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伟大的思想家和革命导师,他们有着丰富的思想创造和完整的思想体系,也有着长期的革命经历和丰富的革命实践。但由于他们直接参与和主导的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时间和实践相对较少,不像列宁、毛泽东那样长期参与和主导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甚至亲身经历党的建立、发展直至掌握政权,由此也就使得他们因为实践的需要、基于实践的体会而激发和孕育的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不是十分丰富,也不构成完整和系统的思想体系。总体看,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著作中,有不少和党内监督思想有关的理论。这些理论集中出现在他们参与改造正义者同盟和建立第一国际过程中所写的著作以及所表达的观点中。这些理论强调了“党内监督”的重要性,要求在党员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以确保党员干部在党内正确行使其权力。基于对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相关内容的研读,可以将马克思、恩格斯的党内监督思想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主监督思想
相较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哲学思想和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等,其党内监督思想提出较晚,最早是在他们参与改造正义者同盟的时候提出的。正义者同盟是一个国际性工人组织,是一个秘密革命组织,其成员主要由德国流亡者同盟中分裂出来的左翼激进分子组成。正义者同盟最初是在法国巴黎成立,这个组织逐渐发展成为带有“陈旧的密谋性的传统和形式”
的国际性工人组织。因为带有密谋性质,正义者同盟内部管理相对严格,非常注重对党内成员的严密控制,但这种控制是自上而下的,自下而上的组织成员之间的制约和监督非常缺乏。为了改造这个组织,马克思、恩格斯花费了大量心血,从而使之具备了民主性的党内监督的雏形,并在此过程中初步阐发了其党内的民主监督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较为集中的阐释,则是在领导国际工人协会的过程中进行的。国际工人协会是国际性的工人联合组织,亦称第一国际,最初是由英国、德国、波兰等国家的工人阶级组织集体倡议建立的。第一国际是当时欧洲工人运动的核心领导力量,包括了来自欧洲多个国家的支部。也正是由于成员复杂,派别林立,马克思和恩格斯为把第一国际建设成为联合全世界无产阶级、在共同纲领下统一行动的领导核心,耗费了大量心血。也正是在参与第一国际的建设中,在与不同派别斗争的过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逐渐丰富和完善了自己的党内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确立了代表大会的绝对领导地位、建立了代表大会的年会制等方面。
(一)确立了代表大会的绝对领导地位
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共同参与并确立的文件《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提出,“代表大会是同盟的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作为同盟的权力执行机关,有义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开除盟籍的问题只能由代表大会决定。同时,该章程明确,代表大会要受到各支部的制约,代表大会的一切立法性决议须提交各支部讨论,以便决定是否可以接受。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共产主义者同盟建立了自下而上、体现民主导向的党内监督体制。恩格斯评价指出,共产主义者同盟这一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其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
。在建立第一国际时,代表大会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制约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和扩展。《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明确规定,中央委员会的成员要由代表大会指定的中央委员会所在地的区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成员不是由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此会导致中央委员会实际上成为一个独立的不隶属于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并且可能会造成同盟内部有两个并列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局面,使得政治决策过程受到双重影响。有鉴于此,马克思为第一国际起草的章程确定了由代表大会产生中央委员会的具体规定,此后这个规定也不断完善。在日内瓦代表大会上,同盟为了让代表大会对中央委员会的监督有程序性保障,又对此增加了新的规定,也就是要求总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必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的规定,由此使得代表大会的绝对领导地位真正得到确立,也使得自下而上的民主性的党内监督在同盟内部得到进一步贯彻和体现。