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在古埃及托勒密王朝甚至苏美尔文明出现之前,与税收类似的某些做法毫无疑问就已经问世,一如杰克逊将军式的粗暴掠夺。
掠夺的习俗在千百年中持续下来。例如在罗马帝国时期,有时候军事征服的胜利极其辉煌,足以免除当年的其他所有赋税。
在英格兰,1087年的《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的一个主要功能是给刚刚立足的诺曼征服者提供他们获得了多少财富的详细记录。掠夺伴随着对资源丰富的南美洲的征服,伴随着掠夺者们偶尔也遭到别人的掠夺:例如弗朗西斯·德雷克(Francis Drake)对西班牙人货船的抢夺,加上1577—1580年对西班牙人的其他海盗式袭击,给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带来的财富相当于一整年的正常财政收入。
直至现代社会,掠夺仍在继续,例如围绕非洲和中东的石油及其他矿物宝藏的控制权的各种冲突。
不过,更为老练的掠夺者学会了比杰克逊将军更圆滑的技巧。他们更像埃里·瓦拉赫(Eli Wallach)在电影《豪勇七蛟龙》中扮演的强盗
,认识到给被掠夺对象留下足够的资本和人力以恢复其生产能力,可以给日后更多的掠夺奠定物质基础。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讲过吕底亚的国王阿律阿铁斯的故事:他在攻击古希腊城市米利都时禁止毁坏当地人的住房,使米利都人能够继续耕作土地,也给他带来继续掠夺的物资。
从这里出发,再进一小步就可以发现,掠夺这种艰巨任务本身或许并不是必需的,只需要掠夺的威胁便已足够。通过敲诈获得贡赋变成了能取得同样效果的更文雅的方式,例如古代英格兰人与法兰克人为免遭维京人袭击而缴纳的丹麦金。
长期以来,从外国人或者更普遍地说,从因为宗教等因素被视作外人的群体(后文将会讨论)身上掠夺财富和获取贡赋被当作受欢迎的税种。统治者喜欢从自己并不需要获取普遍支持的人群那里榨取资源。雅典人就对外国居民征收人头税
,伊丽莎白一世统治下的英格兰则对外国人征收双倍人头税。
马基雅维利向自己的君主建议:“就像居鲁士、恺撒和亚历山大那样,对于既非您自己或本国臣民的财物,尽可以施恩派送,因为挥霍外人的东西无损您的声誉,反而会为之添彩。”
如今有许多人试图对外来的跨国公司征税,正是这一思路的延续。然而正如本书第1章所述,玻利维亚就吃到了对外国人征税的苦头。另外这样的收入很少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即便是每年有宝藏舰队运回大量财富的西班牙帝国,也遭遇了严重的财政危机。因此,对内部人,也就是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认可的自身所属共同体的成员,征税同样是必需的。
随着社会安定下来,税收也采取了更稳定的形式。在前工业化时代,税收主要瞄准仅有的两类供应相对充足的对象:耕地和劳动力。
例如在古代中国,西周时期(公元前1046—前771年)的井田制把土地划分为3×3的9块等面积区域,把人们共同耕作的中间那个地块的收成作为税收
;思想家孟子(公元前372—前289年)对这种制度大加赞誉,只是到他生活的时期,井田制已基本瓦解。当然,汉字中的“税”字的构成没有改变,依然是由“禾”(谷物)与“兑”(交易)组成。
各国政府为征管土地相关税收投入了大量资源。
在罗马皇帝戴克里先统治时期(公元284—305年),土地被逐块测量,葡萄藤和树木要全部计数,各种养殖动物也都要登记入册。
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前的主要财政收入是对实际或潜在稻米产量开征比例税,通常以实物形式缴纳。在印度莫卧儿王朝,皇帝则有大约90%的收入来自土地税,官员需要收集每块土地的面积、产量和价格信息。在英国人的统治下,殖民政权的官员在印度各地做着大同小异的事情,“负责视察和检测……水井和灌溉系统的情况、土地登记的普查和录入、牲畜的数量和健康状态,以及边界的准确位置”。
他们采用的许多方法在今天的低收入国家依然很常见,例如主要依靠实物指标来给税基评估提供合理的基础。
对于劳动力,可以直接通过人头税来征收,即要求所有人缴纳等额的税款,这在中国被称为“丁税”。
