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无论古今还是中外,都是一个备受世人赞誉的价值观念,在现代社会更是俨然构成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没有一个国家敢宣称自己是反民主的。但也几乎是在人类历史的任何时期,民主又常常是一个遭到各种滥用和误解的观念,每一个国家都声称自己在捍卫着民主,但其各自所理解的民主却往往相差甚远。西方国家一直宣称自身对民主的理解是唯一真实的民主形式,将自己的民主观念看作“普世价值”并以此来评判其他国家是否民主,但民主从来不是一个模样,也不是一座“飞来峰”,实际上,在“民主是什么”“民主应是什么”的问题上,人们远未形成基本的共识。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首先对我们所主张民主的内涵有一个根本的澄清。我们只有厘清了民主的含义,才能对如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等问题形成清晰的认识。
在西方所有主导价值观念中,民主可谓是最具争议但又无法绕过的概念。从词源上考察,民主(democracy)一词是由希腊文的demos(人民)和kratos(统治或权利)演变而来,其最初的含义就是人民的统治(the rule of people)。用我们最熟悉、最通俗的话语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什么是这里的“人民”?每一个人?某个特别的阶层?抑或依据某种原则所确立的多数人?另外,应当怎样理解人民的“作主”?是任何政治事务都事必躬亲,还是仅在选举代表时作主?这些问题看起来很简单,却是我们厘清民主的含义的前提和基础。显然,单纯词源的分析并不足以厘清西方语境中民主的真正意涵。“在不同的世纪里,我们可以发现几乎所有的政治运动都宣称它们代表的是‘民主的真谛’,而其中有无数其实是刻意扭曲‘民主’的意义。他们……名义上打着‘群众力量’‘为民谋利的政府’的旗号,实际上却只是借此来掩盖他们的‘官僚统治’或‘寡头政治’的真面目。”
从古希腊至现代社会,民主在西方被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空述说着不同的事情,以致民主的内涵变得歧义丛生,不同的人所讲的民主可能南辕北辙,甚至被用来指同它相反的事情和行为。既然民主是一个内在富有争议且不停变动的概念,这就要求我们着眼于西方民主的具体实践,通过历时性与共时性交互考察民主在西方社会中的不同面孔,恰当地对西式民主概念的特质进行清晰的认识和判断。
在西方的民主传统中,当家作主的“民”并不是一个有着共同的利益、组织和思想的行动主体,而是有着众多的分野,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民主之“民”究竟是大众还是精英的论争。
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是西方民主思想和实体的发源地。不同于单个君主的独裁统治,也不同于少数贵族的寡头统治,在希腊的民主政治生活中,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并不归为某一个人,或者某一部分人,而是属于公民的整体。在此意义上,民主之“民”就包括了雅典城邦的全部公民,而不论他们的出身、地位、财产和德性。政治家伯里克利曾这样热情地歌颂雅典的民主制度: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
。
将民主之“民”归为全体的公民,应当说最符合民主“人民的统治”这一本质含义,但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希腊城邦中的公民并非指所有的人,而是指那些20岁以上、父母均为雅典自由民的男性,而那些成年的女性、男性的奴隶以及外邦人都不是雅典民主中的“民”,从这个角度看,这里的“民”反而是城邦中的少数人。另一方面,公民中居于大多数的“大众”(the mass)来自不同的阶层,他们中的多数政治素养参差不齐,并不具备分析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而且容易受情感的支配,缺乏为了整体的和长远的利益而牺牲个人的和眼前的利益的意志力,因而在很多时候被看作并不适宜去讨论国家事务。从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到黑格尔的“作为单个人的多数人(人们往往喜欢称之为‘人民’)……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
,大众在政治哲人那里更多地呈现出一群对政治事务缺乏正确选择能力、易受野心家蛊惑和操纵的“乌合之众”的黑色面相。正是如此,在19世纪中叶以前,主流思想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西塞罗、孟德斯鸠都认为,如果按照其最初的意义即人民统治或政府遵从大多数人的意愿,民主就会是一件坏事。精确地说,它是对一个文明有序社会所有核心价值的一种威胁
。
民主的精髓是人人参与决策,但进行公共决策是一项非常专业化的技能,只有经过特殊训练、掌握了治理之道的人才能堪当重任,而居于多数的大众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这就使得许多民主理论家主张,对民主的诉求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支持平民政治或人民平等地分享政治权力,相反,民主之“民”应当归为居于少数人的“精英”(the elite)。
所谓精英,最初是指(并且在大部分情况下仍然是指)最好的、最优秀的、最高贵的人
,而在现代民主的架构中,精英则是指那些对政治制度和公共政策有相对独立的判断和思考的人,他们为理性所支配,有政治参与的热情和能力,对政治问题有责任感和确定的意志,因而被认为更有资格掌握统治的权力。对于精英民主论者来说,大众不会因为他们在人数上的优势而获得治理能力上的优势,实际上,他们在多数情况下更需要少数精英的指引,因此,民主政治实质上是居于少数的“优秀人”即精英创造的,是精英或政治家的统治。只有居于多数的大众尊重少数精英的正常权威,民主才可以成为一种现实可行的制度运作。
