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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什么是自然人?

答:通俗来说,自然人就是一个存在于现实世界中活生生的人,未出世的胎儿不是自然人,死去的人也不是自然人。从民法的角度来说,自然人是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人格尊严、身份关系的人。根据是否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可以把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何时产生?

答: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也就是说,一个自然人从出生时就开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个小婴儿,虽然他刚刚出生,什么都做不了,但是他也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被抚养权等民事权利。并且,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自然人固有的权利,不会被剥夺,即使一个被关押在监狱的罪犯,也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民事权利,不能被殴打、辱骂,也需要承担民事义务,不能打骂他人,不能欠钱不还。当一个人死亡时,民事权利能力也就随之消灭了,在此之前,即使自然人失去了知觉,没有了意识,只要他还活着,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自然人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会因其智力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精神病人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何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答: 《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也就是说,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一样的,不会因为自然人的年龄、性别、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各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这不仅是民法的规定,也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赋予每一个自然人的权利。例如,每个自然人的受教育权都是一样的,不能因为是女孩,就剥夺其接受教育的权利。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什么为准?

答: 《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由此可见,确定一个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根据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上的时间,如果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是在医院、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会出具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上面会记录具体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第二种是根据相关登记,如果没有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那么家属会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或开具死亡证明,以登记或死亡证明中记载的时间为准;第三种是记载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错误,又有证据证明的,就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例如,一个自然人没有出生证明,在派出所登记出生时间时,工作人员因失误写大了五岁,后来根据他出生当年的人口普查的记载,可以证明派出所登记错误,那就以人口普查记载的时间为出生时间。

什么情况下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由于胎儿并未出生,所以不属于自然人,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有可能有一些利益需要被保护,例如,一个胎儿在未出生之前,其父亲去世,胎儿出生后,就少了父亲的抚养,因此理应将父亲的遗产留一份给未出生的胎儿。《民法典》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事项时,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死胎的,留给他的遗产和他接受的赠与也没有实际意义了,因此就视为他没有享有过民事权利能力。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是如何划分的?

答: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在我国,十八周岁是成年与未成年的界限。一个自然人会经历自然生长,到十八周岁时,通常其身体、智力都发育成熟了,具有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可以独立处理事情并承担责任,此时就成了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身体、智力发育不够成熟,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需要监护人代为实施或者经过监护人同意才能实施。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哪些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可以独立签订一份合同,而不再需要监护人代办,并且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也由自己承担。一般情况下,一个身体健康、智力健全、精神状况良好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完成上述行为,我们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十六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已经参加劳动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不需要再依靠监护人了,那么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享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权利,并承担与成年人一样的责任。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如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答: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前,需要经过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实施之后要得到监护人的认可,这样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是有效的。比如,十几岁的小孩私自与他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因超出其能力范围而需要得到监护人的确认。但是,如果是有人赠送东西这种纯获利的事情,因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并且不需要他们承担什么后果,所以他们是可以实施的。此外,一些比较日常的、他们完全有能力处理好的小事情,比如在小卖部买零食、赠送同学一支铅笔等,就不需要经过监护人同意。

八周岁以下的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如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答: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年纪太小,完全没有认知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独立做任何事情,必须由监护人代替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视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阶段的孩子连接受赠与和处理日常小事情的行为都不能单独完成。一方面,由于孩子太小,不能判断接受赠与会不会对他人有损害,比如,某人给官员行贿,担心不被接受,就直接赠送给其六岁的孩子,如果这件事情被认定为有效的,将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另一方面,一个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去小卖部买零食,小卖部也不能将东西卖给他,否则就构成违法。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答: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年满十八周岁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八周岁就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这样。比如一个自然人虽然成年了,但是其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者患重度老年痴呆,抑或是植物人,那么他根本不可能具有认知能力和辨识能力,无法独立完成一件事情,也没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因此这些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如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答: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意味着只可以辨认一部分,由于其辨认能力受限,行为能力也要相应受到限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要么是智力存在缺陷,例如初患老年痴呆的人、脑瘫患者或因外部力量导致大脑受伤的人,要么是精神状况有问题,例如一些轻度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以上这些人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一样,受制于自身智力和健康状况,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谁?

答: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从事、参与一些活动,其人身和财产也需要有人给予监督和保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设置了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规定,以法律名义进行设定,由监护人对其权益进行保护,帮助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一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认定吗?

答: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使是成年人,也存在无法完全参与某一民事活动的情况,根据其精神和智力状况受到损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将其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比如,一个精神病患者,如果病情特别严重,就可能完全不具有辨认能力,如果病情不太严重,可能具有一部分辨认能力。但是这个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病情严不严重,能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是精神病患者自己或者其家属说了算的,而是需要和这个精神病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相关的组织,拿着相关材料去法院申请,法院接到申请后,通过审核来认定这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到底受不受限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么,为什么法院要进行审核呢?我们知道,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只需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比如,甲被认定为精神病人后,如果他犯法了,就可以不用承担或者减轻法律责任,而有些人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弄虚作假,假借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逃避自己本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以法院要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还能恢复认定吗?

答: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本条规定可知,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是需要到法院申请。例如,一个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好转了,他想和别人合伙开公司并自己参与公司的管理,如果不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他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这时,他需要拿着能证明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去法院申请恢复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由本人向法院提出。

自然人的住所指哪里?

答: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通常意义上讲,自然人的住所,就是自然人住的地方,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住所有其特殊的含义,必须是经过登记记载的自然人居住的地方,一般是户口本或者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住所不能随便跟着自然人实际的居所而改变,例如,甲出生在A市某村,户口本上登记的地址也是A市某村,那么甲的住所就是A市某村。后来甲为了看望女儿,去B市住了几个月,此时,虽然甲实际住的地方变了,但是其住所并不能随之改变,依然还是A市某村。当然,如果甲在女儿家待的时间超过了一年,那说明他经常居住在女儿家,去他女儿家才能找到他,那么此时他的住所就变成了他女儿家的地址。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范住所的概念是十分有必要的,住所必须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地址。比如在涉及诉讼的时候,法院要给当事人寄送法律文书,寄送的地址就是当事人的住所。 Isic4IIgIsFPfAObL7g8UDbxeXqu3sS8uX6n8Vt3hgj0hX/vkscVfSSUAiabKi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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