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案
小飞是一名游泳爱好者,从小便跟随爸爸一起参加各种游泳相关的活动,冬天时还会参加当地组织的冬泳比赛。为了能够更好地应对游泳中可能碰到的溺水问题,爸爸还带着小飞去参加了当地游泳协会组织的心肺复苏急救培训演练。一次,小飞和几名同学一起到市游泳馆游泳,途中路过江边时,无意中发现一名老大爷在钓鱼时失足落水。小飞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将老大爷救起,并对老大爷实施了心肺复苏术。救护车到来后,医生夸赞小飞抢救得当,为他们争取了时间。但由于老大爷骨质疏松,小飞在进行胸外按压时不慎压断了他的两根肋骨。老大爷的儿女们得知此事后,竟然要求小飞赔偿治疗骨折的医药费。
民法典讲堂
小飞自告奋勇为老大爷实施心肺复苏术,却导致老大爷肋骨骨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本条规定,降低了救助人在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解除了其后顾之忧,能够鼓励更多有救助意愿却担心“摊上事儿”的人自发实施救助,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有利于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需要注意的是,救助人的救助行为应当出于救助他人的善意,并且应当是在紧急情况下所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
小飞发现老大爷溺水,第一时间对老大爷展开了心肺复苏术。他的行为挽救了老大爷的生命,是值得肯定的,也是受到法律认可的,虽然给老大爷造成了一定的身体损伤,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他的善意。老大爷的儿女不能要求小飞赔偿,应该对小飞见义勇为的行为表示感谢。
当发现他人需要帮助时,我们青少年一定要尽自己所能地伸出援手,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加美丽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