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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诊断方法

一、症状线索

由于症状表现会随着发展而变化,学龄前ADHD儿童的一些症状表现与学龄儿童有很大不同。一些ADHD症状在学龄前儿童中的表现尚不典型或发生率较低,但随着年龄增长而逐渐显著且发生率增加。“等等看”的态度不利于早期干预,须找到学龄前ADHD的特点作为早期诊断的线索。基于质量较高的研究结果和综述,学龄前ADHD的症状特点可参考作为诊断线索。

总体而言,学龄前ADHD儿童的多动/冲动症状比注意缺陷的症状更明显,具有更高的敏感度(73%~82%)和特异度(75%~85%),多动/冲动症状对是否为学龄前ADHD的区分性更好。对于4~5岁儿童是否存在ADHD,“多动/冲动”比“注意缺陷”的症状区分度更高,“坐立不安”的区分价值最高。在3~6岁的整个学龄前期,(在不适当的场合)“攀爬”“奔跑”“停不下来”对儿童是否存在ADHD具有高度的区分性,超过80%的儿童仅用该条目即可正确诊断。

注意缺陷症状的特异度(85%~96%)总体良好,但多数条目的敏感度较低或一般(51%~61%),仅“容易分心”具有较高的敏感度。“经常犯不小心的错误”可高度预测ADHD,表现为在玩耍、日常活动和(或)结构化活动中经常不小心且不注意细节(发生与发展水平不相符的意外事故或错误)。

随着年龄增长而明显增加的症状具有较好的预见性。在3岁儿童中,尽管“粗心”不常见,一旦出现则对ADHD有高度的预见性;难以组织任务、丢失东西和容易忘事在3岁ADHD儿童中占比不到1/3,但在5岁儿童中则上升至70%。

中国学龄前儿童的ADHD症状频率特点与欧美国家稍有些不同。在注意缺陷条目中,阳性频率最高的3条是:容易因外界噪声或其他刺激而分心(71.2%),在任务活动中很难保持注意力集中(68.4%),他人对其讲话好像没在听或没听见(61.9%);在多动/冲动条目中,阳性频率最高的3条是:坐不住、手脚动作多或身体扭来扭去(91.1%),忙忙碌碌、精力充沛(83.7%),说话过多(69.3%)。

二、诊断标准

我国目前临床常用的ADHD诊断标准为DSM-5,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已经颁布的诊断标准ICD-11对ADHD的诊断和分类要求与DSM-5的类似。

DSM-5诊断学龄前ADHD的标准与学龄期一致。研究证实该标准总体适合学龄前ADHD的诊断,但注意缺陷的症状要求对学龄前儿童可能有些高,注意缺陷条目对区分是否为学龄前ADHD的作用较弱,多动/冲动症状的区分度则较高。很多以注意缺陷为主要表现的儿童,在学龄前期未充分符合ADHD的诊断标准(属于阈限下),到学龄期则变为充分符合。

(一)DSM-5诊断标准

DSM-5在诊断条目后增加了更多举例,但这些举例主要适合大年龄儿童和成人,对学龄前儿童的症状缺乏解释。

诊断标准A:注意力不集中和(或)多动/冲动的方式持续并影响功能或发育。

诊断标准B(起病年龄):一些症状在儿童12岁之前出现。

诊断标准C(场所数):一些注意力不集中或多动/冲动症状至少出现在两种或多种场景中(如在家庭、学校、工作中,与朋友或亲戚一起,或在其他活动中)。

诊断标准D(严重度):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症状干扰或降低了社会、学业或职业功能的质量。

说明:症状不是出现在精神分裂症或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发病期间,且不能更好地被其他精神障碍所解释(如心境障碍、焦虑障碍、解离性障碍、人格障碍、物质中毒或戒断)。症状可因场景而变异,在典型情况下症状变异取决于给定的场景内容。

在有的场景中,ADHD的症状表现可能最小化或缺失,这些场景有:①当个体因表现好正接受频繁奖励时;②在密切监视下;③在新场景内;④专注于特别感兴趣的活动时;⑤外部刺激(如通过电子屏幕)持续存在;⑥正在一对一的互动环境中(如医生办公室)。