也可以用间接方式来征收,如通过非常辛苦甚至有致命危险的劳役。更具诱惑力的办法则是,古代欧洲封建制度下的骑士及其家臣必须为大封建主服骑士兵役,作为分享其领有土地的回报。
前工业化社会还有其他类型的税收。在古代雅典,富人需要给祭祀仪式提供资金,此类活动起初是为节日举办,后来具有了更广泛的职能
,例如伯里克利曾在公元前462年把上演埃斯库罗斯的悲剧《波斯人》(The Persians)作为祭祀仪式。古罗马的重要税种包括销售税(到公元444年被提高至4%)以及继承财产、买卖和解放奴隶的税收。
韦帕芗皇帝(公元69—79年在位)对尿液征税,并以此教育他的儿子:金钱没有气味。古代雅典征收1%的进口和出口税,但前现代时期的统治者的主要收入来源基本上还是土地和劳动力。
在中世纪的西欧,明确属于现代税收制度的一些元素已开始出现,包括如下理念:统治者要满足快速增长和持久的财政需求,需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传统上对统治者的设定是“量入为出”:依靠自己的收入去支出,尤其是战争的费用。
这些收入来源包括土地收入、下属领主提供的劳务、其他封建义务,加上各种各样的临时增收措施,例如亨利八世解散修道院的做法等。某些不寻常的支出(如战争支出)难以依靠这些收入来满足,还需要临时征税,这些征税通常会假以某种名目,例如英国的“补贴”“津贴”“援助”,西班牙的“服务”,以传递此类款项属于自愿性质、得到共同认可的假象。然而大约从15世纪后期开始,战争的成本变得更高了(部分源于奥斯曼帝国带来的严重威胁),要求越来越强大的火炮(与防御火炮所用的愈益坚固的堡垒)以及大量训练有素的步兵。
例如在詹姆斯一世统治时期(1603—1625年)的英格兰,来自传统封建义务的收入显然已捉襟见肘,垄断权出售等临时收费也无法再填补缺口。于是支持战事的临时性特殊收费变得越来越频繁,哪怕在和平时期也是如此。欧洲各国急于寻求更加可靠与稳固的税基,商业和其他非农业生产活动以及城市中心区域此时日益成为让人垂涎的征税目标。
不过,为开辟广泛而持久的税收来源,统治者们还必须付出一笔代价:削减自己的政治权力。
政府收入最古老、最持续的来源之一是贸易税,或许它也是传统上认为统治者拥有无可争议的征税权的唯一领域。长期以来,边境一直是征收贸易税的绝好地点,如今依然如此。毋庸置疑,这部分是源于希望对外国人(而非自己人)征税,当然,背后还会触及税收归宿的问题,即税收的负担最终落到谁头上,这是本书第7章要探讨的主题。贸易税是中世纪欧洲的主要财政来源之一。英格兰的约翰王对类型广泛的进口品和出口品征收约7%的关税,中世纪英格兰王室的很大部分收入则源自羊毛出口税。
彼时的欧洲大陆被纷繁的通行费和过境费等弄得四分五裂,例如在1567年,沿着卢瓦尔河从罗阿讷到南特需要穿越120个收费点。
贸易税还支撑着拜占庭帝国的君士坦丁堡的辉煌,它位于两条重要贸易路线的交会处。在今天,发达经济体实施贸易税更多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而不以增加政府收入为目标。可是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贸易税依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0%乃至更大份额。
统治者需要确保广泛而可靠的收入来源的后果之一,是使货物税(excise tax,意指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特定产品征税)规范化和扩大化。货物税的征收基础是经济活动的货币化,以及生产和消费日益集中到数量可控的企业与城市之中。西班牙至少从1342年开始就对类型广泛的产品征收商品税(alcabala)。
法国从14世纪40年代起确立了令人愤恨的盐税(gabelle)。在美第奇家族把持的佛罗伦萨共和国,1427年的销售税平均占消费者支出的6%左右,佛罗伦萨市内的占比更高,大部分来自对葡萄酒和食盐的征税。
岁月荏苒,货物税的课税范围开始变得更加广泛:西班牙在1590年甚至对基本食品征税,尼德兰联合省(英语货物税中的excise可能来自中古荷兰语的excijs)
与英国在1649—1660年的空位时期(interregnum)也是如此(由议会带头人约翰·皮姆推动)。