精英民主论者严格限定大众在民主政治中发挥作用,甚至认为大众是进行决策的妨碍,这无疑偏离了民主的原意:民治(by the people),也即人民的统治。民主的精髓是人人都能够当家作主,如果我们所诉求的民主政治并不以全体的人民为基础,那么最终带来的只能是“民主的寡头政治”的事实。但我们也要看到,如果没有精英的组织和领导,那么民主将是不可想象的。列宁就认为:“在历史上,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推举出自己的善于组织运动和领导运动的政治领袖和先进代表,就不可能取得统治地位。”
单纯地从意识形态出发,盲目支持不受约束的平民政治,或主张由人民平等地分享政治权力,决定政治事务,很可能会带来“多数的暴政”的风险。
民主本质上是“民治”,但民主的存在又不得不依赖于精英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民主就成了政治精英对社会的一种给予。就此而言,民主之“民”既包括“大众”“平民”,也包括“精英”。在推进民主化的进程中,政治精英角色不可或缺,大众必须接受精英的领导和组织。如果非要说民主是人民的统治,那也是说民主选择精英来进行统治。但是,精英对政治生活的引导和制约,并不意味着要否认大众对民主政治的意义。相反,如果精英的统治不能赢取大众的同意,不能与大众的利益和政治取向相一致,其做出的决策不能为大众有效地控制,那就是与民主政治背道而驰了。长期以来,西式民主一直徘徊于“大众”与“精英”之间的争论之中,须知,要实行真正的民主政治,就是要创造一种精英主义与平民主义结合起来的机制,在“大众”和“精英”之间提供一种制度进而维持恰当的平衡。
民众以何种方式“作主”,这是决定民主之实质的重要方面。在政治共同体中,如果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并不借助任何的中介和代表,而是直接参与并管理政治事务,则所体现的政治秩序和制度形式就是一种直接民主。在此意义上,直接民主就是民众自己作自己的“主”。直接民主有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个层次是公民日常并不亲自参与政治统治,但在一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务上,仍然以直接选举、全民公决等方式直接做出决定。第二个层次则是指公民直接行使政治权力,参与国家所有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定,也即整个国家制度都采取直接民主的形式,每一个公民都既是统治者,也是被统治者。雅典时期所推行的民主实践就属于这个层次。在这种政治实践中,国家或城邦的公共事务乃是由全体公民参与的公民大会以讨论和票决的方式来做出最终的决定的。时至今日,“广场议政、举手表决”这种古老的民主方式依然在许多地方得以保留。
我们看到,直接参与、直接管理、全民公决等是构成直接民主的决定性要素,最贴切地体现了“人民自己统治自己”的政治意愿。在此政治图景中,公民通过自己在公共的政治舞台上自愿的参与和“出场”而积极介入政治生活中,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做出集体的决策,直接决定国家的大小事务。可以说,直接民主是最原汁原味的民主形式,是最为理想的民主模式,理应成为人类为之努力的方向。
但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直接民主并未获得足够的认同,在大多数时候甚至被认为无法满足其实现的条件,因而根本不可践行。一方面,直接民主的推行要受到规模的桎梏。正如密尔所认为的:“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
直接民主要求民众自己治理自己,而自治的真实性要取决于自治的时间、空间以及参与者的数量。参与者的人数越多,时空跨度越大,民众就越难以直接参与的方式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治的能力就越受到阻碍。另一方面,直接民主的推行也容易形成“多数的暴政”。直接民主要求每一个人都参与到公共事务中,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即认为,民主越直接,就越能表达和接近真理。但事实往往与之相反。公众参政的能力参差不齐,这就意味着,人数上绝对占优不一定等同于事实上的最优,多数也可能意味着错误。这就要求我们能够生成必要的决策机制,以保证在多数意见出现错误时,能够自行进行纠正。但是,由于直接民主是以全体民众的名义来进行运作,其本身并不具备自我纠错的机制,从而容易将多数原则绝对化,借“人民”和“民主”的名义,将错误的决定变成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的“公意”,就容易形成“多数的暴政”。历史上,雅典的民众以“不信神”和“败坏青年”为由,投票判处苏格拉底死刑,就是这种“多数的暴政”的典型。
正是考虑到人口的规模、国家治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等因素,直接民主在现代民主国家基本上销声匿迹,占据主流地位的是间接民主,也即代议制民主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民主本身的实现方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民众并不直接行使政治权力,而是仅仅保留选举的权利,通过自己的选举,将立法、行政以及司法职权交付给选出的代表来行使。显然,“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和“选举作出政治决定的人”已从形式上严格加以区分,从而能够很好地解决如何在大规模的现代政治社会实现民主的问题。同时,通过对宪法权威的强调,以及一系列纠错机制、监督机制的引入,间接民主能够很好地避免直接民主形式中民主蜕变为专制和暴政的现象。
