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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就生效了,但是行为人也可以对行为的生效和失效附加一定的条件。例如,甲(出租方)、乙(承租方)签订一份租房合同,可以约定甲的儿子出国的话,租房合同就生效。由于甲的儿子出不出国是不确定的事情,只有出国了,条件才能成就,合同才能生效,这就是所谓的附生效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还可以约定,甲的儿子回国的话,租房合同就失效,同样的,甲的儿子回不回国,也是不确定的,只有回国了,条件才能成就,合同才能解除,这就是所谓的附失效条件。

如果故意阻止条件成就,怎么办?

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结合上面的例子,如果甲的儿子具备了出国的条件,想马上出国,但是甲此时不想把房子租给乙,就一直不让儿子出国,等到乙等不及去租别的房子后再出国。那么甲的行为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那么就应当自甲的儿子具备出国条件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双方之间的租房合同可以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就生效了,但是行为人也可以约定生效和终止的时间。例如,甲、乙于12月1日签订服务合同,可以约定合同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那么该合同虽然在双方签订时成立了,但是直到次年1月1日起才能生效,到次年12月31日,合同自动终止。 qiADKAzTTAdwIRdxRK8FY7eI1wLAs58Mq5OO5ujanRiKY3UzlDouYW1T0l1ydU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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