他人当公司法人,怕以后会惹麻烦。他的心里始终对此存有疑问,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后,就不能再注册其他公司了吗?

问题前置: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可以注册多家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可以注册多家有限责任公司(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担任多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但有一个例外情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以点带面: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2]

1.法人是法律实体,而非自然人。 法人是指那些在法律上被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实体。法人的成立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拥有明确的组织名称、健全的组织架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足够的财产或经费。

根据上面的定义可知,法人就是一个组织。在法律层面上,一个单位就相当于是一个“人”,所以就有了“法人”。通常一家公司就是一个“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但并非所有的企业类型都具有法人资格,例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就没有法人资格。

2.法人代表是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处理特定事务的代理人。 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中,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授权不同的人员作为法人代表,执行特定的法律行为或事务。法人代表的身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法人的授权决定。通常,法人代表会持有授权委托书,作为其代表法人行事的法律依据。

3.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官方代表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在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的信息需要向政府进行备案,并且一旦备案,其身份不得随意更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需要记录在营业执照上,但没有强制要求其姓名等信息必须记录在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自然人担任,而非一个虚拟角色。

在公司中,即使没有董事长,也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在相关法律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处理事务时,通常无需额外授权。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他们的行为直接代表法人,因此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身道德标准,防止因滥用法人地位导致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实体,法人代表是法人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则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官方代表。

作者说:注册多家公司可能产生的其他问题

许多人在创业过程中,可能会对担任法定代表人后的法律限制感到困惑。以下内容是对这方面一些高频问题的解答。

1.自然人可以注册多家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如前所述,法律并未限制自然人注册多家有限公司或担任多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个自然人虽然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可以和其他人合伙,成立其他的有限公司,并担任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的是,每家公司在注册时都需要满足法定的注册资本、投资者人数等要求。自然人在多家公司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要确保这些公司不是同类或近似类竞争的企业,还需要确保其时间、精力能够充分满足多家公司的经营管理需求。

2.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注册多家公司方面的法律限制。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在法律上并未明确限制自然人的公司设立数量。但在实践中,由于部分地方行政部门的政策可能存在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名下有未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不能再次申请设立第二家个体工商户,须先注销其名下第一家个体工商户后,才可办理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3.股东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的人,享有公司股息和红利,但不一定会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也可能是公司的股东,但不是必须的。一家公司可以有多个股东,但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

在注册公司时,创始人需要充分了解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定义和职责。这有助于公司在注册和运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将精力集中在提升市场占有率和公司发展上,进而给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06.注册资本金写多少合适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日益增多,是否可以便利停车就成了人们出行时必须考虑的重点内容。毕程宫凭借敏锐的商业嗅觉,很早就注册了一家停车管理公司,并获得了几个停车场的停车收费管理权。但好景不长,有关部门停车管理日渐规范,每个停车场的管理权都需要进行辖区招标,只有符合标准的停车管理公司才能持证上岗。于是毕程宫日夜赶工,终于在招标前准备好了所有的材料。

招标日期越来越近,毕程宫变得忐忑不安,因为他迟迟没有等到委员会的通知。心急如焚的他赶紧托人打听了一下情况,这才知道自己根本没有入选!原因是毕程宫的公司注册资本只有人民币 100 万元,而此次招标的标准之一是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当初注册这家公司时,毕程宫不想承担太大的风险,特意将注册资本金少写了一些,没想到却导致连投标的门槛都够不上,这让毕程宫懊悔不已……

问题前置:公司注册资本是不是越少越好

公司注册资本并非越少越好,而应当在充分了解注册资本涉及的风险、资质、税收、经营和融资等问题后,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最终确定注册资本的认缴金额。

有人简单地认为,只要注册资本少,股东承担的风险就会变小。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某些资质或特定事项对注册资本有最低要求时,注册资本太少反而会成为公司发展的绊脚石。

以点带面:注册资本写多少,建议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准确设定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在确定公司注册资本时应考虑的关键因素。

1.融资需求。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考虑是否向公司提供贷款时,通常会先关注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所需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较高的注册资本可能会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认为公司具有更低的经营风险,使其在获取融资时更具优势。

2.业务需求。 某些业务许可或平台入驻资格可能会要求公司达到一定的注册资本额。例如,公司需要申请ICP 经营许可证,或者公司想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开店,就需要满足其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所以公司在确定注册资本时,还应该参考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3.股东承担风险能力。 注册资本反映了股东愿意为公司承担风险的程度。公司应根据所在行业的特性和经营模式来评估注册资本的合理水平。高风险行业一般需要更高的注册资本来降低负债经营的风险,而轻资产运营的行业则可能不需要过高的注册资本。

