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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相邻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时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时,要遵循以上原则,不能只顾自己。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答: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由此可见,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主要有两个:第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二,当地的习惯。

共用的排水管道被邻居擅自改建,能要求其赔偿吗?

答: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因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用水关系、排水关系而产生纠纷的事情比较常见。对于相邻权利人来说,互相都负有为对方提供用水、排水便利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有权利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例如,甲和乙是邻居,两家的自建房在规划时将排水管道互通。几年后,乙在重新修缮房屋时,擅自将共用的排水管道改道,导致甲家无法正常排水,使其受到了损失。此时,乙侵犯了甲正常排水的权利,甲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通行时必须经过他人耕地的,他人能横加阻拦吗?

答: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权利人在相邻关系中具有通行权。通行权在行使过程中,应当注意必要性。在选择通行线路时,应当选择最为便捷、快速、给他人造成影响较小的线路。例如,甲和乙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两人承包的耕地位置相邻。甲在通行时必须经过乙的耕地,但由于他通行时经常将乙耕地上种植的作物破坏,因此乙设置了围挡禁止甲从此通行。在这种情况下,甲有权要求乙撤除围挡,恢复其通行权。但是,甲同时负有保护乙的作物不被破坏的义务。两人可以进行协商,规划出一条合适的通行道路,同时为两方提供便利。

邻居修缮房屋需要在我家院子里安装脚手架,能拒绝吗?

答: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权利人有互相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权利。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所利用的方式、途径必须具备必要性。例如,胡某与靳某是邻居,靳某想要修缮自家房屋,需要在胡某的院子里安装脚手架,否则无法施工。此时,靳某因修缮建筑物而不得不利用胡某的土地,胡某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

因扩建房屋影响了相邻人的采光和通风,能阻止其扩建吗?

答: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对于在房屋内居住的人来说,要正常生活,通风、采光和日照是必不可少的,相邻关系人应当互相提供方便。例如,万某和张某是邻居,万某想要扩建自家的自建房,但是房屋建好后会严重影响张某家的日照和通风。此时,张某可以制止万某,并要求他在不影响日照和通风的基础上更改扩建房屋的计划。

挖掘排水管道时可能危及邻家地基,能要求其停止施工吗?

答: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相邻关系人有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的义务。即相邻权利人不得因行使相邻权的行为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邓某与邹某是邻居,邹某想要改建排水管道,于是请来施工队进行施工。邓某发现施工队在挖掘时很有可能挖到他家的地基,危及房屋安全。此时邓某有权利要求邹某停止施工,并改变施工计划。 sevRAjUq4xsMWFcX4nQ9NWLTLxYZLB60lTWStTjhyopUsb8sPmHhqVVd/2/brD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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