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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程结算依据

工程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参照《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0),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主要有以下 9 个方面:

①相关法律规定;

②工程合同;

③计价和计量依据;

④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⑤工程实施文件;

⑥中标价和认价单;

⑦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⑧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

⑨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1.2.1 编制依据

1)相关法律规定

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与工程结算相关的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当前工程结算的顶层法律,与工程结算相关的条款:

如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条款在工程结算中的应用:合同约定事项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法律法规执行。如依法纳税是税法规定,营改增后,老项目合同约定的是营业税税率,但也应按增值税规定执行简易计税法。又如合同中按销项增值税率为 11%,但结算时适用税率已变为9%,除已按其他法定税率 11%缴纳的部分外,剩余部分的税率应调整为 9%。

再如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有很多条款涉及工程结算,可以在配套教学资源中进一步了解。

(2)招标投标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2 月 27 日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2019 年 3 月 2 日第三次修订)中也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条款。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工程结算争议不能协商和调解时的最终途径是诉讼和仲裁,符合司法解释的结算是能经受法律考验的,因此司法解释中提出的处理要求也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

如法释〔2020〕25 号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再如法释〔2020〕25 号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释〔2020〕25 号的其他条款可以在配套教学资源中进一步了解。

(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

由财政部和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是工程结算最早的规范性文件,至今仍然有效。如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规定是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结算审查期限的重要依据。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表 1.1 规定的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表 1.1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查时间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 15 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 30 天内审查完成。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可以在配套教学资源中进一步了解。

(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也有涉及工程结算的规定。

如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该条款在工程结算中的应用:本条法规要求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规范要求清单编制说明是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含说明中的投标报价要求)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应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例如,即使合同专用条款中未约定建渣清运费,但如果在投标报价要求中明确“建渣清运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结算时,就不能另行计算建渣清运费。

2)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包括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规范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①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③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④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⑤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⑥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过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⑦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⑧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⑨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⑩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本着“从约原则”,依法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工程结算的最重要依据。

3)计价和计量依据

计价和计量依据主要包括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相关规定等。

“13 计价规范”不仅是每个工程在发承包阶段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工程实施阶段进行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注意中标价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优惠让利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新组价项目按定额组价后也应同比例下浮(采用中标材料价或认质认价材料的不下浮)。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等 6 本计量规范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照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需要注意的是计价定额、价格信息、取费规定等计价依据具有地区性,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计价依据进行结算。

4)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订立合同的重要依据,“13 计价规范”第 7.1.1 条明确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内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当发生重大变更时,承发包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增加或修改原协议的某些条款,不属于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某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只对钢材调差,实施过程中由于征地原因,停工两年,其间由于地方材料价格上涨较快,复工时承发包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明确将商品混凝土也纳入调差范围,竣工结算时补充协议应一并执行。

5)工程实施文件

工程实施文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设计变更,所以进行竣工结算时依据的不是原来设计的施工图,而是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加设计变更)。工程竣工图是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是在竣工时按照施工实际情况绘制的图纸,是进行工程计量、办理结算的重要依据。在竣工结算审核时,为避免出现承包人擅自变更的部分进入结算,审核人应审核工程竣工图中与施工图不一致部分是否有相应的变更依据。

施工图在施工过程中难免有修改,为了让客户(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能比较清晰地了解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国家规定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提交竣工图。

在《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①基本建设竣工图是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改建、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全国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各主管部门,都要重视竣工图的编制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②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特别是基础、地下建筑、管线、结构、井巷、峒室、桥梁、隧道、港口、水坝以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都要编制竣工图。编制各种竣工图,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在竣工后)及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整理好设计变更文件,确保竣工图质量。

③编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a.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和分包施工单位,下同)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b.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c.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图。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涉及原有的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图案卷内增补必要的说明。

d.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竣工图要经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

6)中标价和认价单

材料和设备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且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占比最高,一般达到 60%以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些工程材料及设备量大或价高,可能会采取招标的方式,根据中标价进行采购;有些材料虽然不需要招标采购,但要通过认质认价环节把关,以确保材料和设备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和造价控制需要。

建设项目工期长,材料及设备价格处于动态变化中,承包人只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价格的波动风险,超过波动范围应该予以价格调整,此时一般根据中标价和认价单,结合合同约定来判断是否涉及材料及设备价格调整,因此工程材料及设备的中标价和认价单都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与合同约定的人工和材料调差是不同的事项,即使是固定单价合同,通常也约定了人工单价可调和部分材料单价可调;即使约定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包干使用,只要同时约定了人工和材料可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单价措施项目包含的定额人工费和相应可调价材料也可调。

7)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计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以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要通过工程计量予以确认,即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这是发包人向承包人确认和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和依据。

建设项目工期长、影响因素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与预期不同的情况,进而会影响合同价款,双方会通过签证、索赔等方式对合同价款的影响额度予以确认,这些都是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合同内、合同外)进行的双方确认内容,都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特别是对根据施工图无法准确计量的项目,如基础换填,承包人应及时提请发包人组织现场收方,经各方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否则可能因缺乏相应资料而引起结算争议甚至不予纳入结算,除非设计文件能准确计量。

8)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

工程结算是针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开、竣工时间涉及计价依据的选取,停工、复工涉及索赔等问题,因此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也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1.2.2 工程结算依据的质量要求

工程结算依据非常重要,特别是双方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变更的确认资料,是价款调整的主要依据。力求资料真实、完整、合法、规范,这是办理好工程结算的基础。

1)计价规范关于计价资料的要求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证实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任何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给出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要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工程实践中有些突发紧急事件需要处理,监理单位下达口头指令,施工单位予以实施,施工单位应在实施后及时要求监理单位完善书面指令,或者施工单位通过签证等方式取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口头指令的确认。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取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以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为了明确文件传递的责任,发承包双方都应该建立文件签收制度,按实登记文件的传递信息。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是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也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发承包双方均应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的一方承担。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被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做好结算依据的注意事项

①文字要专业准确、简明扼要;

②数字计算正确,过程清晰,有明确、合法的依据;

③责任方签字完善、合法有效;

④必要时,应采取照片、录像、录音等方式作为事项确认的证明材料。

读者可以结合配套教学资源中的案例来理解对结算依据的质量要求。 tJdKgfjVeWAaF45yLWonsGOy8KMeXJbtlupG0iuKPh44GKWHrK9mWUvldfiHeU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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