基于间接民主相比直接民主的一系列优点,许多人在谈论我们国家所要推行的民主时,常常想当然地把民主等同于“选举”及其现代形式“代议制民主”。有学者在比较这两种民主模式时,甚至认为,在国家体制上的间接民主是唯一合理可行的选择。显然,只要我们对间接民主的实质稍加探究,就会认识到这种观点的偏执。早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由于在间接民主中,民众只承担选举的责任,而不能成为真正的决策者,因此,民众的选举就由原本政治参与的方式演变成了“选主”,民主的含义也由原初的“人民的统治”演变为“人民的同意”以及随之而来的“政治家的统治”。显然,这种民主形式与原初的、理想的民主要相差甚远,根本就不是一种真正的民主制度。
基于此,无论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都有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实现的条件。在现代政治社会,固执地认为必须推行哪一种民主形式本身并不具备天然的合法性。正如罗伯特·达尔所指出的:有时候,小的(直接民主)就是美的;有时候,大的(间接民主)要更好。对我们来说,恰当的做法是创设一种符合自身特点的新的民主模式,既满足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实质,使民众真正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又找到切实保障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使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以一种彼此强化、彼此融贯的方式而共存。
在很大程度上,民主之“民”所涵括的范围以及人数多寡会影响到民主之“主”的形式与过程。小国寡民被认为更适合采取直接民主的形式,而无论是疆域还是人口都远远超出公民彼此间能够达到同质性状态的现代国家中,更为合理的似乎是采取间接民主的形式。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管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都仅仅是为了满足民众能够作主的手段和方式,而绝不是民主本身。如果只是单纯满足于此,民主在本体论意义上的价值理想就会逐渐消解,呈现出与民主本质的背离。
一方面,从内容上看,民主的出发点和目的乃是“当家作主的民”。民主制与寡头制、君主制和贵族制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民是国家的基础,并且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切实有效地行使主人的权力。真正的民主必须使民众自觉地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即作为主权者为自己做主的权利,使每一个民众都可以平等、自由、自主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在此意义上,真正的民主本身即是从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出发,使整个国家制度都被看成是“人民的特殊内容和人民的特殊存在形式”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民主是通过国家而实现的“人民的自我规定”。“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
另一方面,从形式上看,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而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无论是雅典的直接民主制,还是多数西方国家所奉行的代议制民主,其运行方式都不能完全保证民主在治理中的实现。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约束,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就都会偏离自己的轨道,变成非民主。因此,要使“人民的统治”不只是停留在理想的层面,而是在现实中得以实现,我们就必须创设一种真正的民主制度。在这样一种制度中,整个国家都成为自由的联合体,其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这种制度中,作为一个自由的联合体的民众,其自身的权力与民主的组织结构相统一起来,并通过程序化的制度途径,“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
,使民主由观念形态外化为一种现实的政治运作状态。
作为一个描述政治生活方式的概念,“民主”一词并非西方舶来品。《尚书·周书·多方》就说,“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左传·文公十七年》载:“齐君之语偷。臧文仲有言曰:‘民主偷,必死。’”西汉以后,“民主”一词更是史不绝书,如东汉班固的《典引》所载:“肇命民主,五德初始。”裴松之注引《魏氏春秋》:“夏侯惇谓王曰:‘天下咸知汉祚已尽,异代方起。自古已来,能除民害为百姓所归者,即民主也。’”不过,这里的民主并非主谓结构的词,即“民作主”,而是一个偏正结构的词,即“民之主”。显然,这里表达的是一种尊君思想,与古代希腊和西方近代以来的民主观念有明显的差异。据此,很多学者就认为,从先秦一直到清朝末期,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倡导的是君权主义,绝非有任何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意味,而近代以来中国的民主思想则是以传述西方思想及其政制为起点的。但也有很多学者则试图从中国文化内部去探寻“民主”的精神,主张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与民主思想之间存在着某种契合甚或“相吻合”
