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案
为了便于网课学习,阿敏的父母曾给她买了一台平板电脑。两年后,阿敏上了初中。在阿敏生日那天,远在广东工作的小姑给她寄来了一款最新款、配置更高的平板电脑。阿敏对这个礼物爱不释手,旧的平板电脑也因此闲置下来。阿敏的好朋友乐乐知道这件事后,便询问阿敏能不能把旧的平板电脑借给她用。阿敏一听,大方地表示旧的平板电脑可以直接送给乐乐。
民法典讲堂
阿敏可以独自决定将平板电脑送给乐乐吗?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那些超出他们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事情,要由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母)来进行代理或是追认。所谓追认,就是指未成年人做出某件事后,父母予以认可。
阿敏是一名初中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平板电脑较为贵重,阿敏还不具备独立决定是否能将贵重物品赠送给他人的能力。因此,阿敏是不能独自决定将平板电脑送给乐乐的。阿敏可以先针对这件事征求父母的意见,经父母同意,她才能将平板电脑赠送给乐乐。如果阿敏“先斩后奏”,擅自做主将平板电脑送给了乐乐,只有在经过阿敏父母事后同意的情况下才算数,否则乐乐需将平板电脑交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