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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工程结算种类

1.1.1 工程结算的定义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13 计价规范”),工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1.1.2 工程结算的原则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0)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结算委托业务明确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并应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1.3 工程结算的作用

工程结算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

②工程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施工单位尽快尽早地结算工程款,有利于偿还债务和回笼资金,降低内部运营成本。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③工程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对施工单位来说,及时结清工程款,可以有效避免经营风险,获得相应的利润,进而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

④工程结算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决算、确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1.1.4 工程结算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对工程结算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结算的工程对象不同划分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以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3)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编制者和审查要求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2)按照价款约定方式划分

按照价款约定方式分为包干价结算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结算两种方式。

(1)包干价结算

包干价又分为包干单价和包干总价两种情况。

①包干单价结算。包干单价结算是指单价合同的结算。单价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下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是按照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予以结算。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下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13 计价规范”第 7.1.3 条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②包干总价结算。包干总价结算是指总价合同的结算。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的合同,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纸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有的省明确规定工期半年以内,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在 200 万元以内,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完备的工程,施工发承包可以采用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的结算,在施工图纸没有变更的情况下,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就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2)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结算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风险的合同。因此,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时间特别紧迫、不能进行详细计划和商谈的工程,如紧急抢险、救灾以及工程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的结算按照约定结算时间,双方确定工程量,核算成本,并按照约定计算承包人应获得的酬金。

3)按照工程计价方式划分

(1)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的合同价款结算

“13 计价规范”第 3.1.1 条明确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第 3.1.2 条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清单计价方式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的合同价款结算也是结算的主要计价方式。

(2)定额计价方式下的合同价款结算

2003 年以前,我国主要是采取定额计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不断应用,定额计价方式已经不是我国的主要计价方式,但依然存在。按照定额计价方式约定合同价款,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方式进行。

4)按照投资主体划分

(1)国有投资项目工程结算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国有投资的发承包及结算都有明确规定,发承包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关于价款调整程序、工程结算审计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发承包双方必须遵守。

(2)非国有投资项目工程结算

非国有投资项目可以参照国有投资项目结算的相关规定开展结算活动,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5)按照结算主体划分

(1)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结算

总(承)包人与发包人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活动,目前关于结算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进行的结算活动。

(2)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工程结算

关于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工程结算活动,目前没有相应具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依据分包合同开展结算活动,特别是劳务分包,订立完善的分包合同是办理好工程结算的前提。

6)按照不同的建设阶段划分

这是工程结算的主要划分方式,参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标准》(DBJ51/ T 096—2018),按照不同的建设阶段,工程结算分为:

(1)期中结算

期中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对工程价款进行的计算和确定。

期中结算又称为中间结算,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结算和形象进度结算。

(2)中止结算

中止结算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并一致同意暂停施工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和协商意见对已完工程内容及暂停施工期间的费用进行的价款计算和确定。

(3)终止结算

终止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就合同终止达成一致意见时对合同价款进行的调整和确定。

(4)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对最终工程价款进行的调整和确定。

本书主要介绍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的单位工程结算活动,定额计价方式的结算活动可以参照进行。 LFU2q9Si2/oVGXFiGy8SEoPCyoRD21Q/0lV4F/Iph1fTLI4WPbN1/uqlEPw4kbq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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