与此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也考虑到在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可能会出现监督机构的缺失导致党内监督无法落实到位的现象。因此,在确保代表大会绝对领导地位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制度设计上允许总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休会期间代行部分代表大会职责,其中就包括监督职责,并且他们强调,在总委员会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决议过程中,总委员会是唯一的代行机构,而其他支部成立的机构则需要将某些权力给予总委员会,并接受其领导。例如,1872年由马克思和恩格斯起草的《在海牙举行的全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就规定了“总委员会必须……监督每一个国家严格遵守国际的共同章程和条例的原则”,总委员会有权力对其中违反章程或代表大会决议的分部、支部、联合会委员会以及联合会执行“暂时开除”的处罚,这个处罚“直到应届代表大会为止”。这一规定不仅能够保证在代表大会休会期间,总委员会作为党内最高监督机关的权力能够得到有效行使;而且还能确保总委员会的权力范围不会超出代表大会的界限,对总委员会工作起到有效监督。
(二)建立了代表大会的年会制
代表大会是现代政治民主的一种形式。在无产阶级政党的代表大会上,代表能够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并通过适当的集中决定组织的重大事项。代表大会作为体现和集中同盟成员利益和意志的最高权力机关,其领导作用的发挥和党内监督功能的实现,都必须以这一组织的持续正常运转为前提。很难想象,代表大会在长期不开会、无法正常运转的“僵尸”状态下能实现其监督功能和体现其领导地位。也正因为此,马克思、恩格斯特别重视代表大会的每年正常召开,并特地设计了代表大会的年会制。《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代表大会于每年八月举行。遇紧急情况中央委员会有权召集非常代表大会。”
此外,马克思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成立宣言和临时章程都明确了代表大会的年会制,信奉马克思主义的欧洲各国无产阶级政党也都强调代表大会的年会制。1869年马克思、恩格斯参与创建的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章程就明确规定,党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从1869年到1914年的45年间,除了该党因俾斯麦政府的“反社会党人法令”被取缔而不能公开在国内活动的12年外,其余的33年时间里该党一直坚持党代表大会的年会制。代表大会年会制的确立,能够保证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全党实行党内监督具有足够的时效性。每年一次的代表大会,能够对党在过去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有待完善的部分,取缔因情况改变而不再适用的政策。另外,无产阶级政党内部群体庞大,成分复杂,并且来自不同地区、持不同观点的工人团体还在源源不断涌入党内。如果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大会长时间不召开,就无法对当前情况有总的把握,无法有效应对党内不同声音对既有章程、方针乃至指导思想的冲击,进而导致思想混乱、行动失调的危险局面的出现。代表大会的年会制不仅可以增加监督工作的频率,而且可以通过明确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进一步提升党内监督的效率。
二、通过党员之间相互监督强化党内监督
民主性的党内监督必须建立在党员彼此平等的基础上。高高在上的特权党员以及党内的依附关系等,显然不利于其他党员进行有效监督。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党内各成员之间应当是完全平等的,无产阶级政党内部不应当出现特权党员。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党员之间、党支部之间相互监督乃至群众对党员的监督,是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监督思想的重要体现。
(一)强调盟员或党员地位平等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反对个人迷信。马克思、恩格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迷信,反对对党内的领导的迷信式、盲目式乃至宗教狂热般的崇拜。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是无产阶级运动的核心领导者,创立了无产阶级政党行动的指导思想,但他们并没有借机把自己当作至高无上的领袖,反而在实际行动上坚决遏制个人迷信现象在党内的蔓延。1877年,马克思在给威廉·布洛斯的一封信中说,“恩格斯和我最初参加共产主义者秘密团体时的必要条件是:摒弃章程中一切助长迷信权威的东西”
,这也是他们在着手改造正义者同盟时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恩格斯提出,“任何一个身居高位的人,都无权要求别人对自己采取与众不同的温顺态度”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个人迷信是宗派主义政党领袖维系其个人地位而惯用的一种手段,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和无产阶级革命需要的,这种组织模式的党已经走到了尽头,在工人阶级政党内部应当予以否定。如果党内成员出现了对领导者绝对服从的现象,那么在领导者出现错误的时候就无法通过代表大会来及时纠正,群众对领导者的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第二,强调党员平等。