诊断至少需符合6项症状且持续6个月,与发育水平不相称,并对社交、学业或职业活动有负面影响。

1. 分类说明

(1)混合性表现:满足A1和A2标准。

(2)注意力不集中的表现为主:满足A1而不满足A2标准。

(3)多动/冲动的表现为主:满足A2而不满足A1标准。

2. “当前严重程度”说明

(1)轻度:几乎没有;如果有的话,出现超过诊断需要的症状,且症状导致的社会或职业功能损害低于轻度。

(2)中度:症状导致的功能损害处于轻度和重度之间。

(3)重度:出现很多超过诊断需要的症状,或出现一些症状特别严重,或症状导致显著的社会或职业功能损害。

由于从幼儿期到学龄期ADHD的主要表现会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在ADHD的3种主要表现的构成比上随之发生很大变化。有研究显示,学龄前符合ADHD诊断的儿童,在3年中从学龄前到学龄早期,符合不同诊断的比例发生了系统性改变。在4~5岁、5~6岁和6~7岁3个时间点分别进行评估发现,随着年龄增长,符合ADHD-HI的比例显著下降(分别为55%、27%、11%),ADHD-IN的比例显著增加(分别为9%、18%、32%),ADHD-C的比例也明显增加(分别为36%、55%、57%)。

(二)《DC:0~5的诊断》建议

2016年12月,美国颁布了《0~5岁婴儿和儿童早期心理卫生和发育性障碍诊断分类DC:0~5》(以下简称《DC:0~5诊断》),这是美国DC:0~3工作组为弥补现有诊断标准不适合婴幼儿而建立的诊断系统,与DSM-5和ICD-10具有较好的连接性,保持着与DSM-5中已有疾病诊断的一致性。

《DC:0~5诊断》认为,ADHD在2岁时即可得到可靠的诊断。但为了慎重起见,在诊断标准中将最低年龄设置在36个月。

《DC:0~5诊断》的诊断条目与DSM-5一致,但对一些条目的描述和举例做了适合婴幼儿特点的调整和适合幼儿的修改说明。如:在玩耍、日常活动和(或)结构化活动中经常不小心且不注意细节(如犯与发展水平不相符的意外事故或错误);在进行多步骤任务时经常很难遵循指令要求,很难完成任务。

ADHD的症状需要符合:①与同文化环境下正常发育儿童相比明显突出,至少在两种场景中出现;如果只出现在一个场景或在一个照料者的情况下,不考虑诊断为ADHD。②明显损害儿童及其家庭的功能。

幼儿在诊断时的年龄至少为36个月。症状持续时间仍需至少6个月,这意味着症状在30个月时即可观察到。

多动/冲动症状群在幼儿期更常见。如果幼儿为2~3岁,症状充分符合多动/冲动的标准,则考虑诊断为幼儿期过度好动,这是《DC:0~5诊断》中新增加的一个过渡性诊断。

(三)ICD-11诊断标准

ICD-11中关于ADHD的定义和诊断要点标准基本与DSM-5相同。

ADHD表现为注意缺陷和(或)多动/冲动的持续性模式(至少6个月),在生长发育期(通常是中期)起病。注意缺陷和多动/冲动的程度超出了年龄和智力的正常变异范围,显著影响个体的学业、职业、社交功能。注意缺陷定义为:难以将注意力维持在缺乏高水平刺激或频繁奖励的任务上,容易分心,组织性、条理性存在问题。多动定义为:过多的运动性活动,难以保持安静不动,在需要自控的结构化情境下尤为明显。冲动是一种对刺激立即做出反应的倾向,不考虑风险和后果。注意缺陷和多动/冲动特征的比例和具体表现因个体而异,并可能随着生长发育过程而改变。诊断此障碍,要求行为模式必须在多个环境中可被观察到。

• ADHD-IN,主要表现为注意缺陷,即个体满足ADHD的所有诊断要求,临床上主要表现为注意缺陷。

• ADHD-HI,主要表现为多动/冲动,即个体满足ADHD的所有诊断要求,临床上主要表现为多动/冲动。

• ADHD-C,组合表现,即个体满足ADHD的所有诊断要求,临床上注意缺陷和多动/冲动两组症状均表现显著,无任何一方占绝对主导地位。

(张劲松) 9T/kJkFN+11HjH8fl049n4ZYbQ5tgn87zVMGXafhgcU9RBKxYDBeYP+iW833Zb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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