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出资形式、股东与实控人的权利、企业注销等方面增加了很多新规定,一系列的改变必将引起一系列的企业实务和财税问题,公司股东与管理者应重新审视股权架构、公司注册、减资与注销等问题,提前做好谋划,化解潜在财税风险。
新公司法
,严格来讲,其实是公司法的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1993年12月29日公布以来,已历经大大小小六次修订或修正(表1-1)。第六次修订于2019年启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并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正式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表1-1 公司法修订情况
新公司法共十五章、二百六十六条,实际增减、修改超过1/4,在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决议效力、公司登记与注销等规定方面均有较大变化。
此次修法,堪称自1993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修订,对理论、实务之影响极为深远。作为商事领域最基本的法律,新公司法必然会重新塑造中国的企业生态。其中,涉及企业财税领域的修订条款众多,下面重点讲一下称得上王炸级的财税条款修订,权做抛砖引玉。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法,注册资本为认缴制(2013年修正)。所谓认缴制,通俗来讲,即股东可以自行约定一个出资期限,可以是10年、20年、50年,甚至更久,其间无须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不仅有违真实性原则,也有悖于客观常识。
自2013年公司法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提高了股东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本登记交易成本,强化了公司主体责任,并在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夯实经济发展微观基础、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由于注册公司无须股东实际出资,创业变得草率,甚至可能促使部分人盲目地投身创业,从而催生出大量的空壳公司、皮包公司,一方面虚化了注册资本表示公司资金信用的作用,增加了市场交易信用的判断评估成本,以致出现公司多年实际出资为“零”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层面弱化了对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约束,客观上影响了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高了发生债权股权纠纷的概率,对市场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干扰,造成了资源浪费。
鉴于此,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方式作出了重大调整,由无限期认缴制改为限期认缴制(表1-2)。
表1-2 新旧公司法出资条款对比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规定关注点为: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也包括存量公司。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将逐步调整为不超过五年,对于过往有些公司认缴期限为数十年甚至为长期的,公司登记机关将要求其及时调整。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尽管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但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为新公司法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明显区别于原认缴制。
新公司法新增了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方式(表1-3)。
表1-3 新旧公司法非货币财产出资条款对比
上述规定,新增了股权、债权等出资形式,但股权、债权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权利转让等手续,才合法有效。另外,股权、债权出资不涉及增值税,但涉及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增加了公司股东的违约责任和董事会的相关责任及处罚条款。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并非一转了之,受让人如果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也要承担责任。且无论中间转让几次,整个转让链条上的参与人都有可能承担相关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要做到催缴、审查;否则,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修订后的公司法则规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表1-4)。
表1-4 新旧公司法出资条款对比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公司股东未按规定出资,有可能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原来的股东资格丧失至少需要股东会决议通过,而新公司法规定只需经董事会决议就可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新公司法中最受瞩目的条款要数“变无限期认缴制为有限期认缴制”,且该规定对存量公司同样生效。
2013年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认缴登记制。随后10年间,投资者按照登记认缴制设立了众多公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 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 839万户,增长了2.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
该期间新注册的公司绝大多数都面临着实缴制的挑战,如果处理不善,将会带来一系列财税风险,如何合法合规地应对这一挑战,是很多公司都要面临的一道关卡。
针对实缴的新规定,公司有三种调整方式。
如果公司存在注册资本虚高的情况,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实际出资,要及时减资。
减资后,企业仍然要面临实际出资的问题,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资。否则,逾期出资将会面临罚款、股东资格丧失等处罚。
出资过程中要注意两个问题。
新公司法出台前,某些需要出资而又没有资金的股东,通常会采取利用过桥资金进行出资的方式,即将过桥资金打入公司账户,造成已出资的假象,完成出资后便快速转出。