,提出民本思想并非存在着不可通达民主的极限,相反,在明末清初就已经开始了“从民本走向民主的开端”
,而某些思想家的“政治理念在若干方面逼近民主理念”
,因而认为民主之根在中国。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多次强调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绝不是简单复古,而是古为今用,辩证取舍、推陈出新,摒弃消极因素,继承积极思想,“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中华民族在长期实践中培育和形成了独特的思想理念和道德规范,“重民本”的思想就是最为核心的价值之一,这也是中国政治思想的最大特色,对我国传统社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也对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和民众的政治价值及心理有着深刻的影响,同时更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厚的滋养。因此,对中国古代民本思想进行批判性的考察,梳理不同时期民本思想的内涵及实质,以及清末民初由“民本”转向“民主”的可能发生逻辑,就成为我们科学把握当代中国式民主内涵的应有之义。
民本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贯穿了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思想家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阐发与发展,特别是在先秦时期,儒家、道家、墨家等学派思想中都蕴含着丰富的民本思想。日本学者沟口雄三教授曾总结道,君主以民的苦乐为第一义,绝不能以自己为本位,天下不是为了君主而存在,而是为民而存在,这两者形成了“民主思想的双璧”
。具体而言,民本思想的内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民惟邦本。民本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尚书·五子之歌》提出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意思是人民乃国家的根本,根本巩固了,国家才会安宁。君主必须从和谐的君民关系来看待治理天下的活动,“为人上者”要“临兆民”,必须心怀畏惧之心,恭敬地加以对待。西周时期,周公提出了“敬天保民”的思想,主张统治者通过敬天而获得合法性,并通过保民来实现对天命的遵循。“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周书·泰誓》)孟子在《孟子·尽心下》中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明确强调人民的利益和福祉在国家治理中的首要地位,统治者应当为人民谋福利,否则便会失去民心。荀子在《荀子·王制》中指出“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人民如同水,国家如同舟,统治者如果不能善待人民,就会被人民推翻。这一比喻形象地表达了以民为本思想的精髓。
(2)为政以德。民本思想强调统治者应当实行德政和仁政,用道德教化和仁爱之心来治理国家,施行有利于人民的政策。周公的敬天保民思想的实质是敬德保民,以德配天,强调统治者要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力服人,将德行视为治理国家的核心。孔子亦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强调道德的感召力和正当性,以德治国,以民众为依归,用道德和文化而不是仅仅依靠法律和刑罚的力量来引导和规训人民。
(3)安民富民。民本思想主张统治者应当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人民能够安居乐业。安民是民本思想的重要内容。儒家主张,治理国家要以仁爱为基础,通过宽政爱民、反对苛政,以稳定社会秩序,达到安民的目的。墨家则主张“非攻”,提出统治者应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冲突,避免战争,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此同时,富民思想也是民本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通过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无论是儒家的“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墨家的“去无用之费,圣王之道”,还是法家的“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强”,莫不都是强调,统治者只有让人民富裕,才能实现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4)顺应民意。民本思想强调统治者应当尊重并顺应人民的意愿和需求,倾听人民的声音。《尚书·虞书·皋陶谟》言:“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书·周书·泰誓》言:“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这里提到的实际上就是顺应民心、民意问题,主张统治者要依据人民的眼睛和耳朵来办事情。这种思想在后世各家都得到不同程度的继承。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出,“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主张统治者应当无为而治,顺应自然与民意,陈鼓应将之解读为破除自我中心去体认百姓的需求,而敞开彼此隔阂的通路
