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事情都可以让别人代理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让别人代理,一些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能让别人代理,例如结婚、离婚、订立遗嘱等都是需要亲力亲为的,不能让别人代理。
代理人的所有行为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由此可见,并不是代理人从事的所有行为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从事的法律行为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超出了代理权限,那么就构成无权代理,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例如,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公司员工甲与B公司签订合同,但甲却与C公司签订合同,那么甲与C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与授权委托书内容不符,该行为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那么一般情况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代理人因为不适当的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应当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在代理行为中不能有自己的私利,如果违背了这个宗旨,就是不适当的代理行为,就需要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由于自己的原因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代理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代理人在接受代理之后,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例如代理人为了吃回扣,以不合理的低价将被代理人的货物卖给相对人,那么对于被代理人的损失,应当由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