早在参与起草《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明确提出“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这个原则。无产阶级政党成员地位应当一律平等,没有任何党员可以凭借自己在党内的职务、地位凌驾于其他党员之上,也没有任何党员可以突破党的纪律与章程的束缚而成为特权党员,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党内监督思想的重要基石,也是实现党内监督的前提。在第一国际期间,马克思、恩格斯发现总委员会设置的主席一职,既没有具体的领导责任,也没有明确的职权范围,但其地位又位于党内其他委员之上,形成一种“王权原则”。他们认为工人协会内部出现这种情况是非常不恰当的,应避免对机构中最高领导的监督的缺位,以确保机构能够正常运作,并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至于具体的监督制度设计,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应当把对最高领导的监督建立在领导机构的成员集体之中。马克思建议取消“总委员会主席”这一职务,1869年第一国际巴塞尔代表大会接受了马克思的建议
。
(二)建立了党员群众对党的干部的监督机制
马克思和恩格斯非常看重人民群众的作用,认为接受人民的监督能够防止权力腐败。恩格斯认为“德国的运动的特点是,领导的一切错误总是由群众来纠正”
,这一思想反映到无产阶级政党建设上就是倡导党员群众对党的干部的监督。因此,无产阶级政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充分发挥党员群众对党的干部的监督作用。马克思和恩格斯将这些思想付诸实践,提倡建立选举制、任期制和集体领导制等党内监督机制。在选举制以及密切相关的任期制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参与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各支部的主席和副主席由选举产生;选举者如认为担任公职人员的工作不能令人满意,可随时撤换之;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一年,一年以后必须经确认方得连任
。虽然在政治学范畴中,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经常并列,但很显然,选举本身其实也是一种监督,可以使得党内的领导干部因为这一机制对不合格者的淘汰作用而认真履职、努力工作。如《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直接明确,选举者如认为担任公职人员的工作不能令人满意,可随时撤换之。至于任期制,因为它可以使得被选举出来的代表及领导人员的职权具有阶段性而不是永久性,可以使得那些履职不力、表现不佳的代表和领导人员在经过一定周期后退下来,因而同样起到了监督的效果,同样是一种制约机制。
(三)提倡党员之间、党支部之间互相批评
恩格斯认为“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是工人们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重要方式。它不仅可以让工人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可以让他们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获得更多的支持和理解。批评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可以让工人们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也可以促使党内形成一种良好的监督机制。因此,批评是无产阶级党内监督的有效手段。党员之间、党支部之间互相批评,能够使党员在自我扬弃过程中不断进步,从而达到约束党员行动、监督权力实施、防范滋生腐败效果,进而促进无产阶级政党不断更新、不断净化。虽然党员内部的批评有时候会引起一些成员之间的反感,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领导的无产阶级政党内部确实也发生过因为互相批评,不同支部之间产生矛盾甚至分裂的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影响到了党内团结,但恩格斯认为这种现象是“建立党内真正和谐的关键”
,每个党员如果能够通过互相之间的有益批评来检视自身过失,“一定要比任何无批判的恭维更有益处”
。
三、党内监督要保证党的统一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无产阶级政党想要取得革命的最终胜利,一个根本的原则和关键就是要保持党的统一。无产阶级政党应该体现民主价值导向,同时又是统一的、有战斗力的。而要想维护党的统一,就势必涉及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监督,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革命斗争中围绕保证党的统一原则做了很多工作,其中就蕴含着大量和党内监督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思想。他们特别强调以下三方面。
(一)要有维护多数人意志的纪律
马克思、恩格斯高度重视党内纪律问题,认为这是加强无产阶级政党战斗力的重要内容。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一封信中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无产阶级政党想要领导革命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保证党在指导思想和总的行动纲领上的统一,党的每个支部只有在没有破坏党的统一、没有违背党的总纲领这一原则之下才能发挥自主性,才能组织和动员群众,推动革命事业向前发展。他们认为无产阶级政党维护党的统一是重要且困难的事情,而要达到这一目标,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严明党的纪律。为此,他们特别强调党员必须遵守政治、组织、社会等方面的纪律,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行为。这一思想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有具体体现,他们在这些章程中规定了严格的纪律。像共产主义者同盟二大通过的章程就规定,盟员“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等等