。孟子更是直接形成了将民心民意作为政治基础的民心政治学。“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孟子·离娄上》)。荀子曾说,“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形象地表达了民本思想的精髓。墨子倡导“尚同”思想,主张治国理政,“上同于天”(《墨子·尚同上》),“得下之情”(《墨子·尚同下》)。宋代大儒张载在《正蒙·天道》中也提道:“天视听以民,明威以民,故《诗》《书》所谓帝天之命,主于民心而已焉。”这些莫不表明儒家、道家、墨家等各大思想流派尊重民意、顺应民心的理念,对中国社会政治思想和实践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作为一种政治哲学,虽然强调了人民在国家的重要性,主张统治者施行仁政、以民为本,在中国古代社会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与近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思想还是有实质上的差别,存在着诸多的理论困境。
(1)民本思想的实质是君本位,而非民本位。在中国古代社会,民本思想的提出,就其本质只是实现王道政治的工具,是要实现对民众的统治,是治民,而非民治。在孟子那里,民贵君轻,其价值主体并不是民众,而是君主。之所以要重视民心,是因为君主要得天下。也即是说,在王朝政治和君主专制条件下,民是君主统治天下和管理天下的工具性存在,在政治实践中始终处于被统治、被管理的地位。即使有强调君主的存在是为了人民,如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荀子·大略》),那也是站在政治主体的君主的立场上讲的,是为了巩固王权和君主专制的统治。梁启超认为,儒家仁政民本思想的最大缺点,在专为君说法,而不为民说法。只要民本思想无法逾越君主专制,那其中蕴含的重民、爱民、顺民等思想观念就始终只是停留在理论上,而无法在政治实践中得以实施。
(2)民本思想依托的是道德教化,缺失制度保障。中国民本思想,植根于圣人君子的完美人性,把政治理想的实现维系于统治者的个人道德修养和意愿,而非制度化的保障。儒家重视礼法,但更偏重礼教和德治,而忽视了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和权力制约的重要性,这种依赖个人道德的治理模式缺乏持久性和可靠性。统治者的道德修养不可能始终如一,缺少稳定的制度化设计,就使得这种民本思想只能停留在思想和观念层面,而很难在具体的政治实践和运作中发挥作用。历史上很多暴政的出现,就是在道德教化失效的情况下发生的。
(3)人民权利的缺失。民本思想强调统治者对人民的仁政和关怀,但其中并没有表达对人民权利的诉求,也忽视了人民的自主权和政治参与权。在民本思想中,人民往往被视为需要统治者施恩的对象,而非权利的主体,这种思想没有真正赋予人民政治权利,人民的地位依然是被动的,他们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诉求或对抗不公正的统治。在此意义上,民本思想就与主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现代民主观念有着本质上的差异。
正是因为民本思想中的人民在君主专制制度下不可能成为自己的主人,从而成为真正的政治主体,明清之际的许多思想家,如黄宗羲,开始从民治、民有等新的维度出发去思考民本的内涵,主张“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
。而在清末民初,梁启超、谭嗣同等思想家则试图结合近现代西方民主制来阐发民本思想,在传统的“民生”之外,倡导“民权”,力图使民众真正成为政治生活实践的主体,实现“为民做主”到“由民做主”的转变。五四时期,李大钊等马克思主义学者结合传统民本思想与西方民主学说,提出了将民心和民意作为国家民主政治基础的“民彝”学说,并在此推动下,逐渐完成了从旧民本主义到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的转变。
近代以来,“民主”一词,在含义上经历了一个由偏正结构的“民之主”到主谓结构的“民做主”的渐变过程,而这之中,起关键作用的当属用“民主”对译英语的“democracy”。“民”对应的是demo(民众),“主”对应的是cracy(支配、统治)。通过这样的翻译,“民主”逐渐获得了新的含义,并使越来越多的先进中国人认同和接受这一含义。洋务运动时期,许多有过西方游历的士大夫开始比较君主国与民主国的优缺点,认识到民主是一种不同于君主制的国家体制。如王韬就提道,泰西之立国有三:一曰君主之国,一曰民主之国,一曰君民共主之国……一人主治于上而百执事万姓奔走于下,令出而必行,言出而莫违,此君主也。国家有事,下之议院,众以为可行则行,不可则止,统领但总其大成而已,此民主也。朝廷有兵刑礼乐赏罚诸大政,必集众于上下议院,君可而民否,不能行;民可而君否,亦不能行也;必君民意见相同,而后可颁之于远近,此君民共主也
。我们看到,尽管这些学人在理论上更多的是从“重民”而非现代的人民主权意义上去理解民主,但他们通过对西方政治实践的接触,已经逐渐对“民主”对应的西方政治对象有明晰的认识。
甲午战争后,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留学日本,通过日本所翻译的西学书籍,逐渐加深了对西方文化的了解,“民主”一词的含义也逐渐接近“democracy”的本义。如梁启超自留学日本后,就开始从政体的维度去理解民主,提出民主国所最要者,在凡百听民自为,其不能躬亲者,则选官吏以任之,强调民主“本旨之最要者,则人民皆自定法律,自选官吏,无论立法、行法,其主权皆国民自握之,而不容或丧者也”
