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这条规定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紧密相连,印证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同时,其也与《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
相呼应。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而国家出资的企业自然也应当由国务院、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来履行出资人职责。
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哪些种类?
答: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集体所有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确定集体所有财产的范围也是落实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手段之一。
有哪些事项需要集体成员共同决定?
答: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所有的财产关系到本集体全体成员的利益,由本集体成员共同管理才能更好地维护集体内部的和谐与秩序。本条规定中的重大事项更是对本集体成员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应当由大家共同决定,防止其利益受损。
村民有权了解村集体所有财产的情况吗?
答: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本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的财产状况享有知情权。除了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当定期主动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外,本集体成员也可以主动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而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当予以配合。
村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村民权益,怎么办?
答: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集体成员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享有救济权。例如,沈某(女)是某村的村民,与其他村的村民结婚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村委会作出决议,要收回所有已结婚但不在本村居住的妇女的耕地。可以看出,该村委会的决议侵犯了沈某的合法权益,沈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议。
私人对哪些财产享有所有权?
答: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与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一样,私人财产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侵犯。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合法财产才能被视为私人财产。如果财产不合法,所有权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例如,江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受贿所得的财产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并不是江某的合法所得,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村集体可以出资设立公司吗?
答: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所有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私人所有的财产,都可以作为投资设立企业。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类型,村集体可以出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