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失踪,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答: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申请宣告失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自然人失踪的时间不能太短,如果一个人因为心情不好,去外地旅游一个月,其间与认识的人断绝联系,那并不能叫作失踪。失踪的时间必须超过两年,这两年要从失踪人失去音讯之日起算;如果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要在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算,因为失踪的人在战争期间可能需要隐藏身份,或者没有条件与家人取得联系。第二,利害关系人要到法院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是失踪人的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比如与失踪人订立买卖合同的人、借钱给失踪人的人、失踪人的房东,等等,都属于利害关系人。第三,失踪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了利害关系人申请之后,经过调查、公告、寻找等一系列操作之后仍无法找到失踪人时,才会宣告其失踪,其他人或其他组织都不能直接认定其失踪。
失踪人的财产由谁来代管?
答: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在失踪后,其财产需要有人来管理。例如,失踪人租给别人的房子,需要有人收房租;失踪人欠债权人的钱,需要有人代为偿还。因此,需要找一个人来代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并代为处理这些财产法律关系。自然人失踪后,财产一般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为管理,但是如果这些人协商不一致,或者根本没有这些代管人的,或是有资格代管的人没有代管能力的,那么就要由法院来指定一个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造成财产损失要赔偿吗?
答: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产时,应当尽到保护财产的义务,不能故意侵吞失踪人的财产,如因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失踪人甲的哥哥代管甲的银行账户,因重大过失将账号和密码泄露,导致账户内财产被盗取,那么甲的哥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答: 《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可知,一方面,当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例如,甲宣告失踪后,甲的姐姐作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不偿还债权人的借款,还想将甲的房子卖掉,自己使用这笔钱。甲的其他近亲属肯定不想让甲的姐姐把甲的财产吞掉,甲的债权人也想尽快实现债权,那么,他们就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另一方面,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主动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例如,甲的姐姐要移民,无法管理甲在国内的房产,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
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又重新出现,怎么办?
答: 《民法典》第四十五条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如果失踪的人回来了,或者有人与失踪人取得联络,得知失踪人的现住所或行踪等信息,那么就不能再算作失踪人了,此时失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到人民法院去申请撤销失踪宣告,因为当时宣告失踪是由法院做出的,所以撤销失踪也需要由法院做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失踪人重新出现后,就不再需要财产代管人了,财产代管人应当将财产及时移交给失踪人,如果代管人不主动移交,失踪人可以请求其移交,并有权让其说明财产代管的情况。
申请宣告死亡,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答: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如果一个自然人长期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与他相关的人的生活会受到很大影响。例如,甲失踪了很长时间,甲的妻子与他人产生情感,但是碍于还与甲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不能和他人结婚。为了处理长期下落不明的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法律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申请宣告死亡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也就是说,一个自然人如果是自己不告而别失踪的,要满四年才能申请宣告死亡;如果是因意外事件失踪,例如,在一场巨大的洪水中失踪,满两年就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如果自然人因意外事件失踪,有关机关提供证明认为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证明作出之日就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第二,需要利害关系人申请,下落不明的人的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例如,甲下落不明满四年,甲的妻子想和他人结婚,就可以去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被宣告死亡后,甲的妻子与甲的婚姻关系终止,甲的妻子才可以和他人结婚。第三,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调查、公告、寻找等一系列程序,若还是无法找到失踪人,才会宣告其死亡。
对同一个人,同时满足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怎么办?
答: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后果不同,比如一个人被宣告死亡,他的财产会被继承,而如果是失踪,就需要找到一个财产代管人继续管理其财产。但是,申请宣告死亡和申请宣告失踪的期限存在部分重叠的情况,如果一个自然人是因意外事件失踪满两年,就同时满足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期限条件,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内容不同的情况。例如,甲在一场森林火灾中失踪两年多,甲的父母到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甲的妻子申请宣告甲死亡,此时,因达到了宣告死亡的条件,法院应当直接宣告甲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哪天算死亡日期?
答: 《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一个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日期是通过推定的方式确定的,也就是说宣告死亡的日期不一定是自然人真正死亡的日期。例如,甲失踪四年后,被法院宣告死亡,那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的日期就被推定为甲死亡日期,甲可能在失踪后两年就已经死亡了,但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可能知道他真正的死亡日期,所以就以推定的死亡日期为准。法律推定自然人死亡的日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自身原因下落不明的,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视为死亡日期;另一种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生存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就将意外事件发生之日推定为死亡日期。
并未真正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吗?
答: 《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根据本条规定可知,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真正死亡的,他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例如,甲与父母闹矛盾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满四年,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了宣告死亡的判决。但是,甲实际上并没有真的死亡,他去了另外一个城市工作生活,还和乙结婚了,那么甲在另一个城市实施的这些行为都是有效的,其与乙的婚姻关系也是合法有效的。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婚姻关系能恢复吗?
答: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和真正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其配偶与他的婚姻关系也就消除了。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被撤销,婚姻关系也应当自动恢复,不需要再到民政部门重新登记。但是,由于婚姻关系带有一定的人身性,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律给予了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一定的自主选择权。比如,在宣告甲死亡期间,其妻子乙与他人再婚了,那甲与乙已经终止的婚姻关系就不能对抗乙与他人产生的新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甲乙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再比如,乙在宣告甲死亡期间习惯了一个人生活,甲回来之后,乙到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和甲恢复婚姻关系,那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也就不能自动恢复了。
某人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其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子女还能要回来吗?
答: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如果父母健在,把子女送给别人收养时,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如果父母死亡,孤儿被送给他人收养时,就无法再征得父母同意。所以,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相关组织或个人,没有经被宣告死亡的人同意将其子女送他人收养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孤儿与被宣告死亡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消除。即使其申请撤销了死亡宣告,也不能直接要回孩子,应当先和收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才能恢复和孩子的关系。
对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其财产如何返还?
答: 《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会发生与真实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其中之一就是其财产发生继承。但如果死亡宣告被撤销,继承人应将财产返还。例如,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子和儿子继承了他的财产,当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其妻子和儿子应当将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但是,如果甲的妻子明知道甲没有死亡,故意隐瞒甲的踪迹,又到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从而获取其财产,当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的妻子除了应当返还财产,还要赔偿甲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