。无政府主义者曾攻讦维护党的统一、加强党内纪律的行为是“权威原则”,为此,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阐释了在限制内的权威对于联合工人阶级进行暴力革命的必要性,他指出组织活动的首要条件是有一个起支配作用的意志,而“受托执行有关的大多数人的决议的委员会”
就是这个意志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要想使无产阶级政党从事的伟大事业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就必须通过维护党的委员会的地位,严格遵守委员会的决定,并采取严肃的党内纪律,以此来实现党的统一,及确保无产阶级政党得到更加有力的领导。
(二)党的领导机关对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能够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形式属于党内自上而下的监督。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强调党的领导机关对党的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有领导权。具体的实现形式就是当面临重大问题时,党的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有义务向党的领导机关请示并听取上级机关的意见和命令,以此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同时,党的领导机关也有权力对不服从的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进行监督,以此来确保党的正确领导,例如执行包括开除出组织等纪律。1869年3月,第一国际对总委员会与各国家支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阐明了总委员会与各国家支部之间存在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总委员会为了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允许每个支部根据所在地区的工人运动的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和制定具体的理论和纲领,但是这些理论和纲领不能与章程直接抵触,而且总委员会要“注意各个工人政党纲领的一般倾向是否符合国际的总方针”
。当某个支部的行为违反了章程或代表大会决议时,总委员会就有责任且有职权将该支部剔除出去,以确保组织的一致性。二是强调否决权,也就是党的领导机关对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决议、提议、建议拥有否决权。下级组织制定的决议不能违反中央决议。只有对于那些违反中央决议的决议拥有相应的否决权,才能确保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能够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正确的决策。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监督下级组织的决议是否与中央决议相冲突,如果有冲突,则可以否决下级组织的决议。党员群众、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和党的代表大会可以提建议,但如果这些建议与中央决议相违背,党的领导机关同样可以否决
。总体看,这两方面充分地表明党内自上而下的监督是有效和有力的,进而也是有助于维护党的统一的。
(三)反对派别组织活动
无论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中,还是在第一国际、第二国际中,都有诸多派别组织。这些派别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党的组织规模的壮大和发展是不可阻挡的。随着越来越多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工人组织加入党的组织,党组织内部结构更加复杂,并且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革命实际情况也各有不同,这些组织在具体的指导方法和实践方针上与党组织存在差异甚至分歧。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这种情况持高度包容甚至支持的态度。恩格斯在晚年和保尔·施土姆普弗讨论党内问题时公开表示,党内偶尔存在有限度的分歧“比暮气沉沉要好得多”
。当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党内派别组织的容忍是有底线的。正如他们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之初就提出要坚决反对和剔除“宗派主义”及其对工人运动的影响,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党内不同派别组织的态度只是在全党尚且无法形成统一行动局面的前提下的一种让步,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争论等方式加强不同支部的思想交流,从而将正确的思想传达落实到每一个支部之中,逐渐“用工人阶级的真正的战斗组织来代替那些社会主义的或半社会主义的宗派”
,最终形成“一个共同的理论纲领”
