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经修订后被编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使我国的继承法成为《民法典》的基本组成部分。作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工作领导小组继承编草案建议稿研究项目的负责人,我一方面对继承法入典并且在《继承法》的基础上有了较大的进步感到欣喜,另一方面也对继承编存在的不足感到遗憾。不过,立法是立法机关的任务,参与立法的学者和专家尽到自己的责任就完成任务了,没有必要遗憾。
民法理论研究者,面对《民法典》继承编,应当看到通过《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我国的民法继承规范的进步,我国的遗产继承制度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的改进,对于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权利,特别是在生前支配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方面享有自主决定权,可以发挥更好的规范作用。同时,增加侄子女和甥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打印遗嘱、遗产管理人等继承规则,以及废止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都有利于保障被继承人的支配权、继承人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和保障私人财富传承的需求,有了相当大的完善。
当然,民法理论研究者在看到立法进步的同时,更要看到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在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对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这是理论研究者的职责,也是推动我国继承法律进步之所需。
因此,要研究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对其现有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保护自然人财产权利的规定进行正确解读,进行教义学的解释论研究,更要对继承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使我国继承法正确实施,保护好自然人私人财富的传承权利,维护正常的遗产流转秩序。
基于上述认识,我撰写了这部研究我国继承法的专著,全面阐释了上述见解的理论基础和适用、改进我国继承法律规则的方法,为完善我国的继承立法贡献一己之力。
虽然我研究继承法多年,也经历了《民法典》继承编编纂的立法过程,但对其深刻法理的掌握还有不足,故对本书论述中存在的问题,请热心读者批评指正。
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政法分社的领导和编辑,对本书进行的严谨、细致和非常专业的编辑、校对给本书增添了光彩。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立新
2024年11月1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