4.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注册资本还需要考虑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如果公司计划未来进行大规模扩张或资本运作,可以提前设定一个能够支撑这些计划的注册资本,用来满足未来的资金需求。

5.公司信誉与形象。 注册资本可以作为公司信誉和实力的一种体现。较高的注册资本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市场中的形象,增强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心。

6.公司治理结构。 注册资本的设定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之间的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上限。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时,需要考虑注册资本的合理水平。

7.退出机制。 如果公司有在未来通过并购、上市等方式退出的计划,那么对注册资本的设定可能会影响其退出时的估值和交易结构。因此,在设定注册资本时,公司应提前考虑到这些潜在的退出策略。

对于初创公司,我们通常会建议其将注册资本设定在 10 万元到 100万元之间,具体金额应根据上述因素进行调整。如果做完上述动作后,公司还是很难确定合适的注册资本金额,也可以参考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设定。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时设定的注册资本,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一政策适用于所有新注册的公司,以及在此日期前已注册但尚未完成实缴的公司。实缴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五年内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

如果公司五年内未能缴足其注册资本,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可能会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公司在注册资本未缴齐时遇到了债务或行政处罚,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那么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部分可能就要由股东个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作者说: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

有限责任公司设定注册资本金额的意义主要在于,当公司破产、资不抵债的时候,可以以注册资本金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注册资本过大,比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认缴的金额为 1 亿元,相当于公司创始人(即大股东)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还容易在经营不顺时出现价值倒挂的情况。

比如,公司A的注册资本为 1 亿元,营业额为 1,000 万元。投资人王老板给公司A的估值为 3,000 万元,并打算出资 300 万元,占公司A股份的10%,也就是注册资本 1 亿元的 10%,即 1,000 万元。这样公司创始人作为大股东,就需要补齐剩余的 700 万元,对大部分创始人来说压力还是不小的。

如果注册资本过小,则容易出现公司权责利不清晰的情况。假设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10 万元,当生意做大后,公司在扩张期间垫付资金 500 万元,同时聘请了一位职业经理人,给了他 30%的干股,那么这个职业经理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上限就是 10 万元的 30%,即 3 万元。哪怕后期因为经营不善公司倒闭了,这个职业经理人也只用承担3万元的注册资本金额。所以,注册资本也不要过小,取适合公司情况的金额就好。

这里再提个建议。除了重点考虑上述几点因素外,你还可以计算公司前期的投入成本和第一年的运营成本,之后把这两个数值相加,就可以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这样计算的好处是:第一,权责利是对等且清晰的;第二,可以在股东的能力范围内进行实缴,完成对公司负责的义务。如果公司注册 10 万元就能保证日常正常运转,那么大可不必打肿脸充胖子,去认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如果后续公司需要变更注册资本金额,可以根据公司当时的情况,自主决定增资或减资。

股东实缴完注册资本后,公司应该如何合法使用这些金额呢?实缴的注册资本只能代表公司初期打算投入的金额,它其实更多的是一种象征,表明公司目前的发展情况。但资金是流动的,公司账户上的资金既可以大于注册资本,也可以小于注册资本,只要资金能得到合理的使用就可以了。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工资、购买设备、交付管理费等。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这些支取业务都要有合法的合同、发票、物流信息和转账记录,来证明业务的真实有效性。如果没有真实、公平、合理的基础交易,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抽逃出资。

07.股权比例的“坑”是什么

民以食为天,餐饮业一直是很多创业者钟爱的领域,毕程宫也是这么想的。他相信餐饮行业的发展一定会越来越好,于是叫来了自己最好的两个哥们儿柴太和勇盟,三人商量一番后,决定合伙开一家火锅店。其中,毕程宫出资 40 万元,负责品牌经营和门店员工管理;柴太出资 40 万元,负责火锅底料秘方和菜品筛选;勇盟出资 20 万元,负责线上线下的业务运营。三人说好,要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配红利。

火锅店顺利开了一年,生意很红火,有了很高的利润额,也吸引了资本的目光。投资人找到毕程宫,说想投资他们的火锅店,在全国范围内多开一些分店。毕程宫对此喜出望外,第一时间就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另外两个人。勇盟听完也很激动,柴太却眉头紧锁,他并不想经常去外地出差,因此表示不同意扩张。勇盟不想放弃这么好的扩张机会,便直截了当地和柴太说:“如果柴太你不同意扩张,就直接选择退出吧,别耽误我和毕总挣钱!”可是柴太不想退股,他觉得自己辛苦了一年,不能就这么退出。

