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案
磊磊的爸爸妈妈在他很小的时候就因为感情不和分开了,此后磊磊一直跟着爸爸一起生活。多年以后,磊磊进入了初中,而爸爸也结识了一位优秀的女性,与她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爸爸再婚后,继母一直尝试着和磊磊好好相处,而已经进入青春叛逆期的磊磊并不怎么欢迎这位继母,经常和她对着干。磊磊平时不好好学习,还常常在学校犯错,老师要找他家长来谈话。由于磊磊爸爸工作较忙,继母就代替他来到了学校。听了老师的话后,继母语重心长地教育磊磊要好好学习,不然以后会后悔的。但是磊磊却觉得继母又不是他的亲生母亲,无权管教他。
民法典讲堂
继母和磊磊没有血缘关系,有权利管教磊磊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那么继父母的法律地位就与亲生父母是一样的,行使同样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
磊磊还是未成年的孩子,与父亲和继母一起生活,势必要接受继母的抚养和教育。因此,继母是有权教育磊磊的。磊磊应该放下自己的任性,如果继母的教育是为了他好,他就应该听从。
如果以后继母上了年纪,磊磊有责任赡养她吗?
磊磊和继母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母年老以后,磊磊对她负有赡养义务。形成对比的是,如果磊磊的母亲也再婚了,那么母亲的再婚对象,也就是磊磊的继父,与磊磊之间并没有形成实际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磊磊不需要对继父承担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