这些扩大税基的尝试并不总能成功。西班牙人试图对所有产品征收的税率为10%(所谓的十分之一钱),却激化了荷兰人在1568—1648年的反抗。英联邦的历史也催生了英国本土对大范围商品税(commodity taxation)的抵制,这在今天依然是个政治禁忌。不过,得益于经济货币化与工业的发展,商品税仍被稳固地确立为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当然,这个时期的大部分税收是有意识地根据个人情况而区别对待的。富人的口袋(以及背后的土地、厂房、矿山等)是金钱的藏身之所,或许也应该是财政的来源。但统治者不能轻易判断国民的富裕程度到底如何,尤其是因为报告的财富越多,承担的税负就越重,臣民并不愿意配合。这自然也是今天所有税收制度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
古希腊人在很早以前就对这个问题有简洁的处理办法:富人可以免于为祭祀仪式出钱,但前提是愿意把自己的所有财产与承担祭祀费用的人交换。
这激励他们不过分低报自身财富,以免到头来得不偿失。这类办法此后偶尔会被采用,作为诱使人们诚实评估自身财产的手段。不过针对富人更普遍的做法是,以生活水准的某个代理指标作为税负的基础,例如在高度等级化的社会以地位层级为指标,或者本书第1章提到的住宅上的窗户数量等。类似思路迄今依然在延续。另一种办法则是把细分征税权委托给各地的精英群体,这些人对当地情况更为了解,而统治者毕竟也希望并愿意与之友好相处。有时候这种裁量权以如下方式行使:不设定个人需要上缴的数额,而是给每个地方制定配额。此时偏袒和造假会不可避免地大量出现,例如沃尔特·罗利(Walter Raleigh)爵士曾向伊丽莎白一世禀告:“女王陛下账目上记录的我们价值30或40英镑的地产,其实不到我们自己真正财富的1%。”
与之相比,面向商品的货物税和关税有着非常容易观测和核实的税基,例如羊毛的捆数很容易数清楚。这使得税收的执行可以采取截然不同的方式:不那么需要关于富人群体的内部情报(及与他们的复杂关系),更容易委派给政府官员或承包税收的商业机构(它们支付一笔费用以获得征税权)去监督管理。
到16世纪后期,各国统治者的财政需要使税收不仅成为战争时期提供特殊资金的手段,还变成了永久性的现实行动。斗争于是愈演愈烈,被征税的对象试图对征收多少和如何征收掌握更大的控制权。从中世纪早期的地方性抗税起义,到西班牙国王费利佩二世(1556—1598年在位)同议会的角逐、英国内战、美国独立战争乃至法国大革命。历史事件在不同地方爆发,结果各不相同,直至“漫长的19世纪”(1789—1914年),西方国家最终建立起了稳定、合适和得到广泛认可的税制体系。
这种制度首先见于英国,在1688年光荣革命以及随后的多次英法战争之后,政治局势趋于稳定。依靠配额式土地税、海关关税、范围广泛的货物税,以及日益专业化的税收征管部门,强大的征税乃至借款能力在当时被视为英国国力蒸蒸日上的关键因素。这甚至引来了乔治·华盛顿的忧虑:“在现代战争中,钱袋子必然是主要决定因素。”他因此担心:“尽管英国政府深陷债务……但他们的公共信贷体系依旧能够发挥比其他任何国家更大的力量。”
而且所有这些都是建立在某种共识之上的,因为正如罗伯特·沃波尔(Robert Walpole)首相在1733年看到的那样,他的任何关于扩大货物税的念头都将立刻被公众的怒火吞没。
随着商业与其他经济活动的增长,土地税的重要性逐渐下降,但数额依然不容小觑。
新的税收来源虽然颇具吸引力,却不容易观测和核实。例如,1697年的英国土地税最初不仅针对土地租金,还包括个人财产(包括金融资产)以及非军事类官职和就业带来的收入。可是到18世纪30年代,土地租金之外的收入大部分都消失了。罗伯特·沃波尔承认:除了地产的拥有者,其他人对这个税种的贡献微不足道。
财政需求则因为18世纪的频繁战争而剧增。认识到其中的联系之后,普鲁士的腓特烈·威廉一世(1713—1740年在位)设立了超级机构:战争和财政部。
各国政府纷纷为财政问题而挣扎,有些表现较好(如英国),有些则更加困难(如法国)。但即便是英国也需要更多公帑来支持对付法国和拿破仑的前所未有的庞大战争开支,这导致小皮特首相于1799年首次引入了真正的所得税,把税负同个人的经济状况精准挂钩。
欧洲与北美继续向着更为现代的税收体系转型,推动因素包括市场部门的扩张、农业的重要性降低、就业向大型机构集中以及识字率提高等。各国还建立了能够较为公正和有效地征税的官僚机构。所有这些经济与社会变革都推动了税收征管的进步,而随着征收难度下降,税收收入不断增加。
