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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答: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以公司有限的财产承担责任,而是要以经营者个人或家庭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财产承担债务;如果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如果不能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例如,甲结婚之后开了一个小卖部,如果是以甲婚前财产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产生债务后就以甲的个人财产偿还;如果甲是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就要由甲和妻子的共有财产承担债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答: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户产生的债务就要由这个承包土地的家庭财产来偿还。但是,如果这个家庭中的一部分人没有参与经营,而是去外地打工了,那么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就和他们没有关系,应当由实际经营土地的家庭成员来承担债务。 mm+jcSwQLagQ/FPVwwF94R7VkePOLw0n+nMAiJhstcP+CaT87jKuCrKy6pmZj1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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