。进入20世纪,由留学生、国内学堂学生以及接受西学的开明士绅组成的知识分子队伍不断壮大,“民主”开始与“共和”一起频繁出现,形成了“君主立宪”与“民主(共和)立宪”相对峙的话语体系,民主革命开始演变为社会主流的政治诉求。
我们看到,中国人民对民主的最初认识和追求并不是内生自发的,而是一种对西方列强欺压和侵略的应激回应。清末帝制到民主制转型的失败,使民主革命成为中国走向民主化进程无法逃脱的历史宿命。进入20世纪,对于中国人来说,所关注和争执的已经不是要不要民主的问题,而是要解决“谁之民主”“如何民主”,也即实现什么样的民主以及如何实现民主的问题。辛亥革命的爆发,固然使民主制在中国成为一种现实的政体选择,但是民主的价值远未在汉语语境中获得其合法性,为大众真正接受和认同。正如林伯渠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所指出的:辛亥革命前觉得只要把帝制推翻便可以天下太平,革命以后经过多少挫折,自己追求的民主还是那样的遥远
。
辛亥革命建立了共和政体,但民主却远未实现。“无量头颅无量血,可怜购得假共和。”在许多知识分子看来,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在长期的封建专制社会中,原本应当成为民主主体的大众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民”,相反,他们只是主体意识失落的奴性人格载体。因此,对许多倡导民主理念的知识分子来说,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启蒙去唤醒民众、开启民智以实现“立人”。1915年9月,《新青年》(原名《青年杂志》,第二卷起改称《新青年》)创刊,旗帜鲜明地发出了要民主、要科学的呐喊,由此开启了启蒙大众的历程。启蒙者从抽象的人权出发,提出了“惟民主义”的主张,强调民主政治的实现,纯然以多数国民能否对于政治,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为唯一根本之条件。
中国的启蒙知识分子通过“立人”走向民主政治的道路并未能按预定的方案来进行。须知,没有一个主权独立的现代民族国家,人是根本无法立起来的。要“立人”,必须先立国。与此同时,巴黎和会上,宣扬“自由、民主、平等”的西方列强剥夺了中国本应有的主权,这就使得许多先进知识分子开始重新审视资本主义价值体系中的民主制度,并逐渐认识到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在痛苦的抉择中,先进的中国人民最终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一条无论是在价值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都要优越于资本主义价值体系的民主新路。
马克思主义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出发,认为资本主义民主本身就具有阶级性和欺骗性,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形式上是代表人民意志,为人民服务的,但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为了批判资本主义民主的这种阶级性和欺骗性,马克思提出,不管怎样,我们都必须弄清楚民主是什么。由此问题,马克思主义开启了民主理论的构建。
在马克思的民主理论中,首先,民主是历史的、具体的。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民主不是产生于人的思维中,而是由整个社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因此,民主具有一定的阶级性,不存在超阶级的“一般民主”,无产阶级政党的任务就是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其次,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和根本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正如马克思所理解的,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最后,每个公民都普遍地享有真正的选举、监督和罢免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马克思虽然一生没有参加民主政治的实践活动,但在总结巴黎公社政权的经验时提出,新国家的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必须体现在普选制、监督制和罢免制的民主制度体系中,它是防止国家异化、由公仆变主人的重大措施。
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过程中,真正将马克思主义设想的民主思想付诸政治实践,建立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是列宁的伟大创造。在列宁看来,“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二是“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