对于这种情况,勇盟想的是和毕程宫联手,直接把柴太踢出局,却发现想换掉柴太没那么容易,必须先修改公司章程才行。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行。而毕程宫和勇盟的表决权加起来不够三分之二,也就是说,只要柴太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那么扩张的决议将永远无法通过。三个创始人开始无穷无尽的内斗,投资人碍于该公司的股权纠纷不敢投资,公司发展也陷入了僵局……

问题前置:避免博弈型的股权结构

博弈型的股权结构是最常见的股权结构形式之一,指股东间所持股权比例相同,能够互相制衡。常见的表现形式为 50%∶50%和40%∶40%∶20%(既是博弈型,也是绑架式)。这种股权结构通常难以形成实际控制人,没有核心股东,容易造成僵局,也容易产生股东矛盾,因此被很多人称为“最差”的股权结构。

以点带面:股权结构中 67%、51%、34%的代表意义

1.67%——绝对控制线: 这条线代表了股东对公司进行绝对控制的阈值。通常会由持有公司 67%以上股份的股东主导公司的重大决策,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解散公司或变更公司类型。往往这些决策需要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而 67%的持股比例足以确保股东的这些决策顺利通过。

2.51%——相对控制线: 持有公司 51%股份的股东通常被认为是公司的相对控股股东。这意味着该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有决定性影响力,能够在没有其他股东反对的情况下,通过大多数决议。但对于一些特定的关键决策,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类型等,即使股东持股 51%,也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因此,51%的持股比例并没有绝对的控制权。

3.34%——股东“捣蛋”线: 持有公司 34%股份的股东在某些决策上拥有一种特殊的权力,即一票否决权。这意味着,如果一些决策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而持股 34%的股东反对的话,即使其余股东全部同意,这些决策也无法通过。这种权力使得持股 34%的股东在公司的某些关键决策上具有重要影响力,因此被称为“捣蛋”线。

当然,持股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协议可能会对股权结构和公司文化产生影响,从而改变这些比例代表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作者说:避免股权分配的三个大坑

对股权的分配就像是夯实一栋大楼的地基,这个环节如果留下致命的结构问题,那么在后面盖楼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倒塌等问题。正确的股权设计、合理的股权结构,可以明晰股东的权责利,体现每个股东对公司的贡献,以及相应的利益和权力。

对于合理的股权架构,目前没有可以“一刀切”的方案,它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股东之间的合作模式,以及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来综合设计。在股权设计的过程中,公司需避开以下三个大坑。

1.避免股权均分。 如果公司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接近,那就是平均分配的股权结构,例如:50%∶50%,34%∶33%∶33%,25%∶25%∶25%∶25%。这种股权结构容易导致决策僵局,所以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该确保有足够的灵活性来确保决策的顺利进行。

2.避免“一股独大”。 “一股独大”是指某一股东占有股权最大比例,可以绝对控制公司的经营权,例如:98%∶2%,95%∶3%∶2%,95%∶2%∶2%∶1%。“一股独大”虽然可以确保决策的高效性,但也容易产生许多弊端。比如:大股东随意侵占小股东的利益,并完全控制公司运营,致使其他小股东缺乏热情,导致股权整合的资源和人力有限;容易形成股东独裁的局面,长期的股东独裁很容易导致公司决策质量下降,致使决策风险大增,有时还会引发股东之间的冲突。

3.避免被小股东“绑架”。 小股东之所以能够“绑架”大股东,一般是因为公司在股权比例设计上出现了问题,例如:40%∶40%∶20%,49%∶48%∶3%,48%∶47%∶5%,45%∶45%∶10%。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小股东站哪边,哪边就掌握话语权,小股东成为大股东拉拢的对象,造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极不稳定。对于有三个及以上股东的公司,切记避免出现小股东“绑架”大股东的情况,即大股东股权比例一定要大于另外两个小股东之和。

对于有三个或三个以上股东的公司,理想的股权比例分配方案应该做到,既能够确保公司的决策效率和稳定性,同时又能解决股东之间的合作和信任问题。通常情况下,可以考虑让创始人或主要经营者持有相对较多的股份,确保他们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利益分配权。同时,也要确保其他股东的权益能够得到尊重和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除了考虑股权比例,还应该通过详细的合伙协议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决策机制、股权转让、利润分配、退出机制等关键条款。此外,有些股东对公司的贡献不仅仅体现在资金上,还体现在人力、技术、资源等方面,这些都应该在公司股权比例分配中得到展现。

合理的股权结构设计应该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依赖兄弟情义或个人关系,而是建立在共同利益和长期合作的基础之上。这样才能确保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稳定且高效地运营。 mHYZSMRI0G3dxVDEvk5SedV2nfp4lyGFuRUXcS1L3cbrMosn4Y7ssUcl43Hs4A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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