股东利用过桥贷款资金出资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对公司债务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深圳A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成立,股东为张某(持股比例为47%,出资额47万元)、周某(持股比例为53%,出资额53万元)。
2022年8月6日,该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为1 100万元,验资报告证明了张某、周某增资的事实,变更后股东为张某(持股比例为47%,出资额517万元)、周某(持股比例为53%,出资额583万元)。
该笔1 000万元的增资,实为两位股东借来的过桥资金,在验资完成后当日即被转出,且一直未再转回到公司账户。
后因A公司欠付客户B公司货款145万元,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欠款,股东张某、周某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申请法院调出了A公司1 000万元增资转出的银行转账记录。A公司股东张某、周某主张该款项用于购买设备,但未提供证据。
本案经深圳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最终判定:张某、周某在各自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利用过桥资金虚假出资,又快速转出,很容易被认定为抽逃出资,风险极大,应予以规避。虚假出资本身也会面临处罚,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缴资本进入公司账户后要待多久,并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不过,实缴资本一旦进入公司账户,就不能再随意转到股东个人账户,应当用于公司正常的经营支出和采购支出。比如,用来采购原材料、支付工资、招待费、差旅费、房租、税费等,只要能提供相应的票据即可。甚至,公司账户中的钱也可以借给股东使用,但股东借款需要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还回,否则容易被认定为股东分红或资金抽逃。
总之,进入公户的出资款,是不能再随意放到股东的个人口袋的,除非以分红的名义转出,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该角度看,其实新公司法对出资条款的新规定,从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增加税收,出资款一旦进入公司账户,必然要涉及各种增值税、所得税等。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利用股权、债权等在内的无形资产进行出资,于是便有中介机构提出所谓的“注册资本限期实缴的解决方案”,即蛊惑股东申报虚假知识产权、虚假评估后作为股东出资。
该方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虚假的知识产权涉及虚假出资问题,涉及刑法。
(2)虚假的知识产权出资后,相关的无形资产与生产经营无关,其摊销不得税前扣除,涉及企业所得税。
(3)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取得的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会被认定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不得用其作为股东个人资产增资,相关的摊销也不得税前扣除。
(4)无形资产出资涉及股东个人20%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涉及无形资产的虚假出资,风险极大,得不偿失。
相关公司如果已经确认到期不能缴纳注册资本金的话,也可以考虑转让股权。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股东如果低价转让股权需要有正当理由,比如: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亲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如果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将会进行核定。
王某名下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全部属于认缴,实收资本为0元,王某100%控股。经过两年经营,公司账上有未分配利润100万元,即净资产100万元。王某现在要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刘某,股东决议中标明的转让价格0元。
请问:该股权转让价格0元是否合法?0元价格不合法,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1)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万元×100%=100(万元)。
(2)因此核定股权转让价格=100(万元)。
正如上述案例,对于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通常会利用净资产核定法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即股权转让收入要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
实际转让价格低于核定价格的转让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如果公司股东既无力完成出资,股权也没有转让的价值和可能性,且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经营,建议做注销处理。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项规定,简化了公司清算、申报等注销程序。
公司注销实操中,分以下两种情况。
如公司没有债务,只需全体股东对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进行承诺,便可注销公司。
办理注销时,如果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按企业破产法规定,该出资额要加速到期,换言之,必须要补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另外,公司注销时,账上的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还涉及税务问题。
公司注销时,账上的实收资本如何做税务处理,例如:某公司是一家自然人持股的公司,准备注销时账面还有50万元的实收资本。那么,该自然人股东在分回50万元实收资本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自然人股东仅收到50万元的分回款,则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退还的款项超过50万元,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同样涉及纳税问题,具体分两种情况。
举例来说,A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近期准备注销清算,账面上存在未分配利润100万元,请问注销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案是需要缴纳。公司在注销清算时,账面上若是有盈余公积等,也要按照自然人股东的股份份额来计算分红的个税,A公司的股东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20万元。