。基于此,列宁提出建立具有真正民主性质的苏维埃制度。这一制度对于人类社会的民主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开辟了一种新的人类民主实践。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后,开始把马克思、列宁的民主思想中国化,由苏维埃民主制度转到人民民主制度的建立,不断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理论。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共产党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的中国化进程,进一步创新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形成和发展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的新型政治文明形态,它强调民主的内生性、全面性、人民性、过程性和时代性,其本质是一种全新的民主价值理念和民主实践形态的有机融合,属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概念和理论范畴。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体系中,“民主”,一方面表现为一种政治价值,其本身关照着人民的本体性,体现了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表达着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表现为一种政治实践,凸显了民主的“全过程性”,不仅要求民主在时间上是无时不在的,呈现出全链条性,而且要求民主在空间上是无处不在的,表现为全方位和全覆盖性。正是基于此,在2021年10月13日至14日举行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掷地有声地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
(1)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价值是“人民至上”。所谓的“人民至上”就是永远把人民置于社会的主体和主角,使其在国家社会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永远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于人民;永远把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作为最高标准来检验一切工作的成效。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这种“人民至上”的民主观念并不是自然形成、与生俱来的。在传统社会中,君主拥有至上的地位和无限的权力,人民只是君主的附庸,民主也只是一种幻想。在现代西方社会中,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虽然否定了传统社会奉行的“君权至上”观念,确立了“个人至上”的民主观念,但这里真正至上的“个人”并不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而是拥有巨额财富的资产阶级财团及其代表——资产阶级政党,民主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彰显。与现代西方由资产阶级政党统治的社会不同,现代中国社会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作为一个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终目标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它与人民休戚与共,并生死相依。中国共产党的这一根本性质就决定了其必然将“人民至上”作为自身践行民主的根本价值理念,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中国的民主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展开的,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
全过程人民民主怎么充分体现“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一是坚持把每一个中国人置于国家主人的地位,强调人民拥有国家的一切权力。马克思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就指出,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一切人都希望单独参加立法权无非就是一切人都希望成为真正的国家成员,希望获得政治存在。习近平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念,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提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突出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至上地位。二是坚持最大限度地把中国人吸纳到民族复兴的伟业中,使其持续性地有序参与社会建设。在这里,“最大限度地吸纳”不仅包括全体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而且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其中社会主义劳动者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力量,而“持续性地有序参与”则是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三者之间的制度建构和安排,将政治上有序参与的互动过程作为民意连续性表达的实现路径,彰显出全过程人民民主蕴含的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至上意蕴。