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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不动产物权需要登记吗?

答: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设立方式是不同的。与动产相比,不动产往往价值更加高昂,使用登记设立的方式更能保障不动产物权人的权利。而大部分动产除了价值较低以外,体积也相对较小,使用交付的方式设立更有利于促进动产的流动。例如,王某购买了一套房屋,需要进行登记以后才能从法律上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如果王某购买的是一部手机,那么当卖方将手机交付给王某后,王某就对该手机享有所有权,无须进行登记。 HJ82fCtxUWjYXzmpmR0j+EmAd3Btezqp1prpyOGQ3P9Fq+dx0LS5RRwknbJLx3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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