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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转卖房屋是否必须经过登记才算有效?

答: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房屋是一种典型的不动产,如果要购买或者转卖房屋,必须进行房屋登记以后才能发生产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有哪些?

答: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我们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要予以配合,并有权进行相应的监督。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答: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法律除了明确规定登记机构不得实施的行为以外,还规定了一条兜底性条款,来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实施了其他不当行为,当事人有权根据本条第三项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

购买的房屋,什么时候才发生法律效力?

答: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只有在登记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时间节点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例如,李某购买了一套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需要注意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不代表李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只有李某在进行房屋登记以后,并且他对房屋的所有权记载到房屋登记簿以后,李某才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合同有效吗?

答: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与是否进行房屋登记并没有必然联系。例如,张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该合同只要满足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出卖房屋的一方反悔,张某虽然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能证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

答: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权利人来说,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最直接的能够证明不动产归属的证据。例如,秦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取得了房产证。此时,如果有人想要确定该套房屋的所有权,直接要求秦某出示房产证是最快捷的。但是,有时会发生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有误的情况,此时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登记簿才是物权归属最根本的证明。

能随便查询或公开他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吗?

答: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由此可见,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了不动产权利人以外,还包括利害关系人。例如,谷某向雷某借款二十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无力偿还。雷某得知谷某有一套住宅,为了确认该住宅的所有权,雷某作为债权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查询或复制谷某的登记资料。同时,雷某在查询登记资料后,应当履行相关义务,不得将登记资料公开或者非法使用。

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有误时,如何更正?

答: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如果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无论是权利人本人还是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更正。申请更正登记时,要注意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权利人的同意书。除此以外,如果提出异议登记,还需要注意异议登记及诉讼的时间。

预告登记是怎么回事?

答: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应当在达成不动产物权协议之后进行。预告登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物权实现,同时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从而督促权利人尽早实现权利。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是有期限的。例如,贾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为了防止开发商将该套房屋卖给别人,贾某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申请以后,如果开发商未经贾某同意将该房屋另卖他人,其行为不发生效力。

使用虚假材料登记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真实的登记材料,否则很可能无法顺利登记,导致物权无法生效。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还损害了他人权利的,应当进行赔偿。

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举例来说,钱某和方某各自购买了一套房屋。钱某所购买的房屋的面积为一百五十平方米,方某购买的房屋的面积为九十平方米。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钱某和方某所需要缴纳的登记费用是一样的,并不会因两人购买房屋的面积不同、价款不同等而有所区别。

第二节 动产交付

转卖家电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答: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不动产不同,大多数动产物权生效并不需要进行登记,只要交付行为完成,那么动产物权就开始发生效力。例如,屠某将电视机转卖给他人。由于电视机是动产的一种,当买方支付价款,且屠某将电视机交付给买方后,该电视机就属于买方所有。屠某或买方都不需要进行登记来证明电视机的所有权归属。

想要购买一辆二手车,需要进行登记吗?

答: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与其他动产相比,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价值较为高昂,这样规定更有利于保护物权。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此类动产未经登记也能发生物权效力,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例来说,陈某将自己的车辆转卖给李某,但并未进行登记,只是先行将车辆交付给李某驾驶。不久后,陈某又将车辆转卖给不知情的范某。范某支付购车款后进行了过户登记。李某在购买车辆时并未进行登记,虽然已经实际占有了该车辆,但是不能对抗范某这个善意第三人。最终,范某取得车辆所有权。而李某可以据买卖合同追究陈某的违约责任。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善意第三人,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不知情、合理价格买入并取得物权的人”。转让人的债权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将电脑转让给他人以前,他人就已经占有并使用该电脑,物权何时生效?

答: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里也被称为“简易交付”,由于受让人已经先行占有了被转让的动产,因此出让人在转让动产后无须再进行交付。例如,潘某将电脑借给好友葛某使用。后来潘某购买了一台新电脑,葛某便提出让他将旧电脑直接转卖给自己。由于葛某已经占有并使用了该电脑,因此物权生效的时间节点不再是交付之时,而是二人达成买卖合意时就生效。

将车辆出租给他人使用后又想转卖的情况,物权何时生效?

答: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这里也被称为指示交付。由于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出让人并不占有该动产,因此交付动产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常某将车辆出租给严某使用。后常某将车辆转卖给陶某,此时车辆由严某占有,常某可以将要求严某返还车辆的权利转让给陶某,由此来完成交付。也就是说,当租赁期限届满,陶某可以直接要求严某将车辆返还给他。

将物品转卖给他人后约定过段时间再交付,那么物权何时生效?

答: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动产物权生效并不以交付为准,而是以约定生效的时间为准。例如,甲工厂为周转资金,将一批生产设备转卖给乙工厂,并约定由甲工厂继续使用该批设备,直到年底再向乙工厂交付。当甲乙工厂达成这一协议时,就代表该批设备已经归乙工厂所有。

第三节 其他规定

法院判决物权发生变动,物权何时生效?

答: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如,徐某作为实际出资人,借纪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纪某名下。随后,徐某和纪某就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争议,遂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该房屋由徐某所有。此时,即使该房屋登记在纪某名下,但随着法院判决书的生效,物权也随之发生变动,该房屋变为由徐某所有。

继承取得的房产可以直接转卖吗?

答: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都是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的。但是,如果要处分所继承的不动产的,必须先进行登记。例如,邵某的父亲去世后,邵某继承了父亲的房屋,但并未进行过户登记。此时,邵某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邵某想要将该房屋转卖,必须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否则卖房之后无法与买家办理过户登记。

建造自建房的,什么时候开始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答: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例如,毛某在宅基地上建造了一间房屋,那么毛某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就从房屋建成时起发生效力。 a5h3hpOytemWcIEPUxizPS9Qmwn7o/Nwi1+Zzcc0JNjQx/9KEu5hVgyY1eC0A3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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