三是坚持把每一个中国人的利益都放在第一位。全过程人民民主与西式民主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它关注的是全体中国人的利益。这种“全体中国人”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符号,而是一个个具象化的真实人的存在。基于此,我们看到,不管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提出的“一个也不能少”,还是在奔赴共同富裕道路上要求的“一个也不能掉队”,其目标都是要不断增强每一个中国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全体中国人都过上更好的日子”
。2021年底,习近平主席向南南人权论坛致贺信时明确指出,“坚持人民至上,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是时代赋予世界各国的责任”,并强调中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以发展促进人权,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
(2)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要求是“全过程性”。如果说“人民至上”规定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要求,那么“全过程性”就规定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要求。从一般意义来理解,这种全过程民主是针对“非全过程民主”而言的。一方面,它克服了列宁所提到的“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
的资产阶级议会制民主,强调民主实现过程的持续性和全方位。“持续性”要求全过程民主,在时间上保持始终如一的持续状态,即它不能仅存在于选举活动期间,而是要在任何时间段上都始终存在民主议题,体现出民主的无时不在。“全方位”要求全过程民主,在空间上保持全领域和全覆盖,即它不是零散化的、碎片化的民主,不能仅仅存在于民主实践的某一个环节,而是要体现在民主实践的每一个环节,要把所有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的公共政治决策都置于民主范畴中来考虑,体现出民主的无处不在。另一方面,它克服了出现在古希腊时代的“暴民政治”,防止了少数意见领袖借助舆论形成的多数“民意”来侵犯少数人权益的、过热式的、临时性“民主”决策,突出强调民主实现过程的程序化。所谓程序化是指在民主的协商、对话、辩论、审议等过程中,严格地遵守由时间、步骤、流程、操作等组成的一系列固化的规范约定,它表达着民主实践的基本底线,毕竟只有把公平、正义和规范的程序嵌入政治制度之中,才能有效保障民主政治的价值性
。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程序化不仅规范了人民民主的制度设计和决策机制、运行机制、监督机制,而且规范了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方式、决策形式等。通过程序化的规制,人民民主能够将所有人的重合的意志汇集、凝练和整合成真正可以兑现的社会力量,以推进全过程民主政治的发展。
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体现“过程”的持续性和程序化。一是坚持各个环节的无缝衔接。这里的“无缝衔接”主要指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的实践环节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活动规范的严格执行,既相互勾连,又连续互动。它是从横向维度体现了民主内容的全面性,表达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真正将民主各个环节彼此贯通起来的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形式。正是基于此,程竹汝提出,如果将公权力的形成和公共政策的选择看作一个政治系统和过程,那么,处于这一过程各个环节中的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本是一体的,即全过程民主
。二是坚持程序规范的闭合循环。这种“闭合循环”不仅体现为决策形成之前的群众路线、议题确立、调查研究、征询听证,而且体现为决策形成之中的充分协商、对话交流、开门议政、方案选择,同时也体现为决策形成之后的科学评估、问责处理、执行调整,呈现出决策过程的环环相扣与缺一不可。它是从纵向维度凸显出民主程序贯彻的全程性,“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人民的声音”
,真正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在民主的不同环节和不同领域行使不同类型的民主权利,从而将人民的持续参与贯穿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全过程”
。通过这种人民的全程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真正体现了民主的真谛在于众人的事由众人参与、商量,通过充分商量寻找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从而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