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
答: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举例来说,甲与乙驾车相向而行,双方因违反交通规则将行人丙撞倒,造成丙身体受伤。交警大队对现场勘察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对事故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乙对事故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丙无责任。那么,甲与乙应当根据认定书上的责任划分,对给丙造成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如果经交警大队勘察,无法确定甲、乙的责任大小,那么就应当由甲、乙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如何理解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答: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事实上,连带责任是对外的责任,两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任意一人承担责任。但是,两个以上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之间是要划分责任的,这是对内的责任划分,不能让任意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举例来说明:甲与乙是长期合作伙伴,与丙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甲乙共同向丙提供货物二百件,若违反合同约定,甲乙向丙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甲、乙私下约定,各为丙准备一百件货物。在交货时,丙发现甲乙共同交付的货物中有一百件为次品,丙可以要求甲或者乙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甲、乙均不能拒绝。丙认为甲的财力雄厚,故让甲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十万元。以上是甲乙向丙承担的连带责任,甲应根据丙的要求对其进行赔偿。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就要来划分一下甲乙之间的内部责任。甲在对丙承担责任后,可以调查次品来源,若次品均是乙交付的,那么理应由乙承担责任,甲有权让乙返还十万元。若调查不出次品来源,无法区分责任大小,则甲乙平均承担责任,因甲已经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可以请求乙返还一半的款项。这里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对责任人来说是非常严格的,因此,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才能追究其连带责任,否则只能要求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举例来说:第一,停止侵害。甲种植的庄稼遭到乙饲养的羊的啃食,甲有权请求乙管住羊,停止继续啃食庄稼。第二,排除妨碍。甲在乙家门口堆放垃圾,影响乙的生活,乙有权要求甲清除垃圾。第三,消除危险。甲院子里树木的树枝长到了乙家的房顶上,有碰坏乙家玻璃的危险,乙有权要求甲将树枝砍掉。第四,返还财产。甲向乙借款一万元,约定三个月偿还,三个月后甲未偿还,乙有权要求甲还钱。第五,恢复原状。甲将房子借给乙,约定不能改变房子构造,乙擅自装修改变了房子构造,甲有权请求乙将房子恢复原状。第六,修理、重作、更换。甲到商店购买了一双鞋,穿了一周就开裂了,甲有权要求商店进行修理,如果修理不了可以要求更换。第七,继续履行。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一百斤草莓,价格为每斤五元,之后丙愿意以每斤六元的价格购买,乙不想再卖给甲,甲有权请求乙仍按照每斤五元的价格继续履行合同。第八,赔偿损失。甲在商店购买了质量不合格的高压锅,高压锅在使用过程中爆炸,造成甲身体受损,甲有权要求商店或生产者赔偿损失。第九,支付违约金。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支付违约金。第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甲到处散播乙的谣言,乙有权要求甲公开澄清谣言,恢复名誉。第十一,赔礼道歉。甲散布了乙的谣言,乙除了可以要求甲澄清外,还可以要求甲向其赔礼道歉。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民事义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说,一方因发生了自己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因为地震将房屋震塌,不能交付了,双方均不需要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这一行为的行为,对对方造成了损害。正当防卫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乙绑架了甲的儿子,并将其绑在自己的车里,甲为了解救儿子,将乙的一扇车窗砸坏,甲就不需要赔偿乙的车窗维修费用。但是,如果甲砸掉一扇车窗解救儿子后,为了报复乙,将乙全部的车窗都砸坏,那么就属于防卫过度,应当赔偿其他被砸坏车窗的费用。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因甲随意扔烟头造成了山林大火,救援人员不得已将乙承包的林地烧毁,通过“火攻法”灭火救人,那么甲作为侵权人,应当赔偿乙的损失。但如果山火是因为天气干燥而自燃的,那么救援人员不需要对乙被烧毁的林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其他更经济快捷的灭火方法,根本不需要采用火攻法救火,那么救援人员属于采用不当手段避险,应当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答: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举例来说,甲将乙推入水中,乙不会游泳,丙见状跳入水中将乙救起。在救人过程中,丙的手机进水无法使用,甲作为侵权人,应当赔偿丙的损失,乙作为被救人可以出于感谢给丙一定的补偿。如果甲推人下水后逃逸,或者无力承担丙的损失,抑或是乙自己不小心落水,根本就不存在侵权人,那么当丙向乙要求补偿时,乙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弥补丙因救自己造成的损失。
紧急救助时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举例来说,甲的房屋着火,村民为了救火,用甲家院子里水缸的水灭火,不小心将甲养在水缸里的珍贵金鱼连同水一起泼进火里。虽然村民的救助行为使甲损失了珍贵金鱼,但由于是自愿的救助行为,因此不需要赔偿甲的损失。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犯,比如在网上歪曲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就侵犯了英烈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还需要依法承担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一方的行为既存在违约,又构成侵权时,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答: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例如,甲在商店购买了一个假冒伪劣高压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将甲的厨房炸毁,花费维修费用三万元。此时,产生了两种民事责任:一种是基于高压锅买卖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商店卖给甲假冒伪劣产品,属于合同违约,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是基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甲损害的侵权责任,商店卖给甲的商品,质量不达标,给甲造成损失,属于产品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甲可以自由选择让商店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不能要求商店承担双份责任。
某人因同一行为,同时产生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怎么办?
答: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做出了一项违法行为,有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多个责任并存,但是其财产无法承担全部责任的,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甲生产假酒出售,很多顾客在喝了假酒后眼睛失明,甲的行为侵犯了顾客的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生产的假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此外,甲还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五万元。此时,若甲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的,则应当优先赔偿顾客的损失。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承担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了。例如,甲驾车将乙撞倒,乙当场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甲既要接受刑事处罚,还要向乙的继承人支付赔偿金。如果甲不支付赔偿金,乙的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