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答: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发生以上任一情况后,委托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一定是无效的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被代理人死亡,一般情况下代理是需要终止的,但是如果有以上任一情况,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是继续有效的。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答: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代理主要发生在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一般而言,被监护人要么是未成年人,要么是精神病人等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病人痊愈,他们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再需要代理人,此时法定代理终止。另外,与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相同的是,代理人因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继续代理,或者代理人、被代理人死亡的,法定代理也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