借一个例子来说明该问题:
B企业属于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近期准备注销清算,账面上未分配利润100万元,请问注销时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是税后经营所得,在进行股利分配或者公司注销时都无须再缴纳税款。
简言之,在注销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不需要缴纳个税,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你好!毛老师,我想咨询一下减资的问题。听说新公司法今年实施,注册资本要在5年内缴足呀?我们公司在2017年成立的时候申报注册资本1 000万元。目前情况来看,短期内可能无法实缴到位,所以想办理减资。”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修订后,我接到了大量来自企业的类似关于减资的咨询。
在注册资本方面,新公司法完善了认缴登记制,由认缴制改为实缴制,同时,将实缴出资信息作为公司强制公示事项,还配套出台了催缴出资、股东失权及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并加大了对违反实缴出资相关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力度。
公司法曾于2013年修正过,当时,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分期缴纳制改为认缴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也没有规定股东出资的法定期限。
认缴制下,由于股东出资期限没有任何限制,理论上讲,公司股东可以永远不用实缴出资。因此,在实务中就出现了诸如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为数不少的公司出资期限甚至超过50年、出资数额几亿至数十亿元,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
客户赵先生是某公司的负责人、大股东,他告诉我,在2019年办理公司注册手续时,为了彰显实力,他原计划申报注册资本1 000万元,但不小心多写了一个“0”,注册资本变为1亿元。“现在要求实缴,实缴一个亿……这个真的挺难。”
新公司法改为实缴制,让大量认缴制下注册成立而又无力完成实缴的公司,纷纷启动了减资程序。企查查数据显示,新公司法公布后的半个多月时间内,全国就有超1.2万家企业完成了注册资本减资。
例如,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注册资本由1 000万元人民币减少至50万元人民币。这相当于注册资本缩水了95%。2024年1月4日,广东某上市公司也发公告称,拟将下属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从3亿元减少至3 500万元。
对于注册资本比较高却几乎没有实缴资本、未来也没有实力实缴的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渠道解困。
第一,注销。长期不经营的“空壳公司”“僵尸公司”,可以通过依法注销程序,一劳永逸消除经营隐患。
第二,减资。将虚高的注册资本通过合法的减资程序“瘦身”到合理的轨道上。
为推动存量公司依法有序调整注册资本,《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规定为: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该规定为存量公司设置了过渡期,便利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股份有限公司缴足股款。
新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额改为实缴制后,企业要避免走入另一个极端,即把注册资本调减得过小,在注册资本仍有其信用功能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与公司的业务尽量相匹配才是最合适的。
企业减资实操流程如图1-1所示。
图1-1 企业减资实操流程
因各地办事机构要求不尽一致,详细内容请以企业所在地办事机构要求为准。
企业对未实缴出资部分进行减资的情况下,公司无须向股东实际支付减资对价,公司净资产未减少,这类减资通常不产生税务影响。
自然人A和有限公司B作为股东在2022年共同设立C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0%和60%,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共500万元。设立当年,自然人A和有限公司B已经分别实缴注册资本40万元和60万元,剩余未实缴注册资本将在接下来的规定期限内缴纳。若C公司决定就未实缴出资部分减少注册资本200万元,按持股比例,自然人A减资80万元,B公司减资120万元。这种情况下,减资对个人股东和企业股东都不会产生税务影响。
企业对已实缴出资进行减资的情况下,若仅减少实收资本,对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来说,通常都被认为是单纯的股东投资成本收回,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而无须缴税。若减资涉及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下不同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自然人甲和有限责任公司乙作为股东,在2020年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比例分别占40%和60%。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共500万元,且在2020年设立时已经全部实缴出资。截至2024年1月1日,A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若A公司决定在2024年1月1日减资300万元,其中减少注册资本200万元,减少未分配利润100万元。按照持股比例,自然人甲减少注册资本涉及金额80万元,乙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涉及金额120万元,自然人甲分配利润所得40万元,乙公司分配利润所得60万元。
因此,自然人甲共收到现金120万元,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相应减少80万元,确认财产转让所得40万元,该部分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万元×20%=8万元。乙公司共收到现金180万元,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相应减少120万元,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60万元,需按相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25%=15万元。
实务中,除股东间等比例减资外,企业还可能存在定向减资的情况。做定向减资,股东之间如何确定减资金额以及减资后的股权比例计算较为复杂,企业须按实情谨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