到一战爆发前夕,足够稳定和优质的税收体系加上足够规范的税收征管部门已经在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演化成形。尽管让人惊讶的是,它们当时还极少效仿英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各国税收体系面临的压力正在显现。例如社会矛盾已驱使德国和英国迈出了需要资金支持的福利国家制度的最初脚步,还有走向更具累进性税制的压力,这种压力已推动德国各州在1891—1912年采纳了所得税制度。此类紧张关系也是劳合·乔治在1909年的“人民预算”主张引发英国宪法危机的深刻背景(后文还有更多讨论)。
在美国,民众对所得税的支持度大增,主要是希望它能部分替代被广泛认为对穷人不公平的关税,这首先推动了针对企业的小幅税收,然后是1913年的宪法修正案给联邦所得税的征收扫除了障碍。
然而随着一战打响,各交战国的税收负担急剧增加,上述压力相比之下又显得无足轻重。之前尚未推出所得税的国家纷纷引入所得税,法国在宣战后数天之内引入,俄国则是在1916年引入,而且采用了更高的税率和更低的免征门槛。英国的基准税率提升至前所未见的30%,覆盖面翻了一番多。美国的最高所得税税率从1913年引入时的7%急剧提高到1918年的77%。当时作为临时措施引入的一项创新是主要国家都开征了公司层面的税种,对战争时期的超额利润征税,这在后来被长期束之高阁,但近期又被人重新提起。
二战造成的影响更具革命性。所得税首次对大多数普通人适用,例如在美国,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人数从1939年的770万人大幅增加至1945年的4 990万人,这一剧烈扩张得益于税收征管方式的关键进步:大量采用预扣方式,让雇主负责代缴税款,而不是直接到员工那里去征收。
在之后的数十年中,政府采用的主要税收工具类型没有太大变化,但有两个重要的例外。其一是单独的公司税的出现,其二是更具根本意义的增值税的兴起。
增值税最早由德国商人威廉·冯·西门子(Wilhelm von Sie-mens)在20世纪20年代提出
,当时肯定被视为异想天开。该税种的本质是每家企业都需要为全部销售额纳税,但同时应减去它们自身采购中包含的税款(这部分已经由供应商缴纳),假如后者超出前者,甚至可以得到退税。其结果是除了逃税和某些复杂情形,增值税是一种对终端消费者征缴的税收。这个设计听上去或许非常浮夸和可笑:为什么不直接对终端产品销售(零售环节)征税,以避免过程中的全部退税和返还事务(例如在英国,约有40%的增值税款项会退还给各家企业)?
答案在于,增值税把缴纳税款的责任放到了所有企业头上,而不只是面向零售商,因为对后者征税是出了名的困难。因此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增值税风靡全球,在当今世界的税收体系中占据了核心地位。美国是明显的例外,有关原因将在本书稍后部分介绍。
关于税收史的这一简要介绍侧重于欧洲与北美的经历,当然世界各国还有其他传统,例如从奥斯曼帝国脱离出来的许多国家依然非常依赖复杂的收费制度,资源极其丰富的某些国家目前对增值税和所得税仍然不够重视等。对欧美地区的关注固然暴露了本书作者自身的背景局限,但也反映了那里形成的税收模式在今天占据了主流地位,姑且不论其好坏。二战后从殖民列强统治下独立出来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继承或者保留了殖民者留下的税收制度,他们寻求的咨询建议也经常受到更先进国家的实践的深刻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税收项目创始人曾痛苦地反思说:“专家们往往不加批判地建议照搬他们母国的体系,或许还要加上他们在母国未能成功推动的修订建议。”
这可能让众多发展中国家陷入麻烦,例如在它们培养出充分的行政执行能力之前,就实施面向广大民众的复杂所得税。在世界上许多地方,甚至是大多数地方,走向足够优秀的税制体系和足够规范的征管实践的进程仍在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