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案
小刘上大学时,年近五十的父母又生下了一个女儿。小刘和妹妹年龄差距比较大,而且妹妹出生时小刘正在上学,很少回家,和妹妹并不亲近。妹妹出生以后,消耗了小刘父母的大量精力。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人逐渐觉得没有那么多余力来照顾孩子了。于是,小刘的父母经常告诉小刘“长兄如父”,希望如果将来有一天他们不能抚养幼女成人,小刘能够担负起扶养妹妹的重任。而小刘觉得,虽然他们是亲兄妹,但毕竟妹妹不是他的女儿,他对妹妹没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讲堂
小刘有义务扶养妹妹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这两种情况下,兄、姐才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并且,此时的兄、姐应当已经成年并且有扶养能力。
小刘的父母依然健在,并且也没有失去抚养能力,此时小刘对妹妹是没有扶养义务的。但是,小刘和妹妹毕竟是至亲,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同时,小刘也应当体谅上了年纪的父母,帮助他们分担一些照顾妹妹的重担,这也是小刘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