。因此,当党内的派别组织只是停留在思想之争的范围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倾向于以容忍的态度对待它们,允许它们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如在共产主义者同盟中有魏特琳派、波尔恩的右倾派别、哥特沙克的“左”倾派别等,在第一国际中有蒲鲁东派、英国工联主义派等。马克思、恩格斯对这些派别采取了容忍的态度,因为这些派别只是思想上的派别,没有从事派别组织活动。他们主要是通过思想斗争消除这些派别的错误思想的影响,进而瓦解这些派别,使之转到正确的立场、观点上来。
但是,当党内的派别组织突破了党的纲领赋予的权力界限时,特别是开展了派别组织活动这种违背党的统一原则的非组织活动时,马克思、恩格斯则采取了坚决抵制态度,领导第一国际与之进行坚决斗争,从而表现出了鲜明的原则性。马克思曾在1871年给弗里德里希·波尔特的一封信中总结道:“国际的历史就是
总委员会
对那些力图在国际内部巩固起来以抗拒真正工人阶级运动的各个宗派和各种浅薄尝试所进行的
不断的斗争
。”
这突出表现在他们对待共产主义者同盟中的维利希-沙佩尔派别集团和第一国际中的巴枯宁派别集团的态度上。例如,在与巴枯宁派别集团斗争的过程中,马克思认为像巴枯宁集团创立的国际社会主义民主同盟虽然表面上“承认国际章程,承认国际的分支”,但在实际行动上却妄想建立自己的临时中央委员会,进而发展自己的支部与组织,这种试图掌控第一国际的行为“贻害无穷”。也就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和判断,当意识到巴枯宁派别集团的理念已经超出了第一国际章程的底线,并且其实际行动有分裂第一国际的危险,马克思和恩格斯同这个派别集团作了坚决的斗争,最终,这两个派别集团最终被开除出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国际
。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的党内监督思想主要是党内民主监督和集中监督的结合。对于这种双向的党内监督的结合,列宁后来把它发展并概括为民主集中制。从以后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实践来看,马克思、恩格斯的党内监督思想深深地影响和指导了包括布尔什维克和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及整个党的自身建设实践,新时代党内监督体系建设同样需要挖掘这一宝贵精神财富,从中寻找理论资源、汲取智慧。当然,我们也要客观地看到,马克思、恩格斯的党内监督思想远谈不上构成完整的科学的体系,他们对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监督只是画出了粗略的轮廓,提出了一些简单的构想,并没有系统的思考和精细的设计。例如,他们重点强调了选举监督,但对于集体领导监督、罢免监督、举报监督等同样体现民主导向的党内监督具体形式思考不多,更没有进行实践层面的相应制度设计。又如,马克思、恩格斯阐发了他们对党内自上而下的监督的一些主张,并有一些实践层面的制度设计和行动举措,但对于党内自上而下的监督应该如何把握合适的度,以免走到专制的极端,以及如何化为系统的具体的制度设计等论述不多。再如,他们提出了维护纪律的重要性,但对于如何维护纪律、如何建设专门的监督执纪机构思考不多。他们更多的是在实践过程中,当党内出现需要维纪执法的情况时,临时组建起一支被赋予了监督权的队伍(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1870年9月前后第一国际就派了密使到巴黎监督并制止法国人支部的行动,马克思表示了支持
;1872年9月海牙大会召开之初,在马克思的安排下组建了一个特别委员会,用以把全德工人联合会驱逐出第一国际
),对党员或者党支部进行监督和检察。然而,这样的队伍组织上是临时的、职权上是模糊的,也就导致了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仅没有强制性,而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就自行解散了,没有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在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他们所参与和亲历的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实践才刚刚起步,不仅党员人数较少、政党规模较小,而且这些政党都远未形成武装夺取政权的自觉,更未达到成为执政党的目标。这就使得当时的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监督及其他政党建设的实践甚为有限,相应地,这些有限的党内监督及其他政党建设的实践对思想创造和理论创新的需求也就很弱。何况,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许多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实践参与不深,主要是提出思想、参与党章的起草、进行思想批判等。他们并未经常性地参与这些政党的日常管理,如此必然使得他们对于党内监督的实践观察不多、体会不深,进而影响到他们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思想创造。总之,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实践决定认识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决定了处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和特定政治环境中的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党内监督的思想创造和思想阐发只能是不成系统的和原则性的。如果要求他们对于无产阶级政党掌握政权后如何进行党内监督有系统的思想和成功的经验,则无疑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苛求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