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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间计算

“期间”是怎样计算的?

答: 《民法典》第二百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通俗来说,期间就是指时间点间隔的时间长度,是从某一个时间点到另一个时间点所经过的时间,以年、月、日、小时为单位来计算。例如,在约定合同的有效期时,一般约定为“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其中的“一年”就是以年为单位的期间。这里要强调的是,期间单位“年、月、日、小时”,是按照公历计算的,而不是按照农历计算的。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计入吗?

答: 《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例如,甲乙双方在1月13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货的期间为十天,那么,签订合同的当天,也就是1月13日是不计算在十天里的,应当从1月14日开始计算,1月23日是第十天,因此甲要在1月23日之前向乙交货。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天是哪一天?

答: 《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举例来说,如果甲乙双方在1月13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货的期间为三个月,期间从1月14日开始计算,到期月就是4月,期间最后一天是1月14日经过三个月,也就是4月14日。如果双方是1月30日签订的合同,期间从1月31日开始计算三个月,期间最后一天应当是与1月31日对应的4月31日。但是众所周知,4月只有三十天,并不存在4月31日,因此,期间的最后一天就是4月的最后一天,也就是4月30日。

当期间的最后一天恰逢法定休假日,如何计算?

答: 《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最后一天一旦经过,当事人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因此期间的最后一天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按照期间正常的计算规则,期间的最后一天恰逢是法定休假日的,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一些部门不办公,而影响自己权利的行使。比如,如果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天是周六,法院不上班,那当事人在期间最后一天就不能提起诉讼,等法院上班之后,就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就丧失了胜诉权,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那么就将期间延长到休假日结束的第二天,给当事人以充足的时间去行使权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是几点?

答: 《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一天共有二十四个小时,24时为一天的结束,因此,一般情况下,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但法院、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都有规定的办理业务的时间,当事人应当在业务时间内办理业务,一旦到达业务时间,当天就不能再办理业务,当事人不能要求业务人员在业务时间结束后仍为其办理业务。比如,《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要在票据到期日的两年内到银行进行承兑,如果持票人在承兑期间的最后一天去银行办理承兑业务,那么就要在银行下班之前办理,一旦当日银行下班后,该承兑票据就因日期截止而失效。

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约定期间的计算规则吗?

答: 《民法典》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当事人是可以另行约定期间的计算方法的。例如,虽然《民法典》第二百条规定,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星期来计算,约定几周内履行合同,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是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行约定期间计算方式即可。 5FEFx5KMclCpmCLO8OxCWSEIF/PMouJCzBt2yuHLu+m8/4U9bZ5zyiCNmvny3f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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