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案
小郑今年十七岁,是一名正在读高三的学生。为了节省路上的时间,他每天都骑着电动车上下学。一天放学后,他骑着电动车回家。正当他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时,一辆逆行的汽车迎面飞速向他驶来。小郑情急之下,慌忙调转车头,却不慎撞上了路边停放的汽车。虽然小郑并未受伤,但路边停放的该汽车尾部却被撞坏。此时,那辆逆行的汽车早已逃之夭夭。小郑站在原地,看着眼前被自己撞坏的汽车,不知如何是好。
民法典讲堂
紧急避险是什么意思?
紧急避险,是指当我们的权利马上就要受到损害时,为了避免权利受损,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损害另一种较小的权利,来维护我们较大的权利。在确定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损害是马上就要发生的,具有紧迫性。第二,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当事人还有其他更好的选择,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第三,最终受到损害的权利是否比受到保护的权利要小。举例来说,如果为了保护生命不受损害,而采取侵害他人财产的方式来进行紧急避险,这是法律允许的。这是因为我们的生命权是高于财产权的。但是,如果为了保护一个人的生命不受损害,而去侵犯另一个人的生命权,这样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每个人的生命权都是平等的。
因紧急避险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当紧急避险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需要承担责任的并不是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而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小郑为了避免发生车祸,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撞上了路边停放的汽车,这就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应当由逆行车辆的司机来对受损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小郑可以选择报警,向警察讲明当时的情况以及逆行车辆的车牌号。如果事发地点有监控录像,警察会调取监控视频来进一步还原案情。总之,小郑不必担心自己要包赔撞坏汽车的损失。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当我们遭遇危险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但需要注意紧急避险行为的程